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部分总述一、发布《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1、2012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12年第6号令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2、原为:1993年1月11日农业部关于印发《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3)农(绿)字第1号,发布即日起实施二、主要框架:1、现5章32条,第一章总则8条1-8条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10条9-18条第三章标志使用管理4条19-22条第四章监督检查8条23-30条第五章附则2条31-32条二、主要框架:2、原为:4章22条第一章总则4条1-4条第二章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2条5-6条第三章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11条7-17条第四章附则5条18-22条二、主要框架条款比较:1、现5章32条第一章总则8条1-8条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10条9-18条第三章标志使用管理4条19-22条第四章监督检查8条23-30条第五章附则2条31-32条2、原为:4章22条第一章总则4条1-4条第二章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2条5-6条第三章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11条7-17条第四章附则5条18-22条三、主要内容解读1、目的,依据2、绿色食品标志的性质与定义3、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与相关机构及其工作要求4、绿色食品标志的申请对象、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及续展要求5、绿色食品获证单位的权利与义务6、绿色食品获证单位与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包括监督管理主体、监督管理方式、监督管理处理第二部分:《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具体条款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新增制定依据第一条是制定本办法的目的:⑴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⑵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注原有: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制定本办法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注原:没有写制定依据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定义发生变化、定义对象发生变化原为: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第一章总则第二条1、绿色食品的定义: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2、绿色食品是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相关产品的意思:既可指用于包装、保护食用农产品的产品(例如:包装材料、保鲜剂),又可指用食用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例如:食品),还可指用于生产食用农产品的产品(例如:农药、肥料、地膜等生产资料)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性质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新增监督权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原为农业部批准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原为: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第一章总则第六条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新增标准制定与颁布者第一章总则第七条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第一章总则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新增政府支持条款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第九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新增限制条件(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具体化(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具体化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第十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新增并具体化(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五)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六)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原为: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备注:删除了个人作为申请人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标志使用申请书;(二)资质证明材料;(三)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控制规范;(四)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张;(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第十二条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现场检查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委托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检测机构对申请产品和相应的产地环境进行检测;现场检查不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新增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第十二条新增内容:⑴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审核时限要求(10个工作日内)⑵并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检查时段的具体要求⑶并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检查员资质的要求⑷受理申请与现场检查-----省级工作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及要求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第十三条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安排现场抽样,并自产品样品抽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环境样品抽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提交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新增对检测机构检测时限的要求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第十四条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对初审结果负责。----新增对省级工作机构初审时限(20个工作日)的要求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第十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核查。-----新增内容⑴部中心审查材料工作时限(30个工作日)⑵绿色食品专家评审⑶部中心专家评审时限(20个工作日)⑷必要的现场核查---监督省级工作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第十六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同意颁证的,与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同意颁证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新增内容⑴颁证决定依据:专家评审意见⑵颁证的决定时限(5个工作日)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第十七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是申请人合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凭证,应当载明准许使用的产品名称、商标名称、获证单位及其信息编码、核准产量、产品编号、标志使用有效期、颁证机构等内容。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分中文、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新增对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的内容、形式与效力的具体规定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第十八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相关检查、检测及材料审核。初审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准予续展的,与标志使用人续签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新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予续展的,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理由。标志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申请续展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第十八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新增内容⑴续展审核程序:省级工作机构-部中心⑵续展审核时限:省级工作机构(40个工作日内)⑶续展颁证决定证时限:部中心(10个工作日内)第三章标志使用管理第三章标志使用管理第十九条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享有下列权利:(一)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二)在获证产品的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三)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市场营销等方面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新增并具体化获证单位的权利第三章标志使用管理第二十条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执行绿色食品标准,保持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稳定可靠;(二)遵守标志使用合同及相关规定,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三)积极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其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跟踪检查。-----新增并具体化获证单位的义务第三章标志使用管理第二十一条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原为第三条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禁止将绿色食品标志用于非许可产品及其经营性活动。第三章标志使用管理第二十二条在证书有效期内,标志使用人的单位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商标等发生变化的,应当经省级工作机构审核后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新增省级工作机构产地环境、生产技术等条件发生变化,导致产品不再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的,标志使用人应当立即停止标志使用,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报告。第四章监督检查----新增章节第四章监督检查----新增章节第二十三条标志使用人应当健全和实施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对其生产的绿色食品质量和信誉负责。---新增对获证单位的要求第四章监督检查----新增章节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新增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第四章监督检查----新增章节第二十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和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食品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制度,组织对绿色食品及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省级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情况实施年度检查。检查合格的,在标志使用证书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章。----新增⑴加强风险防范⑵明确绿色食品年检制度⑶明确年检主体是省级工作机构第四章监督检查----新增章节第二十六条标志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