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2010年2月25日董事会五届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公司投资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和备案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投资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以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服务等工作。第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2(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七)公司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十三)公司证券市场融资计划(包括股票、债券或可转换债券、股权激励方案等)及相关资料;(十四)公司股利分配或者增资的计划;(十五)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十六)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七)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八)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九)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3(二十)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二十一)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二)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三)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二十四)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二十五)公司收购、兼并等重大方案;(二十六)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二十七)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因在公司任职,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包括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因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包括除前三款人员以外的公司其他内部人员以及外部单位和个人;(五)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第四章登记备案和报备第七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4第八条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公司投资部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完后提交到公司投资部:(一)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相关披露文件时;(二)公司制定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高送转方案时,“高送转方案”是指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超过6股(含6股);(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时;(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时;(五)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第九条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包括网上申报系统报送),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公司未公开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员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及时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提交至公司投资部备查。第十条公司投资部应根据《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江苏证监局报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投资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公司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三条公司投资部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第五章保密及责任追究5第十四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第十六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应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并形成书面决议。同时,公司应按规定向江苏证监局报送有关信息的知情人名单及相关情况。第十七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行为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处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及时报送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所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指《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所规定格式和内容的表格。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制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补充,并由公司董事会修改和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6相抵触时,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7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内幕信息事项:序号姓名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公司关系获取信息时间(一)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二)上市公司内部除董事、监事、高管以外的其他人员注:获取信息时间一栏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或应当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