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迁背景下的农村非正规金融研究一,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生成缘于正规金融的缺位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生成是同其所处的社会经济背景紧密相关的.始于70年代末的中国经济改革以渐进的方式进行,即暂时保持旧体制的存量不变或至少不破坏,先对增量部分实行新体制,使新体制逐渐成长起来,待时机成熟后,再把改革深入到旧体制,最终完成旧体制向新体制的过渡.这种改革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双轨制:一轨是存量部分即传统体制成分,以国有经济为主;另一轨是增量部分即新体制成分,以非国有经济特别是以私营经济为主,农村地区由于较早进行市场化改革,所以大量存在此类经济成分.对于传统体制成分,国家必须延续计划经济时代的做法,采取保护的措施,以确保改革的稳定进行.体现在金融资源的供应上,国家必须以正规金融替代改革后财力日渐弱化的财政为国有经济成分提供保护性注资,而且这种金融支持具有某种刚性,只能增而不能减,尽管国有经济成分的贡献程度日趋下降而非国有经济成分的产出日渐增加,尽管投入国有经济成分的金融资源有相当部分是沉淀不起的.由于渐进式改革要求正规金融部门必须首先保证国有经济的资金需求,这是正规金融部门最重要的任务,而且正规金融部门长期以来已形成偏好国有经济,排斥非国有经济的带有计划经济时代色彩的惯性思维和决策模式.所以正规金融部门无心顾及非国有经济.另外,在农村地区,非公有制经济部门数量多,规模小,从而需求面广,需求金额不大,若正规金融部门扩展其原有的服务内容,需要支付的网点建设,信用评估,贷款使用监督等成本相应地需要大幅度提高,从成本收益角度分析,正规金融部门所付出的成本可能远超过所能得到的收益,基于此,农村非公有制经济部门就往往被隔离在正规的信贷市场之外.既然农村非公有制经济部门很难从正规金融部门获得信贷支持,而其生存和发展总是需要资金的投入,因此农村非公有制经济部门只能转而依靠内源融资或求助于与正规金融部门平行的非上归功于完善的金融立法.我国目前尚缺乏权威性的信用合作金融的法律.信用社作为基层的地方性金融机构比其他金融机构更容易受到各级党政部门的行政干预,背离合作金融的合作性质,因此应参照《商业银行法》制定专门的《合作金融法》,取消《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规定》等行政性法规.通过法律的完善,为农村信用社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五)通过教育与培训提升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整体层次教育与培训的对象是信用社的骨干员工,通过教育与培训帮助他们提高知识水平与认识能力,并带动影响普通社员.教育与培训能改变农村信用社的思维方式与价值理念,从而有利于其向真正具有造血功能并为农村居民自己拥有的金融组织的目标迈进.(作者单位:湖南大学金融学院长沙410079)—32—农业经济问题2001年第3期正规金融组织,这就是麦金农所谓的金融二元主义,即传统社会主义国家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一方面,国家需要硬化对金融资源的控制,保证传统企业(即国有部门)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自由化企业(即非国有部门)被限制于自筹资金和向非银行资本市场借款(这就是我们所讨论的非正规金融活动).张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金融三元主义①,即:与国有企业相对应的国家金融控制与金融支持,与集体企业(主要是乡镇企业)相对应的金融支持以及与私营企业相对应的民间金融支持.不管如何划分,我们都可以得出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成长缘自于农村非公有制经济对金融支持需求的结论.因此,归结起来,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生成是由我国金融制度安排的缺陷造成的.我国在社会主义改造之后,片面地追求单一的国家银行信用(确切地说,银行只是国家分配资金的出纳部门),无视直至取缔民间信用,这种做法与当时公有经济近乎100%的比重是相适应的.改革以来,我国的金融体制虽然逐步进行了重构,但一直滞后于整体经济体制改革.随着经济结构中农村非公有制经济部门的迅速发展,它们对资金的需求不断增加,而渐进式改革又要求正规金融部门必须保证对国有经济的注资支持,在正规金融部门无法顾及农村非公有制经济时,农村非公有制经济为了维持或扩大其发展所需资金,只能从官方正规金融市场之外寻找途径,于是农村非正规金融便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成为农村非公有制经济部门筹集资金的重要渠道.