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_检察制度比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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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检察制度比较检察制度是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人类法治文明的历史发展中,检察制度与警察制度和审判制度相比,是产生较晚的一种法律制度。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及历史传统的不同,使得各国的检察制度也各有所异。尤其是两大法系的检察制度,其特点与内容更是鲜明与突出。第一节两大法系检察制度比较一、检察制度的历史源流(一)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起源1.英国检察制度的产生1164年英王亨利二世发布“克拉灵顿”诏令,在英国建立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即大陪审团)。在13世纪起诉陪审团产生的同时,英王为了巩固王权,亦设置专职的国王律师,担任国王的法律顾问,同时对涉及王室利益的案件提起诉讼。1461年,国王律师更名为总检察长(AttorneyGeneral)并设置国王辩护人。1515年,国王辩护人定名为副总检察长。第一节两大法系检察制度比较1879年设置国家检察机关,总检察长代表国王对涉及国家利益(包括王室利益)的重大案件或特殊情形的案件提起公诉。这说明,英国的具有现代意义的检察制度的形成。1985年英国根据《犯罪起诉法》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建立皇家检控署,设立检察长、首席皇家检察官、皇家检察官,规定检察长由检察总长任命,受总检察长的监督。英国的检察制度形成后,随着英国在十八及十九世纪的殖民扩张,其检察制度亦流传到美国、马来西亚、爱尔兰、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并为这些英美法系国家所演习和继受。第一节两大法系检察制度比较2.美国检察制度的产生●在殖民地时期,美国的检察制度与英国一脉相承。●独立后,1787年颁布了《联邦宪法》,正式建立起联邦和各州的法律体系,资产阶级检察制度已具有了雏形。在联邦国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一项司法法案,授权总统任命1名总检察长以及联邦检察官。1789年,美国第一任总统华盛顿任命了联邦总检察长,这标志着美国资产阶级检察制度的正式诞生。第一节两大法系检察制度比较●1870年,美国成立了司法部,并由部长、副部长分别兼任联邦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他们既是政府的法律官员和顾问,并负责领导地方检察官,同时又是司法部的首脑,负责联邦的司法行政工作。第一节两大法系检察制度比较(二)大陆法系检察制度的起源1.法国检察制度的产生12世纪末法国国王在各地设立了“国王代理人”,这种代理人受国王委托办理事务,为维护国王利益参与诉讼。这种“国王代理人”虽然不是国家的专职官吏,但却具有检察官的职能与性质。随着刑罚观念的发展和王权的扩大,国王代理人追诉权的范围不断扩大。到十五世纪时,凡一般犯罪的案件,国王代理人在具有追诉权的同时,便担负起执行判决和制约法官的任务。这就是检察制度的起源。第一节两大法系检察制度比较●到了16世纪,法国以成文法的形式正式规定了检察制度。1670年,法国(路易十四)颁布了刑事法律的敕令,规定在最高审判机关中设立总检察官,在各级审判机关中设立检察官和辅助检察官,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起诉权。●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国王派驻法庭的专员“应就一切公诉发表意见,并且在预审过程中要求遵守法定程序。在审判前要求适用法律”。可见其检察制度比以前更加法律化了。●1808年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对起诉和侦查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检察院的地位和职权。随着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法国的检察制度也随之而日趋成熟。第一节两大法系检察制度比较2.德国检察制度的产生在法国确立的检察制度为德意志各邦所继承,德意志各邦在引进法国检察制度之初,大体上全盘接受。1877年,制定了《德国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其中明确规定检察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按《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在各级法院内设检察事务署,检察事务署独立于法院执行公务。在帝国法院设检察长1名,检察官1名或几名;在联邦高等法院、各地方法院分别设检察官1名或几名。希特勒上台后,改变了德国的法律制度,同时改变了德国的检察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检察制度重新得到了发展。第一节两大法系检察制度比较二、检察机关的组织系统(一)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的组织系统1.英国检察机关的设置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比较早地采取了审判与检察分署的方式,所以,检察机关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英国的检察机关独立于法院系统,主要由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检察长和皇家检察署构成。第一节两大法系检察制度比较1986年后,英国在中央设置皇家检察院作为全国的最高检察机关,将全国分为若干个区,在每个区内设置区检察院,又设置若干个检察分院(目前有31个),检察分院是检察机关的最基层机构。英国的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由英皇任命,他们是英国政府的首席法律官员和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他们与政府共进退。第一节两大法系检察制度比较2.美国检察机关的设置美国是联邦国家,它的检察机关也与行政机关一样,分为联邦和州两大体系。它们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但是它们隶属于行政长官,即联邦检察机关隶属于美国总统而州检察机关则隶属于各州的州长。美国联邦检察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十分具体:联邦总检察长(内阁成员、总统及内阁的法律顾问、首席法律官员,同时兼任司法部长)——联邦副总检察长——联邦助理检察长——联邦检察官州的检察机构与联邦检察机构相似。在各州设立州检察总长,他是州长的法律顾问,也是州司法部的首脑。第一节两大法系检察制度比较(二)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的组织系统1.法国检察机关的设置法国没有独立的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属于司法部系统,由司法部长直接领导检察机关,总检察长直接对司法部长负责。检察机关附设于各级法院内,依照法院的级别分为如下等级:最高法院检察院、上诉法院检察院、大审法庭检察院、军事法庭检察院、国家安全法院检察院等。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法院的领导与指挥。法国在初级法院设1名检察官,上诉法院设1名首席检察官和数名检察官,最高法院设1名总检察长和数名检察官。第一节两大法系检察制度比较2.德国检察机关的设置德国与法国相似,其检察机关隶属于司法部,与各级普通法院相对应,合署于法院体系之内。德国的检察机关就分为联邦最高法院检察院、州高级法院检察院、地方法院检察院和初级法院检察院。