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民用航空人员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民用航空人员的含义及其法律责任一、民用航空人员的含义•民用航空人员即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其中,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飞行签派员•签派员(DISPATCHER)是一个航空公司不可或缺的人员。他们的主要工作是搜集飞行信息、制定并申请飞行计划,与机长共同放行每个航班。属于非常重要的工种,可以根据情况推迟、调配甚至取消航班。每一个航班都需要签派员签字放行,还要提供给飞行机组相应的飞行计划(FPL)、天气实况(METAR))和预报(TAF)、航行通报(NOTAM)并对其正确性负责、对放行的航班负责。二、民用航空人员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民航人员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1)行政责任(2)民事责任(3)刑事责任(一)行政责任•作为一种履行职务行为,民航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由于违反相关管理制度,要接受民航部门的行政处分,从而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二)民事责任•众所周知,航空公司由于航班延误或飞行事故应当向乘客承担民事责任,而民航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自身过错造成乘客人身财物损失的,乘客同样可以要求其承担自身的民事责任。(三)刑事责任•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构成飞行重大安全事故罪,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此外,根据具体情况,民航人员还应承担其他刑事责任。三、具体责任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1)航空人员玩忽职守,或者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或者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是说,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有关航空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将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是指1979年的老刑法。•按照1997年新刑法的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未构成犯罪的,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也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2)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航空人员执照、体格检查合格证书而从事相应的民用航空活动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民用航空活动,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限期内不得申领有关执照和证书,对其所在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民用航空器的机长给予警告或者吊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情节较重的,可以给予吊销执照的处罚:①机长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1款的规定,未对民用航空器实施检查而起飞的;②民用航空器违反本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未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指定的航路和飞行高度飞行,或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飞越城市上空的。(4)民用航空器的机长或者机组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吊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①执行飞行任务时,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携带执照和体格检查合格证书的;②民用航空器遇险时,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离开民用航空器的;③违反本法第七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飞行任务的。(第七十七条、第二百零八条民用航空器机组人员的飞行时间、执勤时间不得超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第二节民用航空人员的训练与资格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第四十条第1款)•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在取得执照前,还应当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可的体格检查单位的检查,并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书。一、民用航空人员资格的取得与丧失•实行执照制度,是对航空人员加强技术管理,促进人员素质不断提高的一项重大措施。•为统一国际标准,使各国在本国的立法中有所参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中就人员执照问题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首先,规定了充任飞行组成员的授权问题,即“除非持有符合本附件规格并与其职务相适应的有效执照,任何人不得充任航空器飞行组成员。该执照应由航空器登记国签发或由任何其他缔约国签发并由航空器登记国认可有效”。•其次,规定了认可执照的方法,即“当一缔约国认可另一缔约国签发的执照以代替自己另发执照时,必须通过在前者执照上作适当批准确定其有效,接受该执照作为相等于自己签发的执照。这种批准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该执照的有效期限”。•最后,附件一中还就体检合格、执照的有效性、体检合格条件下降以及批准的训练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下面具体介绍国内的规定。1.我国民航驾驶员和飞行教员的有关规定和取得执照的条件:•按照我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规定,民航总局飞行标准部门是民航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审定工作机构,负责全局驾驶员、飞行教员的审定和执照、合格证的管理工作。(一)航空人员资格的取得•民航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部门是本地区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审定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驾驶员、飞行教员的审定和执照、合格证的管理工作。(第三条)•此外,《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有关执照类别和等级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且明确规定了申请执照的条件和英语水平的要求。