二,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制度特征在制度变迁中,根据变迁主体不同,可分为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两种.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②.我国长期以来政府一直是制度的唯一供给者,而且被认定是合法的供给者,其他的制度创新,在未得到政府的允许和推广前,皆被视作是非法的,需要予以扼制.这种状况可以追溯至或归因于传统的政治,经济体制.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我国政府对一切政治,经济资源享有绝对的控制力,个人或自愿团体几乎不具备制度创新的空间.改革开放后,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制逐步弱化,附着在经济资源上的权利已不再单纯为政府所持有,相当的一部分被转移到私人部门手中.多样化权利主体的产生为市场得以运作创造出必要的前提条件,而权利主体的市场行为又是一种获利机会诱发下交易各方彼此同意并进行的交易行为,因此,市场化的环境能够为响应获利机会的自发行为提供相当的制度创新空间,亦即个人或自愿团体有可能构建一些适宜市场需要的新的制度安排.农村非正规金融在计划经济时代之后兴起,就是市场机制诱生的一项制度安排.具体言之,正规金融多对国有经济投入金融支持,农村非公有经济对金融资源的渴求便内生出与正规金融平行的农村非正规金融.然而,作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产物,农村非正规金融却难以得到国家的认可.这是因为在传统观念中,只有政府推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才是合乎需要因而才是合法的.孰不知政府亦有自己的利益考虑.政府之所以未能实施强制性制度变迁推出扶助农村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正规金融制度安排,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它需要动员金融资源注入国有经济保证其生存发展的资金需求,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政权的稳固.非但如此,政府还要对农村非正规金融进行打压,因为它可能同正规金—42—①②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张杰:中国体制外增长中的金融安排,《经济学家》1999(2)杜朝运:制度变迁背景下的农村非正规金融研究融部门争夺金融资源,减少正规金融部门的资金来源,以致削弱国家对金融的控制.退一步说,即使政府有意实施强制性制度变迁,也还存在着认识和组织,发明或引进,菜单选择,启动等时间上的滞后性①,难以及时满足农村非公有制经济对金融支持的要求.相比之下,由于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出现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它同市场天然接近,是获利机会诱导下有关群体自发做出的一项制度安排,因此较政府对市场信号的反应更为灵敏和迅速,它在为政府承认或在政府实施有关强制性制度安排之前填补了正规金融部门未能涉及而市场又有需求的领域.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出现,其实就是经济转轨时期为克服相对滞后的金融体制改革的缺陷而由民间自发创造的旨在改变原有资金流动格局,促进农村非公有经济发展的一项制度供给.尽管农村非正规金融是因农村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而内生出的寻求金融支持的一项制度安排,但由于其自发性且不为政府所认可,它与正规金融相比显然在组织方式,运作机制,对行为当事人的约束等方面具有许多非正式,不规范的特征.具体地说,农村非正规金融一般是建立在血缘,地缘的关系基础上的,即使再大一些的非正规金融组织也是从小范围的亲朋好友,邻里街坊的借贷圈扩展起来的.所以如此,是因为要克服借贷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和履行合约问题.一般而言,熟人之间相互较为了解,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不会很严重,而且能够彼此信任,因此在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中较少有规范形式的合同,更多的是形成自我执行的默契(或者可称之为隐性合同).这里需要解释一个问题:既然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信息不对称相对较小,为什么它的利率通常要高于正规金融部门的水平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由于正规金融部门的利率为政府所管制而遭致扭曲,偏离了正常的市场利率(偏低);另一方面是由于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受市场机制的作用更为充分,借贷双方之间的利率更能反映市场需求.