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编码HR01-2008文号张煤公司字[2008]73号职工考勤管理制度编制姜山审核冀永红批准高建炯生效日期2008-05-01编制日期2008-04-02审核日期2008-04-05批准日期2008-04-29发放范围全公司职工考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工考勤管理,严肃劳动(工作)纪律,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依据《劳动法》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考勤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福利待遇等的重要依据,各单位领导要重视本单位的考勤工作。第三条公司的考勤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各单位设立兼职或专职考勤管理岗位,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职工考勤情况,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按要求、及时填报统计报表。第四条股份公司和存续企业职工适用本制度。其他形式用工人员可参照执行。第二章工作时间第五条职工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5个工作日,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公司有权在国家法定的工作天数内,根据生产工作需要适当编排调整职工具体的作息时间。公司按照《劳动法》规定处理日常加班、节假日加班的休息和薪酬支付。各单位特殊作息时间报人力资源部备案。第六条职工工作时间:类别界定正常班7:45~12:00;14:00~17:45(夏季:5月1日~9月30日,14:30~18:15pm)早班7:45~16:15,班中吃饭时间:11:30~12:20中班16:15~0:30,班中吃饭时间:18:30~19:20夜班0:30~7:45备注:上班后10分钟开工,下班前10分钟收工。第三章考勤办法第七条公司实行智能化、数字化电子考勤机方式刷卡考勤。所有职工都必须在上、下班和班中出厂时到公司指定的地点刷卡(含加班),公司以此记录职工出勤。对暂不能实行刷卡考勤的单位、岗位,可实行挂牌考勤或手工签到考勤。具体刷卡考勤办法见附件一:《职工刷卡考勤指南》。第八条考勤员应对本单位所有职工的上下班时间及排班情况进行界定和录入。第九条职工调整或人员发生变化时,考勤员应在调整或变化后24小时内将变动情况经本单位领导签章后报人力资源部,以修正考勤数据。第十条考勤员每日10点前整理完毕前一日考勤数据;考勤员每月2日前将本单位上月职工考勤情况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每月5日前将各单位职工考勤情况汇总表报规划发展部。第十一条考勤员要逐人比对系统记录的刷卡时间、刷卡人照片。各单位党政负责人要通过考勤刷卡照片比对系统抽检职工刷卡考勤情况,完善劳动(工作)纪律自检自查制度。人力资源部要随机抽查比对刷卡记录,对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的单位予以考核。第十二条职工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考勤卡。考勤卡丢失后,须在一周内补办(持本单位证明到资产财务部交纳50元工本费后,持交款凭证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逾期不办的,按旷工处理。第十三条职工考勤原始记录保存时间为二年。第四章休假制度第十四条职工因故休假,要先填写请假单,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休假期满,仍需继续休息者,须事先办理续假手续。第一节病假第十五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休假(一天以上)治疗的,须持就诊医院(或急诊)建议休息证明,到所在单位办理请病假手续,假期按医疗期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三、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四、采取连续停工休息治病的,其医疗期按自然日历天数连续计算;采取间断停工休息治病的,医疗期从第一个停工治病之日起按在规定累计时间内实际占用制度工作日的时间累计计算。医疗期跨年度计算。五、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医疗期,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第十七条职工医疗期及病假工资支付按下表规定执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10年以上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5年以上5年以下5-10年10-15年15-20年20年以上医疗期3个月6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基本工资的%506060708090100按上表标准支付的病假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第十八条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未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及时复工,因本人原因拒不复工的,解除劳动关系;被鉴定为大部分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及时复工,如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和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第十九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职工休病假天数在年休假期限内的,可用年休假替代。第二节事假第二十一条职工因私事不能上班的可请事假。职工请事假不计发工资。享受年休假待遇的职工因私请假,应先休年休假,年休假休满后方可请事假。第二十二条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每季度可享受2天有资事假。有资事假视同出勤。有资事假可累计使用,但不得跨年度使用。第二十三条享受有资事假的人员,在年度可休有资事假天数内的加班加点不计发加班加点工资,也不享受补休。第二十四条职工12个月内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30个工作日),事假累计满一个月仍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第二十五条职工请事假按日扣发基本工资;全月事假,代缴三险(养老、失业、医疗)后工资为零。第三节工伤停工留薪期第二十六条职工被认定为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月标准为职工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不满12个月的,按实有月数计算。第二十七条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满,按国家、省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四节探亲假第二十八条根据国家规定,探亲假为有资假。