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管理标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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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华电四川发电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攀枝花三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华电四川发电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攀枝花三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所属多经企业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关于加强车辆管理、确保交通安全的紧急通知》、《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和华电四川发电有限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标准。第二条公司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交通安全责任制和岗位目标责任制。第三条公司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并推广、使用先进的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技术、设备。第四条全公司有车部门和多经公司均执行本标准,本标准中车辆指除厂内机动车外的其他上路行驶车辆。第二章安全管理及职责划分第五条交通安全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大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一)安全监察部为公司车辆安全管理职能机构,归口负责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权。(二)综合经营部(多种产业部)、三维集团公司归口负责对各多经企业交通运输车辆、驾驶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落实管理责任。审查与多经企业有合同关系的外包运(灰)渣单位是否具备安2全生产条件、车辆驾驶人员证件是否有效并建立管控档案,监管相关多经企业与合同运(灰)渣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明确用人单位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的条款以及遵守(灰)渣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条款(或单独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明确监督管理责任和损失赔付要求,落实合同承运方运(灰)渣车辆、驾驶人员在厂区内服从指挥管理,做到安全驾驶的职责。(三)武装保卫部负责公司厂区内(本标准中另有规定的除外)和河门口站(二站)生活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做好交通安全警示牌、限(减)速装置(路障)的保养、维护工作,严格厂区内和河门口站(二站)生活区道路车辆通行管理,协助其他部门处理好厂区和生产区道路交通方面的纠纷,维护好公司范围治安秩序。严禁自行车及与生产无关的其他车辆在生产区域内通行和停放。负责对厂区车辆行驶速度进行控制、管理,主干道不得超过15km/h;门岗区域内不得超过5km/h;生产区域及其他道路不得超过10km/h。对超速行驶、不按要求停车等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违反上述规定时,对违规车辆应登记车牌号码,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对管辖区域内驾驶人员违规行为负监管不到位责任。(四)星河汽车运输公司负责对公司交通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政府、集团公司、四川公司和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要求,积极开展各项确保交通安全活动,加强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教育,积极做好管辖车辆调度工作,做好车辆的定检、驾驶员证件办理等工作,做好管辖的通勤车、办公用车、生产用车、运渣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同时负责新庄站(三站)生活区及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设置明显、有效的交通安全标志、装置等,对停放的车辆进行规范管理,对外单位违规车辆应登记车牌号码。对管辖区域内驾驶人员违规行为负监管主体责任。(五)总工办煤场监督班负责新、老储煤场内的车辆调度、指挥和管理及进出路段的车辆管理,燃料管理部负责磅房区域车辆管理,做好运煤车辆在各自区域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供煤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明确用人单位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的条款,以及遵守用煤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条款(或单独签订3安全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明确管理责任和损失赔付要求,落实供煤合同方运煤车辆、驾驶人员及其他人员在厂区内服从指挥管理,做到安全驾驶。协助武保部对运煤车辆在厂区道路及煤场区的交通管理,协调落实矿方对运煤车辆、驾驶人员的管理和安全教育,明确责任,落实矿方运煤车辆、驾驶人员在厂区内服从指挥管理,做到安全驾驶。对违规运煤车辆应登记车牌号码,对管辖区域内驾驶人员违规行为负监管主体责任。(六)除灰部(粉煤灰综合利用厂)做好在管辖区域内的运灰(渣)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运灰(渣)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明确用人单位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的条款以及遵守灰(渣)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条款(或单独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明确管理责任和损失赔付要求,落实合同方运灰(渣)车辆、驾驶人员在厂区内服从指挥管理,做到安全驾驶。负责储灰罐周围及进出路段、露天煤场(灰渣中转场)等场所车辆管理,设置明显、有效的交通安全标志、警示等,对外单位违规车辆应登记车牌号码。对管辖区域内驾驶人员违规行为负监管主体责任。放灰操作由除灰部人员负责,严禁驾驶人员(或其他人员)操作公司管辖操作范围内设备。(七)发电部负责汽机房内、钢渣库放渣区域(从东侧主公路与放渣路段路口开始至西侧车辆驶离电除尘区域)通行车辆及驾驶人员管理,设置明显、有效的交通安全标志、警示等,督促进出该区域车辆遵守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对外单位违规车辆应登记车牌号码。对管辖区域内驾驶人员违规行为负监管主体责任。钢渣库放渣操作由发电部人员负责,严禁驾驶人员(或其他人员)操作公司管辖操作范围内设备。(八)检修部负责氧气瓶站、乙炔气瓶站区域、因检修需要,进入汽机房、锅炉房、电除尘场地等检修用车辆管理,对外单位违规车辆应登记车牌号码。对管辖区域内驾驶人员违规行为负监管主体责任。(九)燃化部负责输煤控制室周围(含碎煤机楼外场地)、化学油库、化水车间、酸碱罐和除盐水箱周围等区域内的运输化学物资车辆管理,对外单位违规车辆应登记车牌号码。对管辖区域内驾驶人员违规行为负监管主体责任。4(十)物资供应部负责进入公司的所有送货车辆的监督管理。送货车辆进入厂区时,物资供应部必须派专人跟车,对外单位违规车辆应登记车牌号码。对管辖区域内驾驶人员违规行为负监管主体责任。