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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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实行《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职工休假制度》的通知各行政处室、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和其他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关于北京大学医学部考核工作安排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2009年10月19日院务会讨论、2010年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四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决定,自2010年8月1日起实行修订版《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职工休假制度》。附件:1.《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职工休假制度》北京大学人民医院2010年8月1日附件1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职工休假制度为规范医院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关于北京大学医学部考核工作安排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修订职工休假制度。一、寒暑假本院正式职工按照工龄休假,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按入学时间计算:1、工龄在五年(含五年)以下者,每年休假一周(五个工作日)。2、工龄满五年,自下一年开始,每年休假二周(十个工作日)。3、工龄满十年,自下一年开始,每年休假三周(十五个工作日)。4、工龄满二十年,自下一年开始,每年休假四周(二十个工作日)。5、由外单位调入者及分配来的各类毕业生,凡上半年调入者,享受当年寒暑假的一半,下半年调入者,不再享受当年寒暑假。6、国家、单位公派出国人员回院后,出国半年以上者(含半年),休假半个月;三个月以内的短期出国人员按正常休假制度执行,不另给假。7、本院合同制职工休假参照国家相应法律执行。二、病假1、一周及一周内病假,凭疾病专业所属科室副高及以上职称医师(挂普通号)开具的诊断证明,经本科室负责人批准后方能休假。2、病假超过一周,凭疾病专业所属科室主任或副主任(挂普通号)开具的诊断证明、经本科室负责人批准后方能休假。3、连续病假超过三个月,或半年内累计病假超过三个月,由科室提出申请,人事处、医务处组织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医生所开假条与病情明显不相符,一经确认,按我院医务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处理。5、需长期休息的慢性病(例如肿瘤患者、失代偿期肝硬化患者、严重自身免疫性疾病、妊娠相关疾病等)确诊后(需疾病专业所属科室主任确认、并经医疗治疗质量委员会讨论)由疾病专业所属科室医生开假条、科室主任批准后即可休假。6、急诊病假,凭本院急诊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请假。凡遇上已排好的节假日班、夜班一律不能用寒暑假冲抵。凡在外地期间患病,须经乡卫生院以上医师或助理医师开具的急诊证明,方能有效。7、当年累计病休在一个月以上者,享受寒暑假的一半;累计病休在三个月以上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寒暑假,如已享受,次年扣除;病、事、产假累计满六个月者,当年考核不合格。三、事假1、职工有事需要请假者一律使用本人寒暑假。如寒暑假用完,可请事假,事假在三个工作日内由本科室审批,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者,经科室领导同意后,上报人事处审批,但一年累计最多不能超过十五个工作日。请事假累计超过十五个工作日(不含十五个工作日)者年终考核不合格。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1)未经医院领导批准,擅离职守者;(2)未经医院领导批准,超假未归者;(3)经查明请假事由属造假欺骗者;(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动,经教育仍不按指定日期到新工作岗位上班者。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五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十个工作日,可以辞退。四、探亲假1、入院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从下一年度起可以享受探亲假。2、职工与配偶分居两地,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三十天;未婚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者,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已婚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者,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3、探亲时间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另加根据实际需要的路程时间。4、休探亲假须先冲抵寒暑假。五、婚假男性二十五周岁以上,女性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者为晚婚,晚婚除国家规定的婚假三天外,另给鼓励假七天(婚假不含公休假和法定假日,一方在外地,须去外地结婚另给路途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凡去外地旅游不另给假,一律使用寒暑假。六、产假1、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九十天;剖宫产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十五天。2、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第一个孩子为晚育,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产假外,另增加奖励假三十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3、女职工妊娠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院证明,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妊娠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2、已婚妇女绝育假三周,生第一胎后上环休二天,男绝育假一周。3、未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做人工流产者,按病假处理。生育一胎后两次以上人工流产者第二次按病假处理,医药费自理。七、丧假教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丧假三天,外地可另加路程时间。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八、放射假放射科、放疗科、核医学科中从事直接操作仪器的工作人员每年享受一个月(二十二个工作日)的休假(包括寒暑假、探亲假在内)。九、非正常休假1、凡因打架斗殴受伤者,休息期间停发工资,医药费自理。2、非法妊娠或生育者,休息期间停发工资,医药费自理。十、学习期间假期规定1、经医院同意全脱产学习三个月以上者(包括出国、攻读学位离科学习人员),享受当年寒暑假的一半;全脱产学习六个月以上者(含六个月),不再享受当年的寒暑假,如已享受,次年扣除。2、经院批准,凡参加电大、夜大、职工、函大等业余学习的职工,学习占用工作时间者,用寒暑假冲抵。十一、考勤制度1、各科室应严格执行考勤登记制度,并设专人负责。考勤情况应真实记录,不得补记、伪造、谎报,各科室负责保留原始考勤记录。2、考勤结果应纳入年度考核,并与工资发放、晋级晋职、奖惩等挂钩。3、每年的寒暑假应在次年二月底之前休完,不累计。4、各科室考勤员如更换,应经科室主任签字书面通知人事处。十二、其他1、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及婴儿一周岁内可不上夜班。2、女职工有未满周岁的婴儿,并在身边抚养者,每日给授乳时间一小时。3、职工凡遇有修房、搬家、安装煤气、学生家长会等事宜一律使用本人寒暑假,不另给假。4、工伤休假参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5、医院外派完成上级单位卫生医疗任务,休假参照国家或上级卫生部门发文或相关规定。上述规定自2010年8月1日开始执行,原职工休假制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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