但如果考虑到农村非公有制经济部门从正规金融部门取得信贷的交易成本以及风险,则其贷款成本不一定会比农村非正规金融的贷款成本来得低.农村非正规金融部门利率较高的另一种解释是它与正规金融部门的经营方式不同.正规金融部门具有规模经营的优势,它以成熟经济为服务对象,较多考虑客户的信用,收入主要来自存贷利差.而农村非正规金融部门规模较小,更多的是一种自我服务型的组织,它主要考虑借款人项目的风险以及发展前景,所以其融资具有直接投资的性质,即农村非正规金融部门不仅要获得利差收入,还要参与投资收益的分享,故利率显得高一些.农村非正规金融以道德为根基的制度特征,使其在市场化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的形势下受到极大的冲击.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动机的驱使之下便会做出种种侵犯其他参与者利益的败德行为.这种情形在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膨胀的情况下尤为常见,因为组织规模的扩大,参与人数的增加,使得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的血缘,地缘关系不断被突破,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日益严重,而农村非正规金融部门又不像正规金融部门对每笔贷款都有贷前,贷中,贷后严密的调查或审查,贷款者对借款者的信誉,贷款用途很难知晓(即使知晓也很难控制),这些都使得农村非正规金融的风险剧增,不仅难以有效地运用资金,安全地回收资金,而且还容易为一些处心积虑的不法分子所利用,他们往往以高利吸收款项,而后滥用,挥霍甚至卷款出逃.三,农村非正规金融在制度变迁中的地位制度变迁源于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出现不均衡,但制度的非均衡状态仅仅说明制度是不稳定的,—52—①参见戴维斯,诺思:制度变迁的理论:描述,类推与说明,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第316—319页,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农业经济问题2001年第3期并不是说就一定会发生制度变迁.某种超经济的压力,制度的历史路径依赖性,制度变迁的成本,制度变迁的时滞,等等,这些都会导致在制度供给落后于制度需求的情况下制度供需仍处于一种隐含着非均衡的均衡状态.要使制度变迁真正实现,还有待于原有制度安排的否定因素逐步加强或壮大.在这个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诺思和托马斯提出的双层制度安排①.所谓双层制度安排,意指基础性制度安排(FundamentalInstitutionalArrangement),次级制度安排(SecondaryInstitutionalArrangement)两类.前者一般由政府充当制度供给主体,通过引入法律,法规,政令等手段加以实施.由于此类制度安排具有公共物的性质,因而在体制改革进程中具有较大的稳定性,要对之加以改良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诸多矛盾和争执,改良的相对成本大,从而决定了这一层次制度安排具有滞后性和欠缺灵活性.后者是个人或个人团体在获利机会诱导下自发倡导实施的,多表现为私人间的契约安排,具有非正式的特征,其供给乃至变迁的成本相对较小.次级制度安排的这一优势使其很可能出现在基础性制度变迁之前.在制度变迁过程中,次级制度安排大体可视作对现存基础性制度安排的弥补和修正,在某些范畴甚至是一定程度的背离,但这种背离,修改或者绕开现存基础性制度安排的变化会不断产生压力,从而导致对基础性制度安排进行更根本性的修改.次级制度安排之所以存在,最主要的原因在于现存基础性制度安排不能满足人们的总体需求,制度供给和制度需求产生缺口.一旦这对矛盾得到顺利解决,作为其产物的次级制度安排就会自然消亡;反之,当矛盾继续存在,次级制度安排也将随之存在,哪怕它遭到政府的极力打压,仍不会被根除,而只能使其以更隐蔽的方式存在.对照上述理论,我们不难看出农村非正规金融在制度变迁中的地位:(1)农村非正规金融在改革开放之后的兴起与发展,相对传统计划经济时代而言是一种制度创新.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安排,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产生必然是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相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