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度二、回避制度三、公开审判制度四、两审终审制度五、陪审制度第一节合议制度一、概念合议制度……独任制度……两种审判组织形式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2002年7月30日共18条二、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合议庭……合议庭的适用--除简单的民事案件以外的案件。不同审级的合议庭的不同组成形式--第一审案件的合议庭组成第二审案件的合议庭组成再审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不同审级合议庭的不同组成第一审案件合议庭不同情况下的组成:1.由审判员组成单数2.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单数3.发回重审的案件:另行组成合议庭第二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由审判员组成不适用陪审单数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1.按一审程序再审的另行组成合议庭条件:原来是一审终审的案件1.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条件:原来是二审终审的案件或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三、合议庭的活动原则和职能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职能:1——9项见《关于人民法院关于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四、审判委员会概念……是我国人民法院内部领导审判工作的机构。职责:1.总结审判工作经验2.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注:其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合议庭必须执行)3.对院长发现有错误的裁判决定再审4.研究其他审判工作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关系: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第二节回避制度一、回避的概念回避……司法解释:2011年《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回避的方式、适用对象回避的方式1.自行回避2.申请回避适用对象:1.审判人员、陪审员2.其他工作人员三、适用回避的法定情形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4.审判人员接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情形。(2012修法新增事由)四、提出回避的时间、效力、决定回避的程序时间:自行回避--在知道回避情况时提出申请回避--案件开始审理时/知道回避情况时,辩论终结前提出.效力:被申请回避者在法院作出决定前暂停对本案的审理,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决定回避的程序提出--暂停(但……除外)--决定行使决定权者:院长任审判长时其回避由审委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五、对诉讼代理人的回避要求审判人员离任后2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离任2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法院不予准许。但作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例外。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所在法院审理的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法院不予准许。六、违反回避规定的法律后果案件发回重审/再审对审判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第三节公开审判制度一、概念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活动,除合议庭评议外,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制度。向社会公开……向当事人公开……二、意义三、公开审判的内容二、公开审判的意义——功能1.限制法官恣意功能2.审判结果正当化功能3.舆论监督功能(舆论监督与“媒体审判”的纠结)三、公开审判的原则与例外原则——公开例外——两种情况下的法定不公开两种情况下的申请不公开不公开审理的规定法定不公开情形: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申请不公开的情形:1.离婚案件2.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四、公开审判的程序要求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宣判不公开审理≠审理过程省略必须公开宣判第四节两审终审制度一、概念——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二、三审与两审的演变三、审级功能四、理论界、实务界关于两审制与三审制的讨论二、审级制在我国的演变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有两审终审、有三审终审新中国成立后1951——54两审终审与三审终审并存1954《人民法院组织法》确定两审终审2012年修法增加小额诉讼案件一审终审三、审级制度的功能1.权利救济功能2.适用法律统一功能四、不同审级的职能初审职能上诉审职能关于两审制和三审制的讨论学界通说:两审终审为主有限的三审制、一审终审制并存第五节陪审制度一、概念是指由社会民众代表参与诉讼案件审理裁判的制度。条例:《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全国人大2005年制定司解:《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法院制定二、我国陪审制的特点1.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案。2.仅适用于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3.是否陪审可由当事人申请,也可由法院决定。三、我国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任命及管理任职条件:《决定》第4条规定——共5个条件任命:由基础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管理及培训:法院及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培训。四、我国人民陪审员的职权范围与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制不同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相同混合合议(职业合议)与法官权利同等,但不得担任审判长。限于合议制下的诉讼案件的审理,非讼除外、独任制的简易程序除外五、陪审制的案件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排除适用范围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特别程序独任制不得由陪审员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