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峻50兆瓦风力发电项目工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批准:审核:编制: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天峻50MW风力发电工程项目部2017年03月01日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员工身心健康,促进项目部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结合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范围内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职业病的防治管理工作。第三条项目部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四条项目部安全监察部是项目部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政策、法规、标准和公司对职业病防治的工作要求,对项目部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第五条项目部安全第一责任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依法对员工健康承担法律责任,保障员工享有的健康权益。第六条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病管理档案,开展有关职业危害的宣传和培训教育。第七条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应当负责编制预防职业病的工程技术措施。第二章办公场所健康管理办法第八条工作环境:(一)办公场所设置合理,布局整齐,地面清洁平整,无杂物、无积水;(二)办公室装修应使用阻燃、无毒材料;(三)办公桌面整齐,文件柜、办公桌摆放位置合适,做到整齐、美观,室内通风良好,照明充足;(四)办公场所饮用水检测满足国家相关标准;(五)设置满足使用要求的厕所及垃圾临时存放点;(六)厕所应有相应的杀菌、灭蝇和排放控制措施;(七)垃圾及其他废物应及时放入垃圾箱内,集中处置;(八)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如:逃生路线标志、禁止吸烟标志、注意防滑和防碰标志等;(九)办公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用品和放射性物品;第九条消防管理:(一)严格落实消防责任制度;(二)办公场所(如:办公室或走道内)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配备数量、规格根据有关规定配置;(三)灭火器材应由指定专人分管,分管人要做到定期检查保养和维护,保证标牌清晰、药剂有效;(四)办公设备和器具摆放位置应合理、整齐,不能妨碍人员走动和堵塞逃生通道;第十条用电管理:(一)禁止非电工作业人员进行电工作业;(二)各类办公用电设备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三)禁止私拉、乱接用电线路;(四)禁止超负荷、超容量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五)各类办公用电设备应有专人负责,做到操作准确,人离开后切断电源;(六)各类办公用电设备应确保完好无损;(七)复印机应放置在通风良好的场所;(八)所有用电设备不要放置在潮湿的场所;(九)严禁在办公室内用电炉取暖、做饭等。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第十二条应急管理:(一)强化危险源辨识,建立应急预防、救援体系;(二)适时开展预案演练(如:地震、火灾、食物中毒等);(三)具体操作按《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的相关要求执行。第十三条检查与监督:(一)办公场所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分管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二)办公场所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办公场所的安全健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三)对员工反映强烈的办公环境问题,如噪声、照明、高低温等问题,需要改善的应及时进行整改。第四章食品卫生与公共卫生管理第十四条项目部为食品卫生与公共卫生的责任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食品卫生与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第十五条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应急救援体系,设立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食堂、住宿场所等的卫生管理。第十六条项目部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宣传普及食品卫生安全及传染病预防知识。第十七条食堂卫生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设置在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的部位;(二)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并应与就餐人数相适应;(三)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并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四)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五)地面应由防水、防滑、可洗刷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六)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应当有相应的消毒、照明、通风、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七)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和半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八)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九)废弃物至少每天清除一次,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十)食品应有遮盖,遮盖物品应有正反面标识;(十一)各种调料和副食品应存放在密闭器皿内,并应有标识;(十二)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十三)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十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已清洗和消毒过的设备和工具应保持设施内定位存放且有明显标记避免再次受到污染;(十五)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定;(十六)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十七)食堂生活饮用水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十八)有条件的施工单位应当为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员工设立清真食堂。第十八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经过卫生部门的定期健康检查,在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加工活动。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采购、加工活动。第十九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加工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第二十条禁止食堂采购和加工下列食品:(一)采购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清混有异物或有其他感官形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二)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及其制品及其制品;(三)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超过保质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供应的食品;(四)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食品;;(五)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食用的食品;(六)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第二十一条员工宿舍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远离污水沟、厕所、垃圾场及有毒、有害物堆放场等;(二)地面保持平整,墙壁、房顶使用无毒、防霉、浅色涂料涂敷;(三)保持自然通风或设置机械通风设施,保持空气清新;(四)设有员工洗脸、漱口及洗澡专用间或区域,并对其定期进行消毒处理,数量与从业人员人数相适应;(五)不得堆放建筑用化工原料及有毒有害、放射性建筑材料;(六)员工宿舍垃圾用袋子装好,及时清理,不得存放垃圾;(七)消防设施配置满足规定要求;(八)生活用电设置满足规定要求。第二十二条建筑工地应当设有厕所,其规模与员工人数相适应,定期消毒,保持清洁。第二十三条发现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上级主管单位报告,并立即采取隔离措施。第二十四条发现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公共场所危害事故等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上级主管单位报告,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保留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配合卫生等相关部门的调查。第五章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第二十五条项目部应当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第二十六条现场告知:(一)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部应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公布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并及时更新;公告栏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尺寸大小应满足内容需要,高度应适合员工阅读;(二)对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双语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三)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外观形态、主要成份、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操作及储存注意事项、废弃处置方法、应急及急救电话等,储存场所应载明储存的数量且字迹清楚、颜色醒目,告知卡外形尺寸及设置要求按照GBZ158规范执行;(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施设备,前方或设施设备上醒目位置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名称、设备型号、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五)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的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等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第二十七条培训告知项目部应组织员工进行岗前、岗中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告知员工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正确使用方法以及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告知员工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内容,学习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操作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第二十八条体检结果告知:项目部应当将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员工,保存书面记录并要求员工签字认可。项目部应保护员工个人隐私。第二十九条警示标识分为图形标识、警告线、警示语句和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第三十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施设备、材料和产品,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等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或中文警示说明。根据工作场所实际,组合使用各类警示标识。第三十一条项目部人力资源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第三十二条所有警示与告知的资料或照片必须归档保存。第七章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第三十三条项目部应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第三十四条项目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的要求、单位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征求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和意见,制定、实施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计划,确保提供相应的宣传教育培训资源。做好宣传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宣传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第三十五条职业卫生宣传:(一)项目部应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二)项目部应利用班前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第三十六条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一)教育培训主要内容: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