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篇英茂集团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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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篇英茂集团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对劳动用工的管理,维护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集团《管理纲要》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集团实行统一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二级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二级公司,二级公司的范围同集团《管理纲要》的规定。第二章劳动用工管理原则第四条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第五条统一政策、统一制度、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六条全员聘用、总量控制、竞争上岗、岗位聘任的原则。第七条竟业限制的原则。第八条契约关系的原则。第九条岗位与生产经营管理相匹配,用工与岗位职责相匹配的原则。第十条集团不实行员工内部退养,即不实行聘用终身制的原则。第三章劳动用工的管理体制第十一条二级公司必须执行集团统一的劳动用工政策和劳动用工制度。第十二条集团公司通过年度用工计划对各公司的劳动用工实行总额管理,二级公司年度用工计划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第十三条二级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设岗定员,提报年度用工计划。第十四条年度用工计划应包括招聘计划、临时用工计划和裁员、待岗计划。第十五条招聘计划应包括:缺编、扩岗需求及上岗条件、在岗更新需求及上岗条件、储备培训需求及上岗条件。第十六条临时用工计划包括:临时用工的岗位及要求,临时用工的数量。第十七条裁员、待岗计划应包括:裁员、待岗的原因,裁员、待岗的数量及对待岗人员的安排意见。第十八条集团劳动用工按法人主体分级管理。第十九条集团公司聘用和解聘的人员:集团公司本部员工;派任二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财务总监、总工程师;二级公司下属独立生产经营单元的负责人;二级公司财务部经理、副经理。第二十条二级公司聘用和解聘的人员:二级公司部门负责人、二级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所需的员工。第二十一条二级公司下设独立法人机构聘用和解聘的人员:该机构生产、经营和管理所需的全部员工。第二十二条二级公司必须在经批准的用工计划内招聘员工;二级公司用工计划应包括二级公司下属机构所需的全部员工。第四章聘用管理第二十三条各公司招聘员工,必须控制在经批准的年度用工计划范围内,不得超计划用工。第二十四条各公司必须经过公开条件、笔试、面试,择优试用的程序。试用必须签订试用合同,试用合格后方可正式录用。第二十五条各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副总经理审批招聘计划内的试用和正式录用。第二十六条招聘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试用期的薪酬按《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试用合格者经批准后,办理正式录用手续,建立正式劳动关系;试用不合格者,解除试用劳动关系。第二十八条各公司员工的解聘,由各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副总经理审批。第五章岗位异动管理第二十九条集团各公司岗位异动的情况包括:(一)职位空缺、员工能力提升、业绩表现突出的升职。(二)管理失误、能力不及、业绩不佳的降职。(三)竞聘变岗。(四)不胜任的转岗。(五)工作需要的转岗。第三十条岗位异动按聘用权限审批。第三十一条岗位异动的员工应于规定日期内办理工作移交手续。第三十二条岗位异动的员工,其薪酬由异动之日起重新核定。第六章待岗管理第三十七条考评、竟聘落岗的人员实行待岗。第三十八条集团各公司应组织待岗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岗位技能等培训,帮助他们转变观念、提高技能,为其实现再次竟聘上岗创造条件。第三十九条待岗人员的薪酬按《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第四十条待岗期限不超过半年,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够胜任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第七章离职管理第四十一条劳动合同到期员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期内员工辞职或自动离职的,必须书面提前3O天通知公司。第四十二条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期内公司解聘、裁员、开除员工的,必须书面30天提前通知员工。第四十三条公司收到或发出离职通知后,人力资源部必须与欲离职人员进行离职谈话,了解其提出离职的原因,告知要求其离职的理由。第四十四条员工离职必须经过审批,离职审批权限同聘用权限。第四十五条员工离职必须办理离职手续。第四十六条员工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其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转移或封存其社会保险关系和人事档案。第四十七条集团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公司与其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人力资源部办理移交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手续。第八章竞业限制和从业限制第四十八条集团严禁员工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以任何方式从事与本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和伤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第四十九条集团严禁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第五十条集团严禁员工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受雇于公司的任何竞争对手,或担任竞争对手的顾问,或以其他方式与竞争对手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联。第五十一条集团严禁员工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受雇于公司的客户、供应商、承包商,或担任其顾问,或以其他方式与其业务发生直接或间接关联。第五十二条集团严禁员工将公司业务私自截留、承揽或介绍给他人经营。第五十三条集团严禁员工利用从事公司业务之机,接受客户、供应商、承包商的礼物、金钱、贷款或其他利益。第五十四条集团严禁员工利用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其设施、设备等资材,从事与公司经营无关的活动。第五十五条集团员工在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或完成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是公司的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其权属归公司所有,严禁员工个人以任何方式自行处置。第五十六条集团员工在任职期间,对技术方案、制造方法和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技术文档等技术秘密;对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公司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和经营决策、公司对外或公司内部签订或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纪要、公司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进货渠道、公司职员的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等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承担泄密的责任。第五十七条集团严禁员工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从事第二职业。