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社会统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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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职员社会统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社会统筹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团人力资源开发中心集中管理集团社会统筹工作,为签订过《劳动合同》并办理转正手续的职员建立个人社会统筹帐户(试用期职员不办理该手续)。第三条社会统筹费具体缴纳办法:一、集团财务结算中心每月月初代各子公司向郑州市统筹办缴纳当月社会统筹费用(包括单位应缴和个人应缴两部分);二、集团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将财务结算中心代缴的当月《社会统筹费(单位应缴和个人应缴两部分)明细表》交各子公司,并要求各子公司在当月20日前将为其代缴的社会统筹费(单位应缴和个人应缴两部分)上缴集团财务结算中心;三、各子公司根据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提供的当月《社会统筹费明细表》,从职员工资中扣除其个人应缴部分;四、集团总部职员个人应缴的社会统筹费,由财务结算中心根据《总部社会统筹费明细表》从其工资中扣除。第四条集团职员调离、辞职或被辞退,各中心、各子公司应按规定程序上报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由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为职员办理个人社会统筹的减少和转移等手续。由于各中心、各子公司未按规定程序上报集团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而给集团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混乱,由集团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五条职员在集团内各中心、各子公司间调动工作,各中心、各子公司应按集团规定程序上报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以每月15日为分界点,职员在上半月调动的由接收单位负责其当月工资及社会统筹费,下半月调动的由原单位负责其当月工资及社会统筹费。各中心、各子公司未按集团规定程序上报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混乱,由集团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第六条社会保险费中单位和个人应缴比例,由集团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按照郑州市劳动保险基金统筹办公室规定的比例执行。第七条职员统筹关系从原单位转入集团,由集团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为其办理恢复手续,其停缴期间(截止来集团工作前)的社会统筹费(包括单位应缴部分、个人应缴部分及滞纳金)由职员个人承担;集团负责担负职员来集团后单位应缴部分统筹费用,其余由职员个人承担(包括个人应缴部分及滞纳金)。第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集团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第九条本办法经总裁签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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