(十一)南太物业公司负责攀枝花站(一站)生活区及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设置明显、有效的交通安全标志、装置等,对停放的车辆进行规范管理,对外单位违规车辆应登记车牌号码。对管辖区域内驾驶人员违规行为负监管主体责任。第六条安全监察部、综合经营部(多种产业部)、星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员及以上各部门安全员、车辆班组安全员组成交通安全管理三级安全网。安全网定期开展活动,纠正违章,总结事故教训,找出安全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保证交通安全。第七条公司总经理是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分管责任人,车辆使用及管理的多经公司经理是所管辖范围道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责任是:(一)认真贯彻各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并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公司安全目标管理和考核;(二)建立、健全公司交通安全责任制,做到与安全生产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三)组织开展公司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四)组织开展公司的交通安全检查,整改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公司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六)为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和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勘查器材和工作经费第八条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各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决定;(二)根据上级要求,提出公司的交通安全管理计划、目标、任务,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专项安全措施;(三)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业务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5(四)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的竞赛、评比、奖惩和考核检查工作;(五)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档案,做好台帐记录;(六)制定或审核机动车辆的购置、报废、大修计划;督促落实车辆的投保续保工作和各类规费的交纳;(七)审核驾驶员的聘用、借用手续,对兼职驾驶员进行考核管理;(八)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九)管理公司内部道路及生产场地的交通设施;(十)按时向公司和上级汇报工作、填报报表;(十一)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受公司和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第九条车辆应首先保证电力生产建设、经营、职工通勤的需要;车辆租赁、转包、承包、出租时应签定合同,所签定的合同中应含有履行安全责任等内容。第十条星河公司及各有车部门应加强车辆维护、保养,杜绝机械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第十一条各有车部门、车管部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职业技能水平。第十二条凡公司专职驾驶员必须是经公司聘任的、从事驾驶岗位工作的职工,方可驾驶公司车辆。公司驾驶员不得从事第二职业。若发生事故,经查实与从事第二职业有关,一切责任经济损失自负。第十三条有车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派车制度,出车一律凭派车单。凡无派车单一律按出私车处理。特殊情况下,如抢救伤员、抢险、处理事故等,可先出车,但事后必须及时补办手续。总经理工作部车辆因特殊情况,须公司领导当时口头同意,事后认可。第十四条离开市区的长途车(市区范围不包括市属郊县),须由派车部门将派车单交安全监察部审核批准后方能出车。长途车乘座人员须由主管领导在派车单签字同意方能乘座,无关人员(指顺道探亲、访友、办私事)一律不准搭乘长途车。若私自搭乘,对驾驶员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五条驾驶员、车辆年(检)审,由部门报安全监察部审核。批准后再报年(检)审有关部门。6第十六条外单位调入驾驶员或公司安排职工学习驾驶的,由安全监察部、综合经营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查、考试(包括身体健康状况,驾驶技术,安全知识等)合格后,安全监察部出具鉴定报告,送人力资源部办理手续。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爱岗敬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各项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服从调度,爱护车辆,熟悉所驾驶车型的构造、性能,坚持“三检”、保持“四清”,做到安全文明行车。严禁酒后驾车、私自驾车、无证驾车、疲劳驾驶、超重行驶、超载行驶。驾乘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出车工作中,乘车人员严禁迫使驾驶员违章驾驶,并有义务制止驾驶员违规、违纪行为。同时,乘车人员应遵守(履行)安全乘车须知。第十八条专兼职驾驶员实行考核上岗,并做到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聘用、借调驾驶员,需经人力资源部门、综合经营部和安全监察部审核同意,并督促签订包括安全经济责任在内的书面合同,方可办理聘、借手续。第十九条驾驶员必须凭派车单出车,严禁私自出车,严禁从事第二职业。第二十条对非专职司机驾驶公车,实行“准驾证”制度。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驾驶公司车辆。(一)所有兼职驾驶员和因工作需要对外聘用的驾驶员,须持有安全监察部核发的“准驾证“方可驾驶公司车辆。(准驾证格式见附件一)(二)取得“准驾证”的非专职驾驶员,禁止长途驾驶公车行驶(长途行驶一般指驾车行驶目的地距离公司所在地超过100公里)。(三)厂(公司)级领导确因工作需要驾驶单位车辆的,须由公司第一责任人同意,并报四川公司总经理工作部考核批准,颁发准驾证后,方能驾驶公司车辆。第二十一条兼职驾驶员和因工作需要对外聘用的驾驶员,需经公司按下列程序批准。7(一)确因工作需要驾驶公司车辆的,由所在部门书面将兼驾申请(包括驾驶员的驾驶资料和有关证件,身体状况表)报安全监察部,经审查后,组织对其进行培训、考试合格,报公司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同意后,由安全监察部颁发“准驾证”,并在公司行文公布。该准驾证应每年复审一次,不符合条件者,应收回“准驾证”。(二)因工作需要对外聘用的驾驶员,由聘用部门书面将聘用驾驶员的驾驶资料和有关证件,身体状况表报安全监察部,经审查后,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培训、考试合格,报公司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同意后,颁发“准驾证”。聘用部门根据公司要求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报安全监察部、综合经营部备案。该准驾证应每年复审一次,不符合条件者,应收回“准驾证”。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应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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