第九章劳动合同管理第五十八条集团各公司聘用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第五十九条集团各公司应根据国家规定、应聘人员情况和工作性质与受聘人员签订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和完成单项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六十条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按国家规定执行,约定条款执行集团公司的统一要求。第六十一条集团各公司经营班子成员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实行集团劳动合同约定事项附件三。第六十二条集团各公司管理类人员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实行集团劳动合同约定事项附件二。第六十三条集团各公司生产经营技术业务骨干签订3—5年期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实行集团劳动合同约定事项附件二。第六十四条集团各公司其他员工签订1—2年期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实行集团劳动合同约定事项附件一。第六十五条员工在集团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其劳动合同到期,本人又愿意续签的,合同期限根据本人的意愿和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确定。第六十六条集团各公司短期和完成单项任务聘用员工签订短期聘用合同,短期聘用合同执行集团公司统一制定的文本,合同期限由公司提出,合同确定。第六十七条集团各公司试用员工签订试用合同,试用合同执行集团公司统一制定的文本,合同期限由公司提出,合同确定。第六十八条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经劳动部门鉴证后生效。第六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公司或员工提出合同变更的理由、内容、条款等,经协商同意后,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方能生效。第七十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和员工均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或员工任意一方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不愿续签的一方,应在合同期满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第七十一条劳动合同期内,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未执行劳动合同条款,未经公司同意的,员工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违约金额支付违约金,造成公司损失的必须赔偿损失。第七十二条劳动合同期内,员工被证实提供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违反劳动合同条款的,公司应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七十三条劳动合同期内,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待岗员工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公司应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的规定执行。第七十四条劳动合同期内,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集团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七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员工退休、退职的;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公司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第七十六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第七十七条集团历史遗留的内部退养员工,在退养期间自主就业和受聘于其他单位、个人的,视同为重新就业,从重新就业之日起,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第七十八条集团各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劳动合同》的管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各类《劳动合同》手续。第七十九条员工与公司发生的劳动争议或劳动纠纷,应按下列顺序选取解决方案:(一)员工与人力资源部协商解决;(二)由公司临时成立的劳动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章人事档案管理第八十条集团各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员工人事档案的管理部门。第八十一条员工人事档案的内容包括:(一)员工基础材料:1.身份证或户口证复印件;2.学历证、职业资质证或职称证;3.简历表或挡塞麦;4.政治状况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5.体检报告。(二)员工入职材料:1.内部招录用审批表;2.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鉴证;3.社保关系办理资料。(三)员工在职材料:1.员工轮岗见习表;2.员工岗位变动、调薪记录表及文件;3.员工奖惩记录及文件;4.员工培训记录及培训协议书;5.员工技术职称评定材料;6.员工出国有关表格及记录。(四)员工离职材料:1.离职手续清单:离职报告、离职移交清单、离职审批表。2.劳动关系解除证明。3.退休资料。第八十二条人事档案的管理。人事档案是员工在公司履职期间重要的信息记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人事档案材料的分类建档、归档、立卷和日常管理工作。第八十三条人事档案的使用管理:(一)人事档案的使用方式包括查阅、借阅及出具证明材料两种。(二)查阅、借阅权限为: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其直接上级审批;其他员工人事档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批;集团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人事档案由董事长审批。(三)查阅、借阅必须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异地借阅必须密封传递。(四)需复制的,必须经过批准,复制一律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五)开具人事证明材料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按聘用管理权限审批。第十一章工作时间、休息日和考勤请假管理第八十四条集团采用标准工作日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采用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公司,须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再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用标准工作日制的公司,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第八十五条二级公司须制定工作时间、休息日管理办法,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第八十六条各公司实行考勤、请假管理。考勤、请假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指派专人管理,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妥善保管各种凭证。第十二章附则第八十七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八十八条本制度自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五篇英茂集团行政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行政事务管理,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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