第六章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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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旅行社法律制度【本章重点】1.旅行社的性质及法律特征2.旅行社的设立3.旅行社质量保证金4.旅行社经营原则与经营要求第一节概述一、旅行社与旅行社立法二、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三、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四、外商投资旅行社一、旅行社与旅行社立法(一)旅行社及其法律特征1.旅行社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旅行社是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1)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2)旅行社业务的性质与内涵。(3)旅游服务包括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以及接受旅游者委托提供相关服务。2.关于旅行社的类别划分1、1985年《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旅行社2、1996年《旅行社管理条例》划分为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3、2009年《旅行社条例》取消旅行社类别划分1.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具体包括: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二)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根据《旅行社条例》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旅行社主要从事的业务有: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二)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从事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界定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三)旅行社行业组织略(四)旅行社立法1.《条例》的历史变迁1985年:国务院发布《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1996年:国务院发布《旅行社管理条例》2001年:修订完善《旅行社管理条例》2009年:《旅行社条例》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550号,发布《旅行社条例》(四)旅行社立法2.《旅行社条例》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二、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一)旅行社的设立1.设立旅行社的条件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2、设立旅行社应提交的条件设立申请书;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相关证明文件出具的验资证明;经营场所的证明;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企业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申请营业许可,办理设立登记。1)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许可程序与设立登记2)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其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且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文件,然后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具备的条件: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3)许可程序与变更登记许可主体——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主体的地域范围及其级别——属地管辖的原则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四、旅行社的变更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注销文件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2)缴纳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旅行社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以及旅行社与银行达成的使用质量保证金的协议。三、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一).旅行社分支机构的类别及法律属性企业法人依法在一定区域内设置的、隶属设立企业并在设立企业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单位。包括旅行社分社和旅行社服务网点1.旅行社分社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的名义从事《旅行社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二).旅行社分社的设立分社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的条件。分社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2.分社的设立条件3.分社的设立程序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应当持有关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分社备案后,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旅行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设立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不得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外。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三)旅行社服务网点1.设立服务网点的条件2.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设立程序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有关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或上一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3.旅行社服务网点的经营管理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设立社应当与分社、服务网点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设立社应当加强对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管理,对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范,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案例分析:本案中,被投诉组团社所辩称的理由是否成立?案情:黄某等20名旅游者报名参加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北京—宜昌—三峡—成都旅游团,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在旅游过程中,因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发生团款纠纷,耽误了旅游行程,造成重庆红岩村等景点的游览项目被迫取消。旅游结束后,黄某等旅游者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诉称组团社与地接社的纠纷,殃及无辜的旅游者,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赔偿全部旅游费,被投诉旅行社辩称,此次旅游景点的遗漏,完全是地接社的原因造成的,组团社并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但考虑到旅游者的实际利益,同意先退赔遗漏景点门票费每人32元。如果旅游者还有其他赔偿要求,应向有过错的地接社提出。分析:1.组团社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同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按照约定解决。”合同关系是一种相对的法律关系,仅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旅游者来说,组团社因地接社的行为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的当事人组团社应对地接社的履行行为负责,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就其因此受到的损失向地接社追偿。2.旅游损失赔偿的问题比较复杂。国家旅游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具体规定了对“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其中第10条第1项规定:“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本案中,旅行社只退赔遗漏景点门票款显然是大大低于规定的数额,应该按法定要求进行核算,以使旅游者的损失得到合理合法的赔偿。3.赔偿全部旅游费用的请求缺乏依据。旅游提供的是一种特殊的组合产品,旅游的费用是吃、住、行、游、购、娱和提供服务等多方面的综合价格。要求赔偿全部旅游费必须以对方“根本性违约”为前提,根本性违约是指导致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既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不能实现,或者说主要合同意图不能实现。本案中,旅行社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绝大部分义务,旅游者也享受了旅行社提供的各项服务。个别景点遗漏,不应该赔偿全部旅游费用。第二节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含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有许可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证明持证人具有从事旅游业务资格经营的凭证。未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以便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以及旅游者、其他企业识别。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如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意义:利用经济手段参与管理,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减少服务事故,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旅行社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以收到比其他管理和监督办法,如检查、评比、曝光、行政处罚更明显的效果。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质量保证金是一种专用款项,用于赔偿旅行社在存续期间,因旅行社的过错或破产而造成的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失。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一)质量保证金的含义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缴存1.交纳期限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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