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波律师贵州拆迁案例:建设许可被撤销房屋被强拆接踵而来,律师协助维权该撤销决定被确认违法【基本案情】当事人侯先生家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山区,2001年4月,侯先生向当地镇规划所提出申请建房报告,报告中写明自己是镇某村散居户,家有5口人,无房居住,经与村委会协调在村集体荒山上修建房屋,对此,该村村委会、镇建设管理所、以及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均同意了申报。侯先生按规定缴纳了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建房占地补偿款等费用,并于2002年5月拿到了村镇建设管理所颁发的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此后,侯先生在上述地址修建房屋并开始使用,房屋面积大约有500-600平方米。侯先生一家已使用该房屋十多年,不料到了去年却发生了变故。2014年10月,该村村委会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建房的侯先生等五户不是该村村民,11月初,当地城乡规划局作出了一份行政许可撤销决定,对之前侯先生取得的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予以撤销,随后,更有甚者,侯先生据此所建的房屋被按违法建筑予以处理,遭到了强制拆除。这一连串的事情使侯先生气愤不已却又无能为力,于是他将希望寄托在法律上,希望借助律师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几经打探,侯先生找到了张波拆迁律师团队,团队委派张波和曹星这两位专业精深、沉稳干练的律师代理此案。【办案掠影】两位律师介入此案后,迅速对案情做了详细的了解和分析,并着手收集证据。市规划局的做法无非是利用了两点,一是该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侯先生不是该村集体成员,因此无申请取得村镇规划许可的身份资格,属于违法取得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二是贵州省人民政府曾于1999年划定该村洞上坡属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该所在地的建设规划批准部门无权批准该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更不得作出村镇规划建设许可。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原由建设部门承担的规划管理职能调整到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市规划局作为贵阳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撤销下级机关作出的不适当决定。面对市规划局给出的理由,一般人都会感到束手无策,可两位律师知道,市规划局这一系列行为看似理直气壮,却并不是无懈可击,这些行为在程序、证据等方面都存在着重大的瑕疵。两位律师协助委托人侯先生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庭审质证及辩论等阶段,两位律师的意见占了上风。最后法院认为,首先,虽然本案中被告市规划局有权对原告侯先生取得的规划行政许可作出撤销,但是根据行政正当程序原则,撤销行政许可应包括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听证及作出决定等环节,可是被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已经履行了上述程序。其次,本案中被告撤销原告曾经取得的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直接导致了原告的房屋被按违建拆除,属于影响原告生活重大利益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应告知原告享有听证的权利。但被告对是否告知原告听证的权利及是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听取过原告的陈述申辩均未举证予以证实,应属程序严重违法。另外,被告在撤销决定中认定原告虚报个人真实信息并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行政许可,其依据是2014年10月该村村委会出具的指出原告不是本村村民的证明,但2001年4月该村委会却同样认可原告系该村散居,同一村委会就同一人的身份情况出具两份不同内容的证明,被告在作出撤销决定的时候应该对此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但被告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原告申办许可证的身份和结果之间有何关联性,相关法律依据也不清楚,所以被告认定原告虚报个人真实信息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不足的。综合上述,被告作出的撤销决定依法应予撤销,但根据《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告修建的房屋所占土地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在此区域内不能修建与水源无关的建筑,因此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贵阳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行政许可撤销决定违法。至此,维权行动取得了初步的胜利,这也有利于后续更好地为当事人争取应得利益。【案件评析】本案中,城乡规划局拆除当事人房屋的手段可谓别出心裁,先证明当事人非当地村民,又借此撤销当事人十多年前取得的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紧接着以拆除违建的名义拆掉房屋。然而,市城乡规划局固然有权对侯先生取得的规划行政许可作出撤销,但在操作程序上却存在着较大的问题,事实上,实践中有不少拆迁方都像该城乡规划局一样,在拆迁中更为注重结果等内容却较为忽视法定程序,而程序上的违法,恰恰可能会成为他们败诉的关键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