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讲著作权的内容刘朝2012年11月17日思考题在数字环境下,如果出现了对作品新的使用形式,著作权的内容是否应该扩大?相应地,合理使用的范围该如何调整?提纲•案例分析:1、王天成诉周叶中等剽窃案2、清华大学汪晖被指抄袭3、“谷歌数字图书馆”的版权之争•著作权的内容•课堂讨论案例1:王天成诉周叶中等剽窃案•2006年,王天成诉周叶中、戴激涛剽窃;•王天成在诉状中称,武汉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宪法学者周叶中教授及其博士研究生戴激涛合著、人民出版社2005年9月出版的《共和主义之宪政解读》一书,存在大段抄袭王天成于1999年撰写的《论共和国——重申一个古老而伟大的传统》和《再论共和国——一次夜半对话》。王称,《共和主义之宪政解读一书至少有46处约5225字抄袭了自己的作品二中院判决书节选•本院认为:《论共和国》一文网络版、纸介版和《再论共和国》一文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王天成作为作者,其对上述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受我国法律保护。•原告王天成主张《宪政解读》一书抄袭其涉案作品的内容共有46处。经比对,其中7处计452字的文字表述与原告的涉案作品并不相同亦不相近似,原告就此主张被告周叶中、戴激涛的涉案图书侵犯其著作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中9处计1013字属于公知历史知识的内容,是对客观事实的介绍,鉴于相关内容的客观性和其有限的表达形式,被告涉案图书相关内容和原告涉案作品的表述虽存在雷同之处,但并未构成侵犯原告的相应权利;其中9处计1086字属于对学术观点的描述,鉴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非思想本身,被告涉案图书对于相关学术观点的借鉴,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原告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中院判决书节选•经比对,其中14处计1276字内容源于杨君佐、崔之元的相关论文以及[美]斯蒂芬·L·埃尔金等编,周叶谦译的《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和[美]乔治·霍兰·萨拜因著,盛葵阳、崔妙因译的《政治学说史》(上册),并在《宪政解读》的参考文献中予以标注。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鉴于上述论著均早于原告涉案作品的发表时间,且被告周叶中、戴激涛已经履行了著作权法规定的相关义务,因此被告周叶中、戴激涛关于上述14处内容具有合法来源,不构成侵权的抗辩主张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虽根据杨君佐的证言主张杨君佐发表涉案论文系经原告授权,故该论文著作权仍归属原告,但在杨君佐未出庭的情况下,原告当庭主张杨君佐涉案论文系抄袭原告涉案作品的侵权作品,但未就此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原告的相关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进展•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的一审中,王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同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维持原判。•王天成于2008年12月19日向最高法院提出对该案进行再审申请。•2009年2月27日,最高法院对该案进行立案审查。