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为加强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团人力资源开发中心集中管理集团人事档案工作,为签订过《劳动合同》并办理转正手续的职员办理人事档案管理:一、普通职员及部门级管理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公司负责人审核符合条件并签署意见后,上报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审批,审批同意者办理。二、中层管理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报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审核,条件符合者办理。三、应届毕业生经试用合格并与集团签署就业协议书者,由其所在单位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审批,审批同意者办理。第三条人事档案管理费具体缴纳办法一、集团财务结算中心每月月初代各子公司向省人才交流中心缴纳当月人事档案管理费;二、集团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将财务结算中心代缴的当年《人事档案管理费明细表》交各子公司,并要求各子公司在当年12月20日前将为其代缴的人事档案管理费上缴集团财务结算中心。第四条集团职员调离、辞职或被辞退,各中心、各子公司应按规定程序上报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由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为职员办理人事档案管理的减少和转移等手续。由于各中心、各子公司未按规定程序上报集团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而给集团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混乱,由集团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五条职员在集团内各中心、各子公司间调动工作,各中心、各子公司应按集团规定程序上报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人事档案管理费由职员新调入单位负责缴纳。各中心、各子公司未按集团规定程序上报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混乱,由集团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第六条人事档案管理费标准,由集团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按照省人才交流中心规定的管理费标准执行。第七条职员人事档案管理关系从原单位转入集团,由集团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为其办理调档手续。人事档案未管理期间(既截止来集团工作前,人事档案无单位管理或无法提供原单位任何管理证明)的人事档案管理费由职员个人承担;集团负责担负职员来集团后的人事档案管理费。第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集团人力资源开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