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联合制定了《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全国“三绿工程”建设,促进绿色市场认证工作,建立确保食品安全的流通网络体系,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绿色市场,是指经认证机构按照有关绿色市场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认证,并允许使用绿色市场标牌(志)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第三条国家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副产品批发和零售的市场实施绿色市场认证。绿色市场认证坚持政府推动,企业自愿的原则。第四条绿色市场认证的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商务部按照《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工作。第五条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扶持绿色市场的发展,组织绿色市场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绿色市场认证活动。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从事绿色市场认证的认证机构,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并征求商务部意见。获得批准的认证机构需经认可机构认可后,方可从事绿色市场认证活动。第八条设立、申请从事绿色市场认证的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具备《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第九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商务部制定《绿色市场认证实施规则》,确定认证标准、技术规范和认证程序。第十条从事绿色市场认证的认证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按规定要求开展认证工作;(二)按照规定对获得认证的绿色市场,颁发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决定允许或者停止使用认证标牌(志);(三)对认证标牌(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四)对认证市场的持续符合性进行监督检查;(五)受理有关的认证投诉、申诉和争议工作。第三章认证程序第十一条申请绿色市场认证的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一)委托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规模、市场硬件设施、资产状况、信用等级、经营情况等;(二)委托人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证明其合法经营的其他资质证明复印件;(三)委托人的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文件;(四)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有关企业信誉证明材料;(五)保证执行绿色市场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声明;(六)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二条认证机构负责受理委托人的认证申请。认证机构自收到认证申请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材料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第十三条对申请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委托人,认证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委派认证人员,按照绿色市场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其进行现场审核。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申请材料、现场审核报告等进行综合评价,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认证决定。向获得认证的委托人颁发绿色市场认证证书,准许使用绿色市场标牌(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有效期3年。第十五条认证机构应当将其颁发的认证证书的副本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商务部备案。第十六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定期联合公布绿色市场名单。第十七条认证证书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天前向认证机构申请复审,复审的申请手续同初次申请。复审通过后重新颁发认证证书。第四章认证标牌(志)管理第十八条绿色市场认证标牌(志)(一)基本图案(见附件)(二)绿色市场标准规格标牌为60cm×37cm铜牌,颜色为金色底版,绿色图案。第十九条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使用绿色市场认证标牌(志),并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十条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允许悬挂绿色市场认证标牌;委托人可以在宣传材料等信息载体上印制绿色市场认证标志,但是不得在销售的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使用绿色市场认证标志。第二十一条印制绿色市场认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基本图案规格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第二十二条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并停止其使用认证标牌(志):(一)认证适用的标准变更,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不能满足变更要求的;(二)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未申请复审的;(三)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申请注销的。第二十三条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牌(志);(一)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未按规定使用认证标牌(志);(二)监督检查结果证明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运营中不符合认证要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第二十四条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并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一)监督检查结果证明运营中不符合认证要求,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二)认证证书暂停使用期间,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三)绿色市场出现严重质量、安全和卫生事故的。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绿色市场标牌、标志。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认证机构应当对绿色市场每年进行一次跟踪监督检查,也可根据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合格的,认证机构发给《年度确认通知书》,认证证书继续使用;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绿色市场标牌(志),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绿色市场标牌(志),整改无效的,撤销其认证证书,并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绿色市场标牌(志)。第二十八条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决定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投诉。第二十九条认证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认证认可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绿色市场认证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认证费用。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商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