窜货管理制度窜货,又称为倒货、冲货,属越界销售行为。若不对窜货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坚决查处,将严重扰乱企业正常经营秩序,既损害企业又侵害遵章守纪开展营销工作代理的正当权益。为了建立共同抵御和防止窜货的体系,有效减少窜货行为发生,特制订本规定。一、企业各级管理人员、代理商须高度认识窜货行为的危害性,分工合作,防止窜货发生;(一)负责货物管理的本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同一区域或临近区域的不同代理商发送相同批号的货物,同时须做好产品批号(箱号)的备案、记录和跟踪等工作。对自提货严格按照《关于货物管理的若干规定》中的条款执行;(二)代理商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协助本公司查处窜货行为,应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了解有无外区域销售。如有疑问可向本公司负责货物管理的部门进行了解和查询,确认出现窜货的,应立即向本公司中心汇报书面举报材料;(三)本公司在收到书面举报材料后,应及时予以核查,并将结果通知举报人。在确认窜货属实后,由本公司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对窜货人进行处罚,使被窜货人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二、凡是与企业签订了《产品区域市场代理经销协议》的代理商,属于下列情况的,不论是什么原因均被认定为窜货:(一)自然窜货(或无意窜货),是指代理商在获取正常利润的同时,无意识向自己区域外或限制区域、限制市场(场合)内销售产品的行为;(二)恶意窜货,是指代理商为获取非正常的利润,蓄意向自己区域外或限制区域、限制市场(场合)内倾销产品的行为;(三)限制市场(场合)主要指各地药品、药材集散批发市场、以批发流通为主的公司、已平价销售为主业的零售药店及连锁药店。三、代理商在市场上发现可疑货物,应立即向我公司查询,一经确认,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举报:(一)应以最快方式(如:电话)向我公司报告窜货情况,包括:发现时间、地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箱号、销售单价及流通渠道等;(二)将书面举报材料、实物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递回我公司。四、当事人按以下方法及内容提供证明文件,认定窜货行为及数量:(一)被窜货人提供不同箱号的窜货样品;(二)由我公司通知涉嫌窜货人或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到现场查证;(三)涉嫌窜货人提供该批号(箱号)货物流向有效证明(商业单位、医院或其他销售单位书面采购证明材料,如:采购单据、进货账单《表》等)。否则,每一箱号以“件”为单位认定窜货数量。五、代理商只要违反本规定发生窜货行为,均按下列条款处理:(一)代理商在市场上发现可疑货物,可事先征得我公司同意(特别是价格)的情况下,可全数购买所窜货物并运回我公司,因此而产生的采购成本(含运费、保险费等)全部有窜货人承担;(二)不论何种形式的窜货,窜货人均应向被窜货人赔付经济损失,即窜货人按被窜货人销售区域该产品实际零售价乘以窜货数量予以赔付;(三)对市场上发生的恶意窜货行为,窜货人除须赔付经济损失外,企业可以处以窜货人窜货价值(按企业标准结算价计算)两倍以上的经济处罚;(四)赔付金及处罚金由窜货人统一交付我公司,我公司收到赔付金后转付被窜货的代理商;(五)对拒不接受处罚的窜货人,其赔付金和处罚金由我公司向窜货人追缴,如不赔偿则由本公司拿出窜货人所缴纳市场保证金进行赔偿。(六)对于屡罚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窜货人,企业有权停止执行该窜货人提交的各种要货请求(包括商业合同);对于窜货金额较大或涉及的市场范围较广的,企业有权解除与窜货人的代理关系,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良后果概由窜货人承担;(七)对于窜货过程中如果有损害企业形象、产品质量(包括涂刮产品生产批号或其他编号、效期)等,除按前款处理外,涉及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窜货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六、本规定解释权归我公司。陕西省医药工业西都医药经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