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周安寿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0号《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张文康二OO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一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四十一条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分类(一)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二)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三)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四)职业病诊断标准(五)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六)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七)职业危害防护导则(八)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九)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适用范围]*立项*复审*起草*解释*审查*公布[管理]主管机构: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部)日常管理工作: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标准处)技术审查: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卫生标准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全国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全国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委员会全国职业病诊断标准委员会全国放射疾病诊断标准委员会全国环境卫生标准委员会全国学校卫生标准委员会全国消毒标准委员会全国化妆品标准委员会全国传染病标准委员会全国地方病寄生虫病标准委员会全国临床检验标准委员会全国血液标准委员会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单位委员(与标准专业委员会有关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NGO)通讯委员有关的企、事业专家条件:*对本专业有较高造诣,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热心标准,了解国内外相关领域标准信息与进展;*任职期间能坚持参加标委会活动;*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原则上只担任一个标委会的工作;*顾问一般为上一届主任、副主任委员标准专业委员会职责:(1)提出制、修订标准年度计划与长期规划的建议草案;(2)负责标准的评审工作;(3)负责已发布标准的复审工作;(4)负责已发布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分析和评估;(5)收集、整理国内外标准的信息;(6)其他工作。[标准制定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满足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需要;(二)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注重可操作性;(三)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四)逐步实现体系化,保持标准的完整性和有机联系[标准的强制性与推荐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强制性标准:1、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农药标准;2、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3、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标准;4、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标准;5、需要控制的重要试验、检验方法标准;6、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互换配合标准;7、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标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包括:(一)工作场所作业条件的卫生标准;(二)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三)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性放射病);(四)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五)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标准立项建议建议内容:标准名称制定标准的目的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主要情况说明制定标准年度计划*立项建议(汇总、协调)审核(确定)上报批准执行*计划包括:标准名称研制单位完成时间落实《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形式为招标与委托相结合方式。具体程序包括:通告;申请;审查;批准;拨款;管理。年度标准计划的调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一)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急需的项目可以增外;对拟增加的标准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二)特殊情况下,可以对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三)不宜制定标准的项目,可以撤消。计划的调整应经卫生部批准。标准研制单位确定原则公开公正择优鼓励用人单位、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参与标准研制。承担标准研制单位应熟悉国内外有关标准现状并有较强的技术水平、条件。研制起草标准要求(1)调查研究(资料收集与流行病学调查)(2)总结实践经验(3)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组织和用人单位的意见*充分协商*情况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22号令(2001年11月16日)《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标准编制起草的原则(1)要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现实可行;(2)国际上通用的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要积极采用。但要结合我国国情,符合国家的自然条件和我国产品的发展方向;(3)根据技术和经济的发展,适时制定标准并进行修订;(4)标准草案的编写应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和要求;(5)标准的文字表达应明确、简明、通俗易懂、逻辑严谨。同一标准中的术语、符号应统一,与有关标准相协调。审查内容(1)对标准编写依据、内容的先进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及实施后的预期效果等作出综合性评价;(2)标准与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或与现行其他标准有无矛盾或不协调之处;(3)对重要分歧意见统一认识,并提出处理意见;(4)对经评审通过、同意报批的标准的所属类别(强制性/推荐性,国家/行业)提出建议;(5)对标准的贯彻实施的评价等。审查结论1、同意报批;2、不通过标准送审要求*提交标准送审稿*送审标准说明*标准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其他有关材料(专家书面评审意见,文献综述)标准的技术审查按照《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章程》及有关规定进行。*预审*一审*表决*会审*二审*会议纪要*函审标准的批准发布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卫生部批准,并以卫生部通告的形式公布。*在批准前,根据需要,卫生部可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标准的代号强制性标准:GBZ推荐性标准:GBZ/T标准的编号组成:代号+顺序号+发布的年号举例:GBZ1-2002GBZ/T157-2002标准的复审应根据情况的变化对标准适时进行复审。复审的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的结论:分为确认、修订、废止。*标准有效的确定为继续有效。*经复审后确定为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的,应进行修订。标准的解释及效力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卫生部负责解释。解释同标准具有同等效力。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与分析*调查了解实施情况*收集和研究国内外信息和经验*交流*宣传*培训*指导与咨询奖励出版印刷贯彻实施职业卫生标准的重要性职业卫生标准是以保护职业人群健康为目的,对劳动条件各种职业卫生安全要求做出统一规定的卫生标准(技术、管理)体系。实施职业卫生标准是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具体体现(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十三条规定: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方可重新作业。第五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违反法律规定,达不到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严惩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第六十五条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卫生标准化工作面临的挑战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卫生标准化工作的要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主导作用,企业是市场的主体。由于企业是在国家法律的制约及政策调控下依市场需求而发展的,因此,卫生法律、法规及强制性卫生标准对企业的生存发展以至整个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在制定卫生标准时,应注意(1)如何在保障人民健康的同时,使标准能够规范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多样化,满足市场需求,而不是妨碍企业的发展。(2)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应该适应千变万化的市场需要。(3)标准应该符合企业的实际,更加切实可行,同时便于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经济全球化形势对卫生标准化工作的要求经济全球化已成为当前世界社会和经济的最明显的特征。经济全球化对我国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既有正面效应,也有负面影响。卫生法规和标准必须适应经济全球化形势的要求,才能在这一过程中直到维护国家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世界贸易组织(WTO)及有关协议对卫生标准化工作的要求采用国际标准是我国加入WTO的需要。WTO/TBT(技术壁垒协议)协定中要求各成员在制定技术法规和标准时,要以国际标准为基础,有国际标准但未采用的,要向世贸组织做出解释,并说明没有采用的原因。标准研制工作既要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维护我国国际贸易中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与国际标准的接轨。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劳动卫生标准412项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放射卫生防护标准44项GBZ113–2002—GBZ156–2002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续)职业病诊断标准92项放射病诊断标准18项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HygienicStandardsfortheDesignofIndustrialEnterprises[范围]1、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泛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及评价。2、该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的选址与整体布局、防尘与防毒、防署与防寒、防噪声与振动、防非电离辐射及电离辐射、辅助用室等方面的内容,以保证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标准的总体要求体现“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保证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职业危害因素,改善劳动条件,以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在建设项目设计时,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综合防护措施,防止有害因素对工作场所的污染,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有害因素,亦应采取综合预防、治理措施,使设计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标准规范的主要内容选址与总体布局选址总体布局平面布置竖向布置工作场所基本卫生要求防尘、防毒有害物理因素的控制防暑防寒防噪声与振动防非电离辐射及电离辐射人工空气调节辅助用室基本卫生要求一般规定车间办公室生产卫生室生活用室妇女卫生室应急救援附录A标准用词说明附录B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方法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OccupationalExposureLimitforHazardousAgentsintheWorkplace[范围]规定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适用于生产、使用或产生有害因素的各类用人单位职业接触限值定义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ExposureLimit,OEL),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量标准,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