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真性视角下的中国建筑遗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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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真性视角下的中国建筑遗产保护阮仪三李红艳【摘要】近年来,我国建筑遗产保护事业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但在保护实践中却出现了种种误区,产生了大量的“建设性破坏”。原真性是遗产保护的一条基本原则,对原真性理解差异会对建筑遗产的保护方法带来直接的影响。该文通过回顾国际上关于历史古迹修复的思想渐进过程,对照《雅典宪章》、《威尼斯宪章》及《奈良原真性文件》等国际历史保存及古迹维护的重要文件,诠释建筑遗产保护“原真性”的内涵,指出我国建筑遗产保护中出现的理念和实践误区,探讨中国建筑遗产保护的途径。【关键词】建筑遗产原真性保护创新原真性是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概念之一,在我国,虽然原真性原则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已得到公认,但是,对它的理解却存在很大差异,所以“原真性”理念指导下的保护实践也存在诸多争议。与欧洲国家相比,我国建筑遗产保护尚处于起步阶段。两个多世纪以来,欧洲对于原真性原则争论不断、研究不断,在不断的争议中,产生了比较成熟的保护理论与学说,对我国城市建筑遗产保护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1西方建筑遗产保护原真性认识的渐进过程20世纪以前,原真性并没有在城市遗产保护运动中被认为是关键的概念,但是,对于古建筑的修复方法却存在着很大争议(图1)。19世纽中叶,对于建筑遗产保护,欧洲主要有两种互相对立又影响深远的学说1:一种是反干预的(Anti-interventionist),即历史性修复,基本在英国,代表人物是英国艺术理论家约翰·拉斯金(JohnRuskin,1819年-1900年),认为古建筑是匠人在一个特定的历史文脉中完成的独一无二的创作,不应用新的物质手段干预它的原有状态,当代的干预会带走历史的痕迹而使历史失真;另一种是主张干预的(lnterventionist),即风格性修复,代表人物是法国的厄杰纳·维奥莱一勒一丢克(EugeneViolbt-le-Duc,1814年-1879年),可以理解为现在的人对过去事实完整而客观的呈现,赞成以必要的物质手段介入来保护历史建筑。勒一丢克和拉斯金作为两种思想的代表人物,阐述了他们深刻而精辟的见解,法国有大量的历史建筑,如巴黎圣母院等,是按照勒一丢克的风格性修复原则去保护的,给后人留下了建筑艺术的精品。拉斯金从历史和岁月的角度强调保护历史建筑的真实状态,不主张人为的干预,体现了他忠于历史的态度。20世纪初,阿洛瓦斯·里格尔(AloisRiegl),作为艺术历史学家、博物馆馆长和维也纳的保护管理者,在其着名的论着《纪念物的现代膜拜》2中,从哲学、历史和法律的角度去研究古迹保护,他辨别古迹遗址的各种价值,认为“历史价值”(Historicalvalue)是具有时间特定性的和记录性的:岁月价值(Age-value)包含时间的持续性,从最初状态到不完整的状态和每天的磨损。历史价值和岁月价值都与时间息息相关。同样,艺术价值(Art-value)也与时间有关,它追求艺术形式,根据一定时期内的审美取向来决定如何保护或修复。使用价值(Use-value),通过维持或改变古迹来满足现在功能上的要求。新奇价值(Newness-value)则指功能上的完整性,是重新建造的那种崭新的状态。里格尔强调要“保护”(Conservation)而不是“恢复”(Restoration),他认为恢复有可能是武断的、误解的,岁月价值不依靠历史知识和艺术价值,岁月本身就显示出其价值。它将纪念物(Monuments)分为“目的性的”和“非目的性的”,认为目的性的建筑主要强调其活着的纪念价值,并不注重其岁月价值,相反,任何衰败的迹象会减弱它的纪念价值:“非目的性”的建筑遗产作为历史性的物体,不是为纪念而建的,更在意其随着岁月的流逝所具有的岁月价值。里格尔从建筑遗产的价值特性本身去剖析,客观地对待历史和现实,对后来的建筑遗产保护产生了重要影响。