德国是采取联邦制的国家,联邦最高法院检察院由总检察长领导,总检察长对司法部长负责并接受其指令。根据联邦分权原则,联邦检察主管机关和各州的检察主管机关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无论是在联邦还是各州,检察机关都独立行使其职权,既不受法院的干涉,也不得干涉法院的审判工作,它们各成体系。第一节两大法系检察制度比较较从上可知,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并不由国家单独设立,而是附设于同级的法院系统之中,由司法行政机关加以领导;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则与此不同,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通常由国家单独设立,独立于法院系统之外,自成一体。第一节两大法系检察制度比较三、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检察机关的职权,是由国家通过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各国检察机关的职权既有一定的共性,也有一定的差异,但总的来说,按诉讼的种类均可分为三大类,即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行政诉讼中的职权。我们选择检察机关在刑事方面的职权加以研究。第一节两大法系检察制度比较(一)侦查权与侦查监督权1.英国的侦查权和侦查监督权■在英国,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权都是由司法警察行使,检察机关只对下列案件直接行使侦查权:由政府各部提交起诉的案件、可能判处极刑的案件、检察官认为需要由自己提起公诉的案件等。对于以上这些重大刑事案件,检察官以政府的名义进行侦查。早期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侦查行使监督权形同虚设,1986年英国颁布了《检控犯罪法》之后,检察机关对警察机关侦查的案件才开始真正的审查,而且这种对于侦查的监督权也正在逐步地扩大。第一节两大法系检察制度比较2.美国的侦查权和侦查监督权在联邦和各州,其检察机关所行使的侦查权是不同的。美国的联邦检察机关与联邦司法部是合在一起的,司法部中的联邦调查局是专门的侦查机构且具有联邦侦查机关的性质,直接受联邦总检察长的领导和指挥,对一些涉及到联邦的重大刑事案件进行调查。主要包括:特别重大的贪污、行贿、受贿、警察腐败、白领犯罪等。由联邦最高法院任命的特别检察官可以直接立案侦查包括总统、副总统在内的国家高级官员的刑事犯罪案件。在每个州,检察机关虽然有侦查权,但以警察机关作为主要侦查机关,而检察官可以协助警察工作。第一节两大法系检察制度比较3.法国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和侦查监督权在法国,检察机关具有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权,而这种侦查权是由检察机关、警察机关和预审法官共同行使的,警察机关负责侦查违警罪案件,预审法官根据检察官的指示对轻罪和重罪案件进行侦查,检察官可以直接行使侦查权。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行使侦查权和侦查监督权。第一节两大法系检察制度比较4.德国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和侦查监督权在德国,检察机关和警察机关共同行使侦查权,但前者领导后者。德国检察机关对各种刑事案件既可以直接侦查,又可以交警察机关侦查,警察机关既要执行检察机关的委托和命令,又要在侦查结束时,将证据一并移交检察机关,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和侦查监督权。德国检察机关的这种侦查权比其他国家显得更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第一节两大法系检察制度比较(二)提起和支持公诉权1.英国检察机关的提起和支持公诉权在英国,为与侦查权相适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是实行以警察机关为主,检察机关为辅的起诉方式。由司法警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虽然检察机关不亲自起诉,但检察机关要听取警察局的汇报并在法律方面给以指导。英国1986年颁布了《检控犯罪法》以后,对检察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规定了皇家检察署是刑事案件的起诉机关,刑事案件只能由检察机关向法院起诉,即警察机关侦查完结后,只能提交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第一节两大法系检察制度比较2.美国检察机关的提起和支持公诉权美国检察机关的提起与支持公诉权与英国有所不同,美国具有起诉权的是检察机关和大陪审团两个机构。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由检察官提起公诉;对于重大的刑事案件,由检察官制作起诉书后,将起诉书连同有罪证据一起提交大陪审团并作出有关法律的解释和说明,然后由大陪审团向法院提起公诉。在美国的各州,虽然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的权力归检察机关行使,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权有所差异。在有的州,其刑事案件须经大陪审团核准后检察官才能提起公诉;有的州须经地方法院预审并决定起诉后检察官才能提起公诉;有的州则由检察官完全独立自主地确认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三、我国侦查制度特点与完善起诉决定权是美国检察官的一个重要权力,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整个刑事司法系统的运转状况。进入20世纪以后,检察官对刑事案件的起诉权几乎不受任何制约。尤其是“不起诉决定权”。因为在一系列的案例中都确定了检察官的“不起诉决定权”是具有“不得复议”的独有权力。即如果检察官决定不起诉,则没有任何机关可对其进行审查和制约。第一节两大法系检察制度比较3.法国检察机关的提起和支持公诉权法国采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所以,其检察机关的公诉权较英美法系大得多。法国的刑事案件以检察机关起诉为主,以被害人自诉为辅。在法国,无论是对违警罪或轻罪案的起诉,还是对重罪案的移送、审查和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每一个环节中都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每一个刑事案件的审理,检察官均应出庭支持公诉,参与审判庭的审讯,并提出必要的证据指控犯罪。第一节两大法系检察制度比较4.德国检察机关的提起和支持公诉权德国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相类似,对于刑事案件的起诉,是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为主,公民个人提起的自诉为辅。提起公诉权包括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或提起公诉,或不予追诉。即“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无论是否提起诉讼或中止诉讼,检察机关都可以独立自主地决定,这就是德国检察机关的独立起诉权。——独立起诉权三、我国侦查制度特点与完善(三)刑事审判监督权1.英国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权英国的检察机关对于刑事审判的监督权十分有限,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检察官不具有上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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