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公平交易法律制度(PPT 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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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公平交易法律制度第一节市场规制法概述一、市场规制法的概念与特征二、市场规制法的理论基础三、市场规制法的地位与调整方法第二节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及体系一、基本原则弥补与矫治相结合的原则效率优先原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二、市场规制法的体系结构市场规制一般法市场规制特别法市场规制相关法三、市场规制法的制度演进和立法现状第七章竞争法第一节竞争法概念一、竞争的一般理论1、竞争的概念2、竞争的特征竞争主要发生在市场主体之间竞争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活动与规则二、竞争法的一般理论1、竞争法的概念2、竞争法的调整对象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1、商业混同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6、不正当亏本销售行为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部门(二)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形式(二)经营者的法律责任1、损害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所得利润2、合理调查费用(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1、滥用职权2、徇私舞弊第三节反垄断法律制度一、垄断的概念、特征及危害性(一)垄断的概念,各国法律和学者论述不一。经济学上的垄断是指大企业、企业集团或特殊主体控制、操纵、独占了某些种类的生产和销售市场的全部或大部分,从而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图控制销售量,控制价格,以便得到高额利润。(二)垄断的主要特征为独占。垄断的另一特征为市场特定主体与其他事业者以契约、协议或其他方式合意,与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事业者共同决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或限制数量、技术、产品、设备、交易对象、交易地区等,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内实质上限制竞争。(三)垄断实质上是对生产和市场的控制。垄断排除市场竞争和限制竞争,使市场缺乏活力,阻碍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垄断阻碍了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违反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社会人力、物力、财力的巨大浪费。第一讲反垄断法概述在我国,垄断的定义主要是学理性的。在研究反垄断法的过程中,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垄断下过定义,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1.“所谓垄断,是指市场竞争主体(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以单独或者联合的方式,实施的独占、分割市场等实质上排斥、限制和妨碍竞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竞争者的利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2.“概括地讲,垄断是指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经济的或非经济的手段,在经济生活中对生产和市场实行排他性控制,从而限制、阻碍竞争的状态或行为。”3.“垄断是指以单独的或合谋及其他方式,凭借其经济优势,限制、支配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竞争的有效展开,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行为。”4.“法律意义上的垄断是指企业违反法律的规定,通过独占、结合、签定协议以及联合行动等活动,限制或排斥竞争的控制市场的行为。”5.“垄断主要是指以单独或合谋及其他方式,凭借其经济优势,限制、支配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在一定范围内限制竞争的有效展开,违反规模经济的要求,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6.“垄断是竞争者以单独或联合、协议、协调一致等方式,凭借市场优势或其他行政权力,控制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状态。”从以上定义我们可以发现以下几个特点:1.这些关于垄断的定义基本上都着眼于垄断的经济性。除定义2中提到了“非经济的手段”以及定义6中提到了“其他行政权力”外,其他的都没有提到行政手段,实质上也就是没有函盖行政性垄断的特征。可以说这些定义基本上是建立在经济学中的垄断定义的基础之上。2.这些定义基本上都认为垄断是一种行为,即反垄断法所反对和禁止的应是垄断行为,对于垄断状态一般在所不问。只有定义6认为垄断是一种状态而非行为。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到底应该是垄断行为还是垄断状态,主要取决于作者对垄断的判断所持的态度。二、反垄断法及法律特征反垄断法是调整规范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控制市场主体之间合并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首先,反垄断法要规范垄断行为。其次,反垄断法主要特征是规范限制竞争行为。再次,反垄断法是控制市场主体之间合并,禁止非法垄断组织关系的法律规范。三、国外的反垄断立法17世纪初,英国的判例法已涉及反垄断的问题,逐步形成了普通法中的“限制贸易应受谴责”的原则。现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始于19世纪末,以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法》为标志。四、我国的反垄断立法1980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首次提出了反垄断问题。1993年9月2日,我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讲反垄断法律制度一、经济性垄断的构成条件及表现形式(一)非法经济性垄断的主体须具有市场的支配地位。其表现形式有:市场独占与准独占,市场占绝对优势,寡头分占等。(二)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力和与其他经济组织合谋限制竞争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有:阻碍行为;滥用价格和条件与歧视行为;掠夺行为;维持垄断地位行为;服务业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寡头共谋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限制生产、销售或技术发展行为等。(三)该行为造成了损害竞争的后果。二、行政性垄断的构成条件及表现形式(一)构成要件:行政性垄断是依靠政府的行政权力形成的;行政性垄断是各级政府及其经济管理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和行政手段进行的;行政性垄断带有强制性。(二)表现形式:横向行政性垄断、纵向行政性垄断、强行进行行政性横向联合、行政性限定购买和限制经营活动、行政性歧视待遇等许多表现形式。三、反垄断的适用除外和域外效力适用除外:国家法律规定的涉及国计民生的特殊的行业、法律规定特殊的行为、国家的垄断行为等域外效力:(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的企业在上述领域之外从事违反中国反垄断法的行为是否有管辖权;(2)管辖权的确定原则和该原则的国际公认或有成功先例的法理。四、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是指市场经营主体由于违反反垄断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受到法律的制裁。各国对非法垄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形式有行政处罚、经济赔偿和刑事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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