二中院判决书节选•经比对,其中7处计1398字内容与原告涉案作品的相应部分的表述基本一致,但与原告论文4万余字的总数,以及《宪政解读》一书22万余字的总数相比较而言,比例较小;该7处不构成《宪政解读》一书的实质内容,且散见于该书中的各个章节,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合理借鉴,尚不能认定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因此,原告关于涉案46处内容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王天成提出被告周叶中、戴激涛侵犯了其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并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此,原告王天成提出的关于被告人民出版社应对涉案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五)、(六)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天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42元,由王天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案例2:清华大学汪晖被指抄袭•日前,南京大学教授王彬彬在国家级核心期刊《文艺研究》和《南方周末》上发表《汪晖〈反抗绝望〉的学风问题》一文,质疑清华大学中文系教授、《读书》杂志前主编汪晖1988年完成的博士论文《反抗绝望——鲁迅及其文学世界》不仅文理不通,还存在多处剽窃问题;•《反抗绝望》这部30余万字的专著,被认为奠定了汪晖的学术基础,王彬彬称之为汪晖的“第一桶金”,该书经常出现在中文系研究生的论文参考书目中。•王彬彬称,他通过比对发现,汪晖的抄袭对象至少包括李泽厚的《中国现代思想史论》等5部中外专著,抄袭手法则包括“搅拌式”、“组装式”、“掩耳盗铃式”、“老老实实式”等;王彬彬将汪晖的抄袭手法归为4类:•一是“搅拌式”:将他人的话与自己的话搅拌在一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或者将他人论述的次序做些调整,便作为自己的话登场;•二是“组装式”:将别人书中不同场合说的话,组合在一起。一段话中,这几句剽自这一页,另几句袭自离得很远的一页,然后作为自己的话示人;•三是“掩耳盗铃式”:将别人的话原原本本地抄下来,或者抄录时稍做文字上的调整,没有冒号、没有引号,但做一个注释,让读者“参见”某某书;•四是“老老实实式”:一字不差地将别人的话抄下来,不搅拌、不组装、不让读者“参见”。王彬彬说:“这是最老实的一种剽袭方式。其他几种方式,一旦被发现,或许还可强作辩解。这第四种方式,可是毫无辩解余地,只得老老实实承认。”•王彬彬说,在具体的抄袭过程中,有时是几种方式结合起来的。•王彬彬从《反抗绝望》中摘取了12段文字,并与上述5部他人著作中的表述一一对照,以证明汪晖如何剽窃前人研究成果。学术失范还是剽窃?•钱理群、孙郁等鲁迅研究专家认为,汪晖的确存在引文不规范问题,但不应算剽窃;•钱理群表示,以今天的学术标准来看,这些文字在引用他人观点时,注释做得可能确实不够严格,但这需要考虑到当年的学术规范远不如现在严格,“在当时看来,只要大致标注出你引用了哪些资料就可以,不像现在,每引用一句话都得加引号。”•钱理群表示,使用引文不够规范和剽窃是两个概念,而且需要考虑当时语境。王彬彬比对“抄袭”1•汪晖《反抗绝望》:鲁迅的著作是将一种文化中所包含的技术结构、价值和精神状态完全或部分地引入另一种文化的文献记载。这种文化引入包括四部分内容:变更需要、变更榜样、变更思想、变更理由。(第68页)•勒文森《梁启超与中国近代思想》:梁启超的著作是将一种文化中所包含的技术、结构、价值和精神状态完全或部分地引入另一种文化的文献记载。这种文化引入包括四部分内容:变更需要、变更榜样、变更思想、变更理由。•王彬彬评论:读者应该已经笑起来了!汪晖只把勒文森的“梁启超”换成“鲁迅”,其他“几乎”是原原本本地抄录勒文森。可以说汪晖非常过分地借助了勒文森的这本书。这里的“过分”不仅指他在具体场合对勒文森的剽袭,更表现在常常无视鲁迅与梁启超的区别,把勒文森分析梁启超的理论框架简单地套用于对鲁迅的观察。鲁迅与梁启超当然有相似之处,但也有着不容忽视的巨大差别。汪晖对勒文森的剽袭,是将对一头熊的认识用于对一只虎的判断了。王彬彬比对“抄袭”2•汪晖《反抗绝望》:那么,康、梁、谭、严等后期改良派开始产生了一整套的资产阶级性质的社会政治理论和哲学观点作为变法思想的巩固的理论基础,显示了对“传统”的更为彻底的批判和对西方社会文化的更为彻底的肯定。