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罗湖区科技创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整合资源,充分发挥科技创业园对科技企业的聚集效应,提升园区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园区健康有序发展,做大做强辖区高新技术产业,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是指经区科技局认定的所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软件园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软件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归口为创业园相应基地。第三条今后新建或改造建成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软件园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经区科技局认定后一并纳入创业园范围,归口为创业园相应基地。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创业园及创业园各基地。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区科技局为创业园的归口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创业园发展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负责对创业园及各基地的认定、管理、考核和监督工作。2第六条罗湖区高新技术创业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负责创业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编制创业园发展计划和贯彻落实与创业园相关的各项政策和管理制度。第三章创业园(基地)管理第七条坚持统一与独立相结合原则,整合资源,形成良性互动机制,强化创业园(基地)管理。第八条建立创业园联席会议制度,区科技局局长任第一召集人,分管业务的副局长任召集人,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为科技局业务科室、创业中心以及创业园各基地具有相应资质的管理和服务机构,主办单位为创业中心。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主要议题为:讨论和拟订园区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相关管理制度,通报园区管理及入驻企业现状,交流园区建设经验,讨论分析、解决园区发展及入驻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策划园区活动等。第九条创业中心牵头统一创业园及基地对外形象,设计创业园标志,各基地加挂“罗湖区科技创业园××基地”牌子。第十条创业中心牵头,各基地配合建立基地企业服务中心,并将其工作人员统一纳入创业园管理与服务队伍体系。建立创业园管理和服务人员名册和档案,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和联谊活动,3提高工作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创业园及各基地信息交流制度,形成快捷、准确、良性互动信息流通机制。创业中心定期向各基地通报创业园建设情况,并及时传达上级各部门科技政策法规和有关园区建设、科技企业发展的通知、公告。各基地每季度向创业中心上报基地建设动态及基地各类经济指标统计数据,并及时通报各类重大事件或重大活动,由创业中心汇总报区科技局。第十二条创业园各基地工作人员人事、财务及行政管理等内部管理工作独立自主。第四章基地申报条件与程序第十三条申报条件:(一)基地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二)基地具备专门的企业服务机构和较高素质的管理和服务人员,70%以上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拥有或负责管理的厂房或办公场地产权明晰,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并有一定面积的共享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四)积极配合区科技局开展科技企业引进工作,争取三年内达到入驻科技企业占用建筑面积占“基地”总建筑面积60%以上;(五)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服从创业园统一管理。第十四条申报材料:4(一)《罗湖区科技创业园基地申报表》;(二)管理机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三)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四)相关厂房和办公场地房产证复印件(验原件);(五)房租价格、公共设施情况说明。第十五条申报程序:(一)组织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统一报创业中心。(二)创业中心初审。创业中心根据基地申报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创业中心初审完成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科技局审定。(三)区科技局审定。区科技局召开局务会议,讨论基地申请报告,确定创业园基地名单。审定同意为创业园基地者,由区科技局颁发创业园基地证书和牌匾,并纳入创业园统一管理。第五章企业引进第十六条创业中心牵头,各基地配合,整合资源,整体宣传,加强创业园及各基地招商工作。创业中心负责统一编制创业园服务(宣传)手册,建立创业园公共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统一发布和管理创业园及各基地招商引资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创业园及各基地宣传力度,促进招商工作。第十七条创业中心指导各基地建立企业准入制度,设定入园企5业申报条件:(一)基本申报条件:1、企业必须是按照《公司法》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2、企业进驻后必须在罗湖区注册、纳税;3、企业所研发和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范围。所研发技术项目应具有较强创新性,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和市场前景;4、企业具有完善的现代化管理制度,产权明晰、自主经营;5、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服从创业园统一管理。(二)除基本条件外,各基地根据基地特点和产业规划,可进一步明确基地入园企业具体申报条件。