如该规则第六十七条就取得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应具备的资格要求为:(1)至少年满21周岁,最大不超过60周岁。(2)有良好的道德品质。(3)能读、说和听懂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口音和口吃。(4)大学专科和大学本科飞行驾驶专业毕业,或局方根据申请人一般经历和航空经历、知识与技能认可的等效水平。(5)持有中国民航总局颁发的有效体格检查合格证。(6)符合适用于所申请等级的本规则各条款,并通过相应的航空理论笔试和飞行考试。(7)执行国际(地区)飞行任务者,应逐步能够熟练阅读英文飞行手册等有关资料,在使用英语的地面授课和飞行训练中无须翻译,飞行中达到英语通话单飞的要求。1998年1月1日前,凡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驾驶员,必须取得局方统一英语考试合格证,达到正常飞行英语通话水平;1950年1月1日至1959年12月31日出生的驾驶员,未达到正常飞行英语水平者,不得执行国际或地区航线飞行任务。2.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执照申请条件•《颁发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凋度员执照规则》中就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资格的取得作了如下规定。•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执照申请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年龄要求:空中交通管制员20周岁至55周岁;航行调度员20周岁至60周岁。(2)品德良好。(3)在国家民航当局认可的训练机构,经过本专业训练考试及格,并有一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历;如为停飞的民航飞行人员,应有半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历。(4)身体健康,口齿清楚,不得有语言缺陷、口吃和难以听懂的口音。•颁发执照前,必须对申请人进行考核,考核分为理论考试和技术考核两项内容。•考核工作按照民航主管当局的有关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主管当局授权的单位和技术检查人员进行。•执照申请人各科理论考试(按百分制)成绩在80分以上,技术考核(按优、良、中、差)各科成绩在“良”以上,方可发给执照。•申请人必须经民航主管当局认可的卫生部门进行体格检查,符合民航局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者方可发给执照。•有关具体规定可参看《关于颁发航行情报员执照的暂行规定》、《颁发航空公司航行签派员执照规则》、《民航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的暂行规定》以及《关于颁发民航气象人员执照的暂行规定》。1.执照的收留执照持有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收留其执照,收留期最长不超过一年。(1)执照考核部门组织的执照考核或年终例行考试不及格者;(2)在行为上和技术上违犯航空法规,造成飞行事故者;(3)经授权的卫生部门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规定标准,在其医治期间者。(二)航空人员资格的丧失2.执照的收回持照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收回其执照:(1)连续三次考核(补考在内)不合格者;(2)卫生部门鉴定持照人身体不能恢复至规定标准者;(3)在行为上和技术上违反航空法规造成飞行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者。3.执照的自然中断•持照人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离职超过半年以上,应视为执照自然中断。所在单位检查人员应在其执照备注页上注明自然中断的原因和时间,并签名。•持照人执照自然中断后,如要求恢复工作,所在单位检查人员必须对持照人进行检查考核,并签署可否恢复执照的意见,报地区执照考核部门负责人审批。如不能恢复执照,应由地区执照考核部门负责人签字,上报民航局执照主管部门审批。4.执照的注销•持照人调离航行工作岗位改行从事其他工作,或持照人超过规定年龄应注销其执照,注销后的执照可留给本人保存。以上就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资格的丧失作了简单的介绍,其他各类航空人员资格的丧失与此相似。补充:空乘人员基本条件•航空乘务人员,主要负责机舱全方位的服务工作。一名合格的航空乘务人员,必须接受航空基本技能的训练,以便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完成各项空乘服务工作。•社会上,大部分人不了解航空乘务工作的特殊性,一般认为人漂亮有身材就行,这是错误的。做一个合格的航空乘务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要身体好,有坚定的意志航空乘务人员的工作时间,是按“航班时间表”执行的,工作时间变化大,这次登机是深夜,下次可能是凌晨,没有坚定的意志,较强的时间观念是不行的。在机舱服务中,如推车、上餐、用品等各种繁杂事情,要手脚利落,体力消耗大。因此,良好的身体、心理健康是航空乘务工作的基本保证。二、独立性强航空乘务工作,是提着飞行包,奔波在异国他乡的,下机后,也会有许多活动规定,常常独立地忍受各种寂寞和无奈,连正常的节日也不能正常地度过。三、适应能力强机舱上不同的乘客有不同的服务需求,有时自己都想不到。为了机舱现场服务质量的提高,就必须有“随机应变”的能力,有良好的控制自己情绪的能力。否则,顾客一旦投诉,对航空乘务人员各方面都不利。除以上基本条件外,航空乘务人员还要懂得人情事故、善解人意、察言观色、聪明伶俐,还要通情达理、有亲和力、挫折承受力等等。因此,航空乘务人员待遇优、环境好、素质高,是社会上一道“风景线”,是航空乘务人员“苦”出来的结果。(一)工作时限民用航空工作对工作人员身体素质有很高的要求。为了确保飞行安全,防止飞行人员疲劳,保护飞行人员的身体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七十七条第1款规定,民用航空器机组人员的飞行时间、执勤时间不得超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二、民用航空人员的工作时限与体检规定1.飞行时间飞行时间指机组成员在飞机飞行期间的值勤时间,包括在座飞行时间(飞行经历时间)和不在座飞行时间。2.值勤时间值勤时间指机组成员在接受合格证持有人安排的飞行任务后,从报到时刻开始,到解除任务为止的连续时间。3.休息时间休息时间指从机组成员到达休息地点起,到为执行下一个任务离开休息地点为止的连续时间。•《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对驾驶员飞行时间、值勤时间和休息时间第一百二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1)当飞行机组配备两名驾驶员时,驾驶员的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①值勤期最多14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但对于不多于2个行段的飞行,飞行时间可延长至9个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10个连续小时的休息,这个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②发生运行延误时,如驾驶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14小时的限制,则该值勤期后的休息期可缩短至9小时。③发生运行延误时,值勤期最多可延长至16小时,但该值勤期后10小时的休息期不得缩短。(2)当飞行机组配备3名驾驶员,其中包含1名第二机长时,驾驶员的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①值勤期最多16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