意大利教授、建筑师波依多(CamilloBoito)是意大利学派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他认为应该是“保护”(Conservation),而不是保存(Preservation),他指出,古迹或遗址需要考古上准确的挖掘和记录,哪怕一点点痕迹都可能对以前的知识有所贡献。但是,这并不排出一定比例的恢复。考古遗址需要稳固与加固,只要后加的支撑部分没有假装模仿原物,那么,碎片式的遗存可以被重新组合。至于现有历史建筑,除非他们被加固或维修过,否则他们迟早要变为废墟。“图片式”的恢复是要保持外表的完整无缺,但是,通过现代技术可以进行内部结构支撑。波依多认为法国的“干预”措施和英国的“反干预”理念在现实世界面前都显得过于武断和抽象,波依多的主张被意大利建筑师、工程师大会所采纳,用一种递减的选择次序来表达:“加固一幢建筑优先于维修它,维修优先于恢复。任何现代的干预都应该能被发觉或标记;更新或附加部分应被看作结构的整体组成部分:任何被移掉的碎片或要素应被仔细记录,并且,如果可能就原址保存”3。波依多主张尊重每一个案例的特殊性,根据资深专家磋商后建立的原则和程序去实施保护。这一观点于1931年在雅典被第一个国际建筑师及技师历史古迹会议所认可。意大利的乔瓦诺尼(GustavoGiovannone)改写并补充了波依多的理论,在起草《雅典宪章》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强调“有见识的批评”的重要性,可以阻止错误的发生,避免丢失特色和历史价值,同时也认可现代技术和材料的合理运用。1931年在雅典举行的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上通过《关于历史古迹修复的雅典宪章》(TheAthensCharterfortheRestorationofHistoricMonuments)4是第一份有关历史保护的国际文件。《宪章》指出:“对于古迹要进行严格的保护,并应采取步骤寻回任何可以恢复的原始细节,用于修复的新材料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是可识别的”。这里第一次提出古迹修缮中的“可识别性”原则,《雅典宪章》不但关注历史古迹本身,同时也考虑了古迹周边的物质和文化环境,但是并没有涉及原真性问题。1964年5月通过的《威尼斯宪章》5是国际遗产保护运动的重要里程碑,被认为现代遗产保护的规范性文字。《威尼斯宪章》强调历史古迹的原真性原则,指出“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人类价值的统一性,并把古代遗迹看作共同的遗产,认识到为后代保护这些古迹的共同责任。将它们真实地、完整地传下去是我们的职责”。宪章第九条指出“修复过程是一个高度专业性的工作,其目的旨在保存和展示古迹的美学与历史价值,并以尊重原始材料和确凿文献为依据。一旦出现臆测,必须立即予以停止。此外,即使如此,任何不可避免的添加都必须在该建筑的构成有所区别,并且必须要有现代标记。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修复之前及之后必须对古迹进行考古及历史研究”。《威尼斯宪章》中关于古迹保护与保存的原则问题,在国际上取得共识。1972年11月年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遗产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明确规定真实性是检验世界文化遗产的一条重要原则,古迹遗址要列入世界遗产名单必须通过“真实性检验”。1994年11月在日本奈良举行的国际专家会议上通过的《奈良原真性文件》(TheNaraDocumentonAuthenticity)6,肯定了真实性是定义、评估和监控文化遗产的一项基本因素。指出:原真性是价值判定的根本因素,在所有关于文化遗产的研究、维护与修复中,对于原真性的理解都扮演着最基本的角色。根据文化遗产的本质、文化背景以及随时间的演进,对原真性的评判可能与大量的信息来源有关,包括形式与设计、材料与物质、利用与机能、传统与技术、区位与场所、精神与感情,以及其他内在或外在的因素。对这些信息来源的利用,可以使被评判的文化遗产在特定的艺术、历史、社会与科学的范畴加以详细阐述。1996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在美国德克萨斯州圣安东尼奥召开了以美国文化遗产保护真实性为主体的研讨会,并发表了《圣安东尼奥宣言》,论述了真实性与文化认同、历史变迁、物质材料、社会价值和绎济价值等方面的关系。