(三)符合基本申报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引进:1、经认定的国家级或市级高新技术企业;2、自主创新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企业;3、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科技企业。第十八条企业进驻申报材料和程序:(一)申报材料:1、《罗湖区科技创业园进驻企业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及企业章程复印件(验原件);6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4、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研发人员工作简历;5、企业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验原件);6、与企业研发和生产相关的科技成果鉴定或奖励证书复印件(验原件);7、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8、各基地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二)申报程序:1、组织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报各基地企业服务中心。2、基地服务中心审查。各基地企业服务中心根据入园企业申报条件审查申报材料,符合条件者安排进驻。3、创业中心登记备案。基地企业服务中心统一将审查合格并安排入园企业材料上报创业中心登记备案。创业中心按季将各基地入园企业名单及企业基本情况上报区科技局,纳入科技局统一服务企业范围,并作为园区考核依据。第十九条创业中心负责统筹协调,推荐审查合格,因各种原因未能与相关基地协商一致,办理入驻手续的企业到其他基地入驻。第六章企业服务第二十条创业园各基地经区科技局登记备案的所有科技企业纳7入统一服务对象。第二十一条创业中心牵头,指导、协调和帮助各基地服务中心全面开展对入驻企业的服务工作。根据市、区有关科技政策,出台《罗湖区科技创业园及入驻企业服务细则》,细化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第二十二条尝试引入中介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专利商标事务所等,对创业园入驻企业实行专业服务。第二十三条根据市、区有关规定,整合辖区科技优惠政策,明确对基地及入驻企业扶持措施,吸引企业入驻,扶持企业发展。第七章创业园基地综合考核第二十四条创业园各基地综合考核由区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成立基地综合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业务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为区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对考核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科技发展科,负责组织实施基地综合考核的具体工作。第二十六条考核内容:(一)基地管理:基地应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高素质的管理和服务人员,服从创业园统一管理,积极主动开展基地各项工作。(二)企业引进:积极配合区科技局开展科技企业引进工作,8新认定的基地入驻科技企业占用建筑面积占“基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逐年增加,三年内达到60%以上。基地引进企业成绩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考核加分:1、成功引进规模较大或自主创新成果突出的高新技术企业;2、基地入驻企业发展态势良好,总体经济指标取得重大突破;3、年内入驻科技企业占用建筑面积占“基地”总建筑面积达到90%以上。(三)企业服务:基地严格按照《罗湖区创业园及入驻企业服务细则》(试行)规定为入驻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并能不断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四)基地文化建设:基地积极为入驻企业提供舒适的办公环境和公共环境,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氛围,适时组织入驻企业员工开展体育、文化娱乐活动,丰富企业员工生活。第二十七条考核程序:(一)基地自评。基地填写《罗湖区科技创业园基地综合考核登记表》,对基地一年来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同时上报相关工作业绩证明材料。自评分占考核基础分的10%。(二)考核小组考核。由科技发展科组织考核小组,对基地进行实地考核,实地考核内容包括查阅资料、核实相关数据、测评和召开企业座谈会全面了解企业服务工作情况等。考核小组在全面核查基地工作情况后,确定考核评分,形成初步综合考核意见。考核小组考核9分占考核基础分的90%。(三)考核加分。考核小组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确定的考核加分项目,核定基地考核加分,考核加分累计不超过20分。(四)加权计分。根据前三项分值计算基地综合考核总分。(五)考核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级。考核领导小组集体讨论考核评分和综合评价情况,确定基地综合考核等级。基地综合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考核总分60分(含60分)以上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90分(含90分)以上的方可评定优秀。第二十八条基地综合考核每年组织一次,于一月份组织实施,考核上一年度基地工作。第二十九条考核结果使用:(一)考核优秀的奖励10万元,考核合格的奖励5万元;(二)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基地,责令整改,连续两年不合格者,取消创业园基地资格。第三十条基地对考核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诉。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基地申诉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并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报基地。第三十一条对于违反考核纪律,弄虚作假,虚报考核数据或材料的,一经查实,降低考核等级或直接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0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罗湖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