探亲假期间工资按基本工资发放,基本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详见附件二:《职工探亲假管理制度》。第五节年休假第二十九条详见附件三:《职工年休假管理办法》。第六节产假及计划生育假第三十条产假及计划生育假假期规定一、产假的时间规定1、产假90天(包括节假日,下同);2、难产,持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3、已婚女职工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奖励产假45天;4、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产妇增加奖励产假30天。二、计划生育假的时间规定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一周内不做重劳动;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2、接受人工流产和引产手术后的节育假期,依照接受手术时怀孕的月份确定休息时间:怀孕不满两个月的,休息20天;怀孕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的,休息30天;怀孕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的,休息42天;怀孕满七个月以上的,休息90天。产假及计划生育假期间工资按基本工资发放,基本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第七节哺乳期和育儿假第三十一条女职工凡有一周岁以下婴儿,喂奶时间每日二次,每次为40分钟。喂奶时间可合并使用。职工利用吃饭时间回家喂奶,时间两小时。喂奶时间按出勤登记。第三十二条计划内生育的女职工,休满规定的产假后,可自愿申请留职休育儿假,抚养幼儿至一周岁。职工休育儿假期间工资按基本工资的70%发放,育儿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第八节婚假第三十三条职工本人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经单位领导批准可请1--3天婚假;男女双方均按法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增加婚假半个月(包括公休日)。双方在异地工作的,根据路途远近,另给予路程假。第三十四条婚假为有资假,休假期间工资按基本工资发放,基本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第九节丧假第三十五条职工本人直系亲属(父母、已婚职工配偶父母、本人父母已故的祖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后,可经单位领导批准,请丧假1--3天(不包括公休日)。直系亲属异地死亡,可根据路途远近,另给路程假。第三十六条丧假为有资假,休假期间工资按职工基本工资发放。第十节公假第三十七条职工因献血、司法取证、出差及参加其他公益性社会活动视为公假,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视为正常出勤。第十一节请假手续第三十八条职工请假由本人填写《职工请假单》,并交单位考勤员网上填写《职工请假单》。请假单以电子假条为准,请假单上各项内容都应对应、详细填写。第三十九条单位领导按权限逐级审批。职工请假依下列规定办妥后方能休假,如请假单没有确认即休假的,按旷工处理;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邮件或其他方法,迅速报告给其直接主管。一、请假在3天以内(含3天),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10天以内,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请人力资源部审批;10天以上经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签署意见后,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各单位党政负责人请假需报主管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审批,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请假报总经理(党委书记)批准;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部长(分厂厂长、车间主任)等单位行政负责人外出期间应授权相关人员批假。二、事先来不及请假者,需于下一工作日补办证明等手续。三、职工请假,不允许间隔休息且不扣除各种公休假日(除各种假别特殊规定外)。四、因打架斗殴或违反政府法令遭拘留或拘留审查期间按旷工处理。五、休假证明。假别及证明类别证明年休假无病假就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婚假结婚证产假及计划生育假医生诊断证明哺乳假和育儿假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丧假无工伤停工留薪期安全环保部出据的工伤证明公假公司相关部门证明事假无探亲假本单位第五章加班第四十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单位领导批准而延长工作时间,视为加点;经单位领导批准职工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按正常工作日工作,视为加班。职工因未完成工时定额或规定的生产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不算加点。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应有计划地组织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时利用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对加班加点从严控制,以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第四十二条休息日加班在支付正常工资之外另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标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下列人员不享受加班加点待遇:一、公司领导和中层领导人员。二、经单位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外勤、营销、长途运输、部分装卸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人员。三、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和平时夜间轮流值班人员。四、享受有资事假人员年度内加班天数在8天以内的。五、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等人员。上述不执行加班加点工资待遇的人员,如确须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和每天法定工作时间外加点的,事后应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第四十四条职工请病、事假,可用补休调休。补休不能跨年使用。各单位应严格补休的管理。第六章职工制度工作时间及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第四十五条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如下: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