欧洲经历了两个多世纪的历史保护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其发展进程、理论与实践经验对于我国历史古迹的保护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2中国建筑遗产特征及对“原真性”的认识目前,《威尼斯宣言》和《奈良原真性文件》已成为国际上关于原真性问题的权威性文件。《威尼斯宣言》明确指出:“古代建筑的保护与修复指导原则应在国际上得到公认并作出规定这一点至关重要。各国在各自的文化和传统范畴内负责实施这一规划”。《威尼斯宪章》是多个国家联合制定的国际性文献,它要求各个国家根据本国的实际文化背景去遵守宪章中所规定的原则。中国古建筑的特色是木结构建筑,上至宫殿庙宇,下至店铺民居,大量采用木材建造,数千年来,形成了集功能、结构和艺术为一体的中国木结构建筑的独特魅力。但是,木构建筑易糟朽、易虫蛀、易失火、易变形,如果不能采用正确的方法加以维修和保护,难以长久保存。有人认为它有别干欧洲的砖石建筑,对《威尼斯宣言》提出质疑,认为:“东方的木结构古建筑,不可能像希腊罗马那样露天保存古建筑残址。由于结构的特点,如要修复,也很难做到像嚣方那样,将新修的部分标明修缮的时间,与原物保持明显的分界,称之‘留白’。木结构建筑霹天很快就会墙倒屋塌,彻底毁掉,也就谈不上保护了。所以木结构古建筑只能是作为一个整体来修复”7。事实上,原真性不仅包括建筑的初始状态,而且包含岁月在建筑上所留下的印迹,如果完全复原会丢失重要的岁月价值。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判世界遗产的重要依据之一正是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强调岁月在建筑遗产中留下的痕迹。清华大学的陈志华教授认为“在西方主流的文物建筑保护的价值观、原则和方法中,看不出他们是仅仅从石质建筑的维修中引发出来的。它们讲的是一般的、基本的理论,与建筑的材料、构造等等没有关系”8。木结构古建筑并不是中国独有,在北欧等木材资源丰富的国家也有大量木结构建筑,国际上也在探讨研究关于木结构古建筑的保护问题。1994年3月ICOMOS国际木结构委员会在日本曾就此问题讨论,并且在1994年5月制定了关于《木结构文物建筑的保护标准》9的草案,文中指出:“原则上原有构件应尽可能多地保存还存在的材料。在特定环境和条件下,根据《威尼斯宪章》第十一款的原则,‘复原’是可以被接受的”。但是这种复原不是把原有的古建筑推倒重建,而是要在充分尊重原有材料的前提下的复原,“必须使新更换的构件或构件局部与原有的有所区剐,可以辨认”。可见,木结构文物建筑的保护和《威尼斯宪章》中的规定并没有本质上的冲突。事实上,中国文物古迹保护中长期遵循的“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是与“原真性”原则一脉相承的。文物古迹的原状为:“实施保护工程以前的状态;历史上经过修缮、改建、重建后留存的有价值的状态,以及能够体现重要历史因素的残毁状态;局部坍塌、掩埋、变形、错置、支撑,但仍保留原构件和原有结构形制,经过修整后恢复的状态;文物古迹价值中所包涵的原有环境状态”10。原真状态既包括建筑物在最早的建造年代所处的状态,也包括后来对它的修缮,经过时间的冲刷所留下来的有价值的历史信息。如杭州六和塔,始建于北宋开宝三年(970年),建塔的目的是为了镇压钱塘江的江湖。宣和三年(1121年),毁于兵火。南宋绍兴二十六年(1156年),僧智昙重建7级,隆兴元年(1163年)建成。后经多次改建和重修。我们今天所见的杭州六和塔早已不是它最初建造的原始面貌,其砖塔身为南宋遗物,塔刹是元代重铸,外部13层木檐系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重建。杭州六和塔随时代而呈现出不断变迁和改动的面貌,虽不是最初的、原始的,但它却是历史的、真实的。建筑遗产的真突状态,是人根据各种真实的历史信息对文化遗产所进行的评估,《奈良原真性文件1994》提出原真性的判断依据是:“根据文化遗产的本质、文化背景以及随时间的演进,对原真性的评判可能与大量的信息来源有关,包括形式与设计、材料与物质、利用与机能、传统与技术、区位与场所、精神与感情,以及其它内在或外在的因素”。根据各种真实的信息来源,判断文化遗产的建造年代及各个历史时期的真实状态。对文化遗产原真性的判断,是人对历史的认识,它与人的知识、当时的技术条件有关,对原真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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