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原告:陈,男,住址:,联系电话:。被告:李,女,住址:,联系电话:。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押29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29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垫付的水电费元;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垫付的维修费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租期自2012年10月14日到2013年10月13日的房屋租赁合同,就闵行区路958弄号1003室进行承租。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交付了一个月租金2900元作为押金。2013年10月13日,原告租赁到期不再续租,要求被告退还押金,被告不予返还。根据合同约定,一方违约的,需要承担一个月租金数额的违约金。另外,承租期间,因租赁房屋设备老化,原告自行承担过维修费元。根据《合同法》二百二十一条,维修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同时,原告还为被告垫付过非租赁期间的水电费元,该费用也应由被告承担。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无果,不得已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