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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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我国煤矿瓦斯灾害严重,致使瓦斯事故多发,制约了煤炭工业安全发展,并成为影响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的主要矛盾。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和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煤矿瓦斯治理方面做了大量扎实细致的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重特大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大幅度下降,涌现出一些瓦斯治理先进地区和一大批先进企业,创造和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但是,我国煤矿瓦斯治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效遏制和防范瓦斯重特大事故的基础还不牢固,瓦斯治理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在今年7月份辽宁沈阳市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王君提出:要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增加投入,依靠科技,严格管理,强化监察,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再上新水平。“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是煤矿瓦斯治理实践经验的概括总结,是我们对瓦斯治理规律认识的深化,是治理防范瓦斯灾害的基本要求,应当自觉遵循、认真贯彻落实。为正确理解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内涵,把握其精神实质,有针对性做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下面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等方面对十六字工作体系作一简要解读。一、通风可靠通风是治理瓦斯的基础,矿井和采掘工作面必须建立可靠稳定的通风系统。瓦斯客观存在于煤炭采掘生产过程中。矿井通风系统可靠稳定,采掘工作面有足够的新鲜风流,瓦斯不聚积、不超限,就不会发生瓦斯事故。因此必须把矿井和采掘工作面通风,作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通风可靠的基本要求是: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一)系统合理。就是要求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具备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自然发火严重矿井的采区等,要设专用回风巷;回采工作面通风方式的选择,必须满足治理瓦斯的需要。严禁无风作业、微风作业、利用采空区通风和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作业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第八条第二款将“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列入煤矿十五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之一。《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高瓦斯矿井、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可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中“6.2.1回采工作面通风方式由采区瓦斯、粉尘、气温以及自然发火倾向等因素决定。根据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道的数量与位置,将回采工作面通风方式分为U型、W型、Y型、Z型及U+L型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二)设施完好。就是风机、风门、风窗、风筒、密闭等井上下通风设施保持完好无损,通风巷道保证有足够的通风断面并保证不失修。如果通风设施不完好,会造成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甚至导致通风系统紊乱。《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中对于永久通风设施(风门、密闭、风窗等)规定:“1.墙体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小于0.5米,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2.墙体平整(1米内凸凹不大于10毫米,料石勾缝除外);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3.墙体周边掏槽(岩巷、锚喷、砌碹巷道除外),要见硬顶、硬帮,要与煤与接实,四周要有不少于0.1米的裙边。4.设施周围5米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5.密闭内有水的设反水池或反水管;自燃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闭要设观测孔、措施孔,孔口封堵严密。风门一组至少两道,能自动关闭,要装有闭锁装置。门框要包边沿口,有垫衬,四周接触严密,门扇平整不漏风,调节风窗的调节位置设在风墙上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开动。”《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产能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5号令)第六条规定:“矿井在用巷道净断面应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中对于局部通风风筒管理的规定:“风筒接头严密(手距接头处0.1米处感到不漏风),无破口(末端20米除外)。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要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要加垫,上紧螺钉。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风筒拐弯处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中对于巷道的规定:“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的32。”(三)风量充足。就是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种供风场所的配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1)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2)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4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煤矿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瓦斯治理指导意见》)第8条规定:“矿井有效风量率应达到87%以上。矿井风量应当在满足井下各工作地点、通风巷道和硐室等用风的前提下,加强通风能力配备,具备充足的富余系数,提高矿井抗灾能力。”(四)风流稳定。就是要按规定及时测风、调风,保证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供风地点风量、风速持续均衡,风速、有害气体浓度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局扇通风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采用双风机、双电源,能自动切换,保持连续均衡供风。《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规定: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2)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1规定。表1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名称最高允许浓度(%)一氧化碳CO0.0024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0.00025二氧化硫SO20.0005硫化氢H2S0.00066氨NH30.00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2要求。表2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井巷名称允许风速/(m/s)最低最高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15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12风桥10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8主要进、回风巷8架线电机车巷道1.08运输机巷,采区进、回风巷0.256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0.254掘进中的岩巷0.154其他通风人行巷道0.15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按表2规定执行。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高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m/s。《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1)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2)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3)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以及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4)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或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5)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也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但每天应有专人检查1次,保证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6)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停风后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瓦斯治理指导意见》第9条规定:“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建立和执行测风制度,对井下用风地点和通风巷道定期测定风量,并根据生产变化及时对通风系统和供风量进行调整,保证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供风地点风流稳定可靠。废弃巷道、盲巷和与采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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