(第60页)•李泽厚《中国近代思想史论》:应该充分估计到,开始产生了一整套的资产阶级性质的社会政治理论和哲学观点作为变法思想的巩固的理论基础,是这一阶段改良派思想最重要的发展和最卓著的成就。•王彬彬评论:这么长的、多少有些拗口的一句话,核心部分汪、李一字不差。当然,次序稍微有些变动。王彬彬比对“抄袭”3•汪晖《反抗绝望》:追求民族的独立与平等的意识深藏于鲁迅日本时期的文化理论中。(第70页)•勒文森《梁启超与中国近代思想》:如果说追求中国与西方平等的观念深藏于梁启超的思想中,那么它也会深藏于每一个近代中国人的——从最保守的到最激进的——文化理论中。•王彬彬评论:最让人反感的,是搅拌、组合、拼凑等手段一齐用,是“偷意”而在字句上尽量不留痕迹。这种方式的剽袭在《反抗绝望》中是更严重地存在着的。成为公众议题•3月10日,《文艺研究》刊发王彬彬文章;•两周后《南方周末》;•天涯论坛;•3月25日,《京华时报》发表《清华大学教授被指抄袭》一文;•次日,《北京青年报》、《新京报》。尚无定论•7月7日,包括汪丁丁、郑也夫、张鸣等在内的63位国内外学者发表公开信,呼吁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清华大学组织调查委员会调查此事。•7月9日,哥伦比亚大学刘禾教授先后向媒体发去94位海外学者的联署签名信,签名信表示声援汪晖,称通过学者举证发现任何剽窃都不存在。案例3:Google数字图书馆”的版权之争•Google公司于2004年计划对全球已经绝版或已退出图书市场的图书进行扫描后建立“谷歌数字图书馆”,使全球网络用户通过互联网能重新看到这些人类知识的结晶。•作为第一步,谷歌公司先征得美国国会图书馆等几十家知名图书馆的同意,开始对他们的藏书进行扫描,并率先向美国用户推出“谷歌数字图书馆”。迄今已完成了对1000多万册图书的扫描。两种声音•Google此举受到网络用户的欢迎,认为谷歌做了一件大好事,使人们有机会接触许多本来无法接触到的孤本和珍贵史料,不仅为研究人员提供了便利,也为发挥史料的科研价值和史料的永久保存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此举也受到部分作者和出版商的指责,认为谷歌不征得作者本人和出版商的同意就将图书扫描,并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构成了对著作权和版权的侵犯,指责谷歌“盜窃”全球文化成果,想“垄断”数字图书市场。解决方案•面对这场集体诉讼,谷歌提出了一项一揽子解决方案。•谷歌计划在美国扫描的图书有2500万册,同意为每本图书支付60美元。•考虑到有些图书是几百年前出版的,版权早已过期,所以谷歌愿意一次性支付1.25亿美元。•不过,这一解决方案需要得到美国法院的批准。•一旦法院批准这一方案,谷歌还可以将那些版权虽未过期、但作者已经不在的“孤儿图书”收进其数字图书馆在欧洲•在Google的数字图书馆中,有许多图书是欧洲出版的。•德国、法国、奥地利等欧洲国家的作者和出版商几乎群起而攻,有的要求欧盟出面与谷歌交涉,有的直接将状纸递进美国法院。•一些欧洲出版协会认为,谷歌提出每本图书支付60美元,远远低于国际市场版权交易的标准,不能接受。•经过多次商谈和听证,谷歌作出妥协,一是承诺只扫描150年以前的欧洲图书,因为那些图书已过了版权保护期。二是对那些版权尚未过期、被译成英文的欧洲图书,谷歌将征求版权所有者同意后再将这些图书收进数字图书馆。在欧洲•欧盟委员雷丁表示,她赞成对还在版权保护期、但已不再印刷出版的图书进行扫描,并通过网络向用户提供,因为这有助于消费者接触那些已不再出版的图书。•雷丁:欧盟应尽快建立版权所有者登记制度,欧洲版权人在数字图书销售后的收益,可以由欧盟版权所有者登记机构转交。•谷歌已与德国巴伐利亚国家图书馆达成默契,由谷歌出资6000万欧元对该馆100万册藏书进行扫描,包括17世纪至19世纪的藏书,帮助该馆对全部藏书进行数字化处理和保存。作为回报,谷歌可以获得这批数字图书Google侵犯版权案在法国遭败诉•2009年12月,法国巴黎一法院就GoogleInc.(GOOG)侵犯法国书籍版权一案,判决Google败诉。•法官裁示,Google必须支付30万欧元(约43万美元)赔偿及利息,给法国出版商LaMartiniere。•Google也必须每日支付1万欧元,直到将该法国出版商的书籍摘要自资料库中移除为止。陈卓光法官案情复杂•2月18日,纽约南区之联邦地方法院法官陈卓光(DennyChin)在曼哈顿开庭聆案,就Google与美国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