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讲 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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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第一节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一、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含义女职工是指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女性职工。女职工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妇女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的理由:是由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决定的。女性的生理机能和身体结构与男性有很大的区别。女性有月经、怀孕、生育和哺乳等生理现象,还肩负着抚育婴幼儿的社会责任,过重和过度紧张的劳动以及不良的工作环境,都有可能影响她们的健康,甚至会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含义未成年工是指依法招用的18周岁以下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指根据未成年工身体成长发育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国家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在组织劳动过程中对对未成年工的采取有别于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措施。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的理由:是基于未成年工的身体特点而决定的。未成年工未满18周岁,尚处于身体发育阶段,过重的体力劳动和不良的工作环境都会影响他们的身体发育和身体健康。而且,未成年工的注意力、抑制力和判断力都较成年人差,在工作中如果不给予特殊保护,则容易出现差错,甚至会出现伤亡事故,对未成年工的身体造成伤害。三、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的意义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我国劳动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给予特殊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高劳动者的素质。2.有利于中华民族的繁荣兴旺和民族优秀体质的延续。3.标志着社会和法律的文明程度第二节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立法概况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立法的内容(一)女职工禁忌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二)对女职工实行“四期”保护1.经期保护。《劳动法》第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2.孕期保护(1)对怀孕满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时间和夜班劳动;(2)禁忌在有害胎儿成长发育的场所工作;(3)禁忌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禁忌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拖拉机驾驶等;(5)禁忌从事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作业;(6)禁忌从事《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3.产期保护。产期保护是对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特殊保护。《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也规定,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也应给予一定时间的休假,一般情况下,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给予15天至30天的休息,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4.哺乳期保护。哺乳期保护是对女职工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的特殊保护。《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三)违反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责任第三节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立法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立法概况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立法内容用人单位招收未成年工,应在劳动过程中给予特殊保护,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13)潜水、凿洞、凿道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14)连续负重每小时6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繁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作业;(17)锅炉司炉。(二)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作了具体规定。1.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实行定期健康检查。①安排工作岗位之前;②工作满1年;③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2.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需按规定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检查,用人单位必须承担检查费用。未成年工在规定的健康检查期间,应算作工作时间,不得克扣其工资。3.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三)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国家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要求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四)违反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责任改正,处以罚款;2、情节严重,吊销营业执照3、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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