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焦硐煤矿炸药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纳雍县焦硐煤矿二零一三年七月2目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爆破材料的运送与存放管理爆破材料领退制度火工产品管理制度雷管、炸药库管理制度爆炸物品仓库值班守护制度爆炸物品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爆破器材管理制度爆破作业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的安全制度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编审和交底制度安全生产档案制度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危险品仓库的保管及使用制度民爆物品运输车管理规定安全例会制度安全检查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3定员定量制度装卸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废品销毁制度突发案(事)件管理制度值班制度动火动焊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奖惩制度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危险品运输管理制度安全方针、目标及安全计划4关于调整厂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专职安全员的通知厂各部门:由于本厂人员变动,于2010年8月2日经厂部研究,决定调整厂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利加强厂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XXX担任。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副经理XXX担任。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XXX、XX、X、X、X。研究决定由XXX同志为公司专职安全员。以上决定从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来有关通知及任命到此作废。5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1、煤矿执行三级巡回检查制度,民爆仓库列为公司的重点巡回检查部位。2、三级巡回检查,分为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每月安全检查(公司级)、公司专职安全员或仓库负责人的每周安全检查(部门级)、以及保管员的每日安全检查(个人级)。3、企业主要负责人每个月定期或不定期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的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做好记录。4、企业的专职安全员或仓库负责人每周须对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出入库情况、堆垛以及避雷、消防器材、防盗报警、电视监控等设施完好情况进行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详细做好记录。5、保管员每天必须对仓库的储存、进出库情况,定员定量、堆垛以及文明卫生、温湿度等对照标准进行全面、认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做好记录。6、每次检查日期、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负责人、整改的时限、整改的落实情况必须形成记录。6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为了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本制度。1、开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使职工了解、掌握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了解和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具有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能力,保证安全生产。2、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在职培训和业余培训、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资质培训和素质培训相结合,保证职工都有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机会。3、职工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义务,参加煤矿安排的各种安全教育与培训。4、新入矿工人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没有考试合格的工人严禁安排上岗作业。5、建立职工安全培训档案,加强职工培训,考核和存档管理,每次培训结束,都要按照计划和教学内容的要求,对职工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7爆破材料的运送与存放管理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运送。2、领取的电雷管和炸药应分别装在不同的坚实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3、领到爆炸材料后必须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停留。4、携带爆破材料上、下井时,除爆破工和护送人员外,工作队员不得同时上下,并严禁在交接班和人员上下井的时间沿井筒上下。5、爆炸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炸药、雷管仍应分别存放在木制或其它绝缘材料制成的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6、爆炸材料箱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以外的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电器设备的地点。7、炸药和雷管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箱内并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炸药和雷管混装。8、不准任何人在存放爆炸材料箱的地点休息,更不准坐在爆炸材料箱上。9、防爆型发爆器要悬挂在干燥地点。发爆器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10、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爆破用的炸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8爆破材料领退制度1、必须进行严格的出入库检查和登记,爆炸物品入库时,要对其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2、爆破材料出库时,必须由矿长签发领条,凭领条领取,并对领取人进行登记、签字;3、爆破材料领退,必须做到帐物相符;4、爆破材料的领退,必须由放炮员进行,放炮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5、严格执行爆破材料退库制定,凡当班未用完的爆破材料,必须及时退回爆破材料库,严禁存放于井下或宿舍等不安全的地点;6、严格执行爆破材料退库制度凡当班未用完的爆破材料,必须及时退回爆破材料库,严禁不按规定退回爆破材料库;7、由于爆破材料未认真执行领退制度,造成的后果,由负责人承担。9火工产品管理制度为了加强企业内部对火工产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有关火工产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制度。一、火工产品采购管理制度1、购买火工产品,必须根据生产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需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2、购买申请经乡、派出所、公安局签字盖章。