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发工资协议书立协议单位甲方:(委托方,即用人单位)乙方:建筑公司(受委托方,即用工单位)丙方:银行支行(代发操作方)一、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甲方承包乙方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的劳务作业。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合同签约价格万元,其中工人工资部分约万元。二、根据遵义市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文的规定,乙方在丙方银行支行开设工资专用账户(账号),并在其中为本工程项目设立子账户,用以接收并管理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中的人工费。乙方按上述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按期从该子账户中将应支付给甲方的部分人工费拨付至甲方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开户行:银行支行,账号)。三、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文要求,甲方对所有进入本工程项目的作业人员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工人的劳动报酬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基本工资每人每月发放元(依据乙方在本工程现场设置的门禁考勤记录统计),绩效工资由甲方根据作业人员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考核计发。四、甲方对所聘用作业人员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的发放承担主体责任。根据遵义市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文的要求,委托乙方代发本工程项目作业人员的基本工资。甲方每月日前将本工程作业人员上月应发基本工资情况造册并送交乙方本工程项目部审核,并提供应发人员的个人工资银行卡信息,甲方应对相关信息进行核查,确保信息准确。乙方审核同意后,向该批作业人员的银行卡直接转账支付当月基本工资。五、乙方代发的基本工资属作业人员的实得工资部分,不含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相关费用由甲方按相关规定代扣代缴。除基本工资外的作业人员绩效工资和其他所有税费等,由甲方在收取乙方拨付、结算的劳务分包款(含工人工资部分)后自行负责,与乙方无涉。六、乙方逐月累计代发基本工资的总额,作为已付款项计入劳务合同价款总额,并在上述劳务分包合同最终结算时一并扣除,甲方应就该代发款项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七、在代发过程中如发生工资卡错号或其他意外情况无法将工资支付至作业人员时,甲、乙双方劳务管理人员或财务人员要加强沟通,协商妥善处理。八、甲方和乙方共同确认,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作业人员代发基本工资的行为,不会改变甲方与其作业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亦不构成乙方与甲方作业人员之间的任何事实劳动关系,如因此所引起的任何纠纷,均应由甲方负责处理。九、丙方应根据遵义市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文的相关工作要求,对乙方工资专用账户中的资金余额进行监管,除本协议所指乙方代发的基本工资外,其余部分只能根据乙方要求,转账付入甲方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每笔代发业务完成后,丙方应将已付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送甲、乙双方,以便其登录工资支付台帐系统。十、本协议是对本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补充,未尽事宜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处理。甲方:乙方:丙方:劳务公司建筑公司银行支行签字盖章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