3、经公安局审批后严格按审批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在公安局指定的爆破公司购买。4、严禁购买手续不齐、安全等级低于本矿许用等级的火工产品。5、严禁购买过期、变质的火工产品。二、火工产品装卸、运输管理制度1、火工产品必须用专车、专人押送运输。2、雷管、炸药必须分车运输,严禁混装、混运,禁止爆破器材与其它物资混装,严禁超重、超高运输。3、提运爆破器材必须严格进行货物的包装、质量检查及数量、品种、型号、有效期的核对。4、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严禁在人多的公共场所停留;中途停留必须有押运人员看守,夜间停留必须向公安机关或当地治安组织报告;停车地点严禁烟火。5、运输回矿的火工产品必须及进入库,与保管员交接清楚规格型号、数量、帐物相符。6、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必须限速行驶,白天限速在40km/h以内,夜间或雨、雾、雪天限速在20km/h以内,夜间行驶必须开启红色标志灯。7、向井下运输火工产品必须使用专用雷管箱、炸药箱(包)。8、向井下运输火工产品由爆破员亲自运输雷管,在爆破员的监控下由班组长运输炸药,二人间距5米以上,错开上下班的高峰时间入井。9、入井后装入置于安全地点的专用木制箱内并上锁。三、火工产品储存保管制度1、矿所有购回或核销退库的火工产品必须统一保管在矿炸药库,炸药、雷管分别存放,严禁超储和混储,专人保管。102、炸材库必须设人24小时守卫,并有犬防、技防措施。3、炸材库必须配置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库房和发药点必须配置干湿温度计,保持库房通风良好,室内温度不超过30℃,发现温度超高应用开窗通风或机械抽风的办法调节。4、同一库房内严禁存放不同品种的火工产品,严禁存放非爆破物质和外单位爆破器材。5、整件存放堆码高度不超过5层,堆宽不超过3箱,堆间距离不小于1.3米,距墙大于20cm,堆总数不超过100箱。6、保管人员在开启炸药、雷管包装箱之前,若发现封条或包装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通知守卫人员共同开箱检查,如有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同时保护好现场,协助公安部门调查破案。7、坚持经常性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及时报告。四、火工产品使用管理制度1、矿必须确定一名矿领导分管炸材使用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确保使用安全。2、涉爆人员必须经公安部门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3、井下爆破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爆破图表进行装药爆破、警戒、撤人。4、严禁任何人转买、转卖、转借、转让、私拿、私存、私藏火工产品,严禁将火工产品分发给承包单位或承包人。五、爆破器材的发放、领、退制度1、发放人员严禁擅离职守,严禁擅自带领非库房工作人员入库,禁止请人代发。2、领用爆破材料必须使用本单位专用的出库单、核销证,由爆破员、班组长二人凭据领用;单、证内容及签字必须齐全。领用数量根据作业计划和当班的工程量计划,按需要审批领用。4、爆破器材保管员严格按审批的出库单据上品种、数量发放,不得多发。11雷管、炸药库管理制度一、炸药、雷管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特种行业培训,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作业。二、管理人员一定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私自脱岗,严格执行“规程”规定的要求。三、建立健全炸药雷管发放制度,领退制度,不得私自外借和乱放或混装,来往帐目要登记清楚,严防丢失。四、炸药雷管库20m内严禁烟火,库房内要安置灭火器材。五、炸药管理人员,对领取炸药雷管人员,要求必须携带药箱和雷管箱,并加锁,否则,管理人员不给发放。六、库房内必须安设防盗、报警装置,若有丢失及时上报公安部门处理。七、必须坚持由值班矿长签字的手续,方可发放。12爆炸物品仓库值班守护制度一、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矿全体人员必须遵守执行。二、炸药、雷管必须分库存放,严禁混装混存。三、爆炸物品仓库必须实行24小时连续看守,不得空岗。四、爆炸物品仓库由2名人员值班守护,仓库保管员值班12小时,矿安排一名爆破员值班12小时。五、仓库库管员须经检查报警装置,保证其完好,遇特殊情况应立即通知矿部。六、矿部在安全自检工作中,必须把炸药库房的检查纳入检查范围,及时发现隐患,处理隐患。七、除库房值班员外,未经矿部领导同意,其它人员不准进入库房。八、仓库保管员请假,必须经矿长同意。未获批准,不装离岗。13爆炸物品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一、根据《民爆物品管理条例》,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矿涉爆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管理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二、爆炸物品的入库,必须由采购员、押运员、库房保管员三人现场交接、签名,核对入库数量,做到准确无误。三、爆炸物品入库后,保管员必须及时登记总帐,做到帐物相符。四、爆炸物品的出库,必须由爆破员领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领取爆炸物品。五、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准同时出库。炸药、雷管必须分别领取,或者由两个爆破员分别领取炸药、雷管。六、生产用炸药、雷管定时发放。一班:23:30分—24:00时二班:7:30分—8:00时三班:15:30分—16:00时其余时间一律不发放炸药、雷管,特殊情况要领取的,必须持矿长签名的领取单证。七、爆炸物品发放后,保管员必须及时销帐、登记,核对帐物,保证帐物相符。八、生产未用完的爆炸物品,爆破员必须及时回库,保管员入库后须及时登记、核对,保证帐目、帐物相符,日清日结。14爆破器材管理制度第一章安全管理第一条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与煤矿用爆破器材有关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其主要技术负责人对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技术负责。第二条各煤炭工业煤矿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察员。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第三条凡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煤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建立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岗位责任制。第四条凡从事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煤矿用爆破器材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产品性能和操作规程,经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二章生产第五条煤矿用爆破器材的生产实行定点管理,根据煤矿需要有计划地组织生产。第六条已建立的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生产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必须提出定点申请,经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定点生产证书。第七条煤炭行业新建煤矿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露天煤矿建立炸药生产地面站或购买现场炸药混装车,必须向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第八条新建煤矿用爆破器材生产线或对煤矿用爆破器材生产线进行改建、扩建,必须申请立项,经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批准;建成后,由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方准投入生产。第九条煤矿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