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保险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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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授课大纲课程简介本课程从法学角度系统介绍保险法的基本理论与基础知识,引导学生掌握有关知识要点,了解保险法律制度的构成要素和运行机制,并培养学生对保险法律相关案例和实务的观察分析能力。先修课程要求:保险学原理、民法原理教材:《保险法》贾林青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主要参考书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吴定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2、《最新保险法条文释义与案例解析》,周玉华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相关学术资源介绍——保险法领域主要知名学者及其著作1、《中国保险法简明教程》编写组编著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年2、《保险法》(第二版)陈欣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3、《保险法》(第二版)李玉泉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4、《保险法》(第二版)温世扬主编,法律出版社2007年5、《保险法学》覃有土樊启荣著,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6、《保险法学》(第二版)徐卫东著,科学出版社2009年7、《中国保险法原理与适用》,许崇苗、李利著,法律出版社2006年8、《保险法学》(第二版)魏华林主编,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相关学术资源介绍——保险法领域主要知名学者及其著作1、《保险法基础理论》[中国台湾]江朝国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简体中文版2、《保险法新论》[中国台湾]梁宇贤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简体中文版3、《新保险法:保险契约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台湾]刘宗荣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简体中文版相关学术资源介绍-其他相关法律学术专著1、《合同法新论-总则》王利明崔建远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修订版2、《民法总则研究》王利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3、《新编公司法教程》(第二版)江平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4、《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王保树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5、《新公司法制度设计》赵旭东主编,法律出版社2006年相关学术资源介绍-学术期刊《保险研究》、《上海保险》、《中国保险职业学院学报》等。-以书代刊《保险业法制年度报告》(2006、2007)法律出版社《保险法评论》(第1、2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2009年《海商法保险法评论》(第1、2卷)知识经济出版社2007、2008年相关学术资源介绍-网络资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民商法律网法律教育网-保险湖北武汉保险纠纷律师网课程主要内容(章节设计)第一章保险法概述第一节保险法的概念、地位和渊源第二节国外保险法的沿革第三节我国保险法的历史演进第四节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准则第二章保险合同概述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第二节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第三节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内容课程主要内容(章节设计)第三章保险合同的订立第一节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第二节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义务投保方的法律义务保险方的法律义务第三节保险利益第四章保险合同的效力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生效第二节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第三节保险合同效力的解除第四节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课程主要内容(章节设计)第五章保险合同的条款和形式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条款第二节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形式第六章保险合同的履行第一节索赔和理赔概述第二节索赔的条件和程序第三节理赔的程序课程主要内容(章节设计)第七章财产保险合同概述第一节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适应范围第二节损失补偿原则第三节重复保险第四节保险代位求偿权第八章特殊财产保险合同第一节责任保险合同第二节信用保险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课程主要内容(章节设计)第九章人身保险合同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概述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第三节人身保险金的给付第十章各类人身保险合同的比较第一节人寿保险合同概述第二节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概述第三节健康保险合同概述课程主要内容(章节设计)第十一章保险业法概述第一节保险业法的概念及性质第二节保险监管的原则和方式第三节保险业的监管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二章保险组织第一节保险市场第二节保险业组织类型课程主要内容(章节设计)第十三章保险中介制度第一节保险中介制度概述第二节保险代理人第三节保险经纪人第四节保险公估人第十四章业监督管理制度第一节保险监督管理制度概述第二节保险业的组织监管第三节保险业偿付能力的监管第四节保险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第五节保险业的自律管理体制第六节保险法律责任第一章保险法概述第一节保险法的概念、地位和渊源一、保险与保险法(一)保险的经济解释1、风险分散与损失补偿的经济活动2、不确定性条件下对财富的跨期合理分配3、相关外部效用——社会的稳定器(二)保险的法学解释1、一种特殊的合同(契约)关系2、一种需要政府有效管制的行业二、保险法的概念(p17)“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关系即是指当事人之间依保险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一)广义保险法与狭义保险法1、保险合同法2、保险业法3、保险特别法4、社会保险法5、政策性保险立法(二)保险法的公法性质和私法性质1、保险私法:调整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保险关系的行为规范。--保险合同法和特别法法律关系主体平等;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确定和改变权利义务关系(任意性);2、保险公法:调整社会公共保险关系的行为规范。--保险业法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国家;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当事人自主行为而改变(强制性);三、保险法的地位和体例(一)保险法与民商法、经济法的关系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制度民商合一:保险法为民法的特别法;民商分立:保险法为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合同法、公司法)(二)保险法的立法体例分别立法之德国模式:保险合同与保险监管两个单行法律;分别立法之日本模式:保险合同在《商法典》,业法单行;分别立法之意大利模式:保险合同在《民法典》,业法单行;合并立法之法国模式:《保险法典》英美立法模式:保险合同无成文法;三、保险法的地位和体例(三)保险法与临近法的关系:衔接和适用1、海商法2、刑法3、反不正当竞争法4、其他四、保险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法学概论基本原理回顾)法的渊源在法学中一般是指法律的形式意义上的构成,是指法的各种表现形式。(二)保险法的渊源1、法律法规2、行政法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1年颁布)3、行政规章4、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200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3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05年3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8年12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节国外保险法的沿革一、保险法的产生(p33)二、国外保险立法概况(一)大陆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以德国为例德国在1908年颁布了《保险合同法》,共有194条。2003年6月德国保险合同法改革委员会发表了改革初步意见,最后公布了专家共同拟定的新保险合同法草案。2006年10月,德国联邦政府审定后的保险合同法草案公布,并提交给联邦议会审议。该新保险合同法案已经于2008年1月1日开始生效。此次保险合同法的修订是德国保险合同法有史以来一次很大的改动,基本上抛弃了原有的条款编排,完全重新改写,这在德国是首次对保险合同法作如此大的修改。新保险合同法,分为3编,215条。对保险的分类(专指非海上保险的分类)方法是:将保险分为三大类:损害保险,生命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其中包括健康保险)。(二)英美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以美国为例1945年美国联邦议会通过“麦克伦-福克森法案”(McCarran-FergusonAct)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Gramm-Leach-BlileyFinancialServicesModernizationAct)2004年8月25日,“各州现代化和监管透明化法案”(StateModernizationandRegulatoryTransparencyAct,简称SMART法案)HR.10652006年4月5日,“国家保险法草案”(NationalInsuranceAct)S.2509第三节我国保险法的历史演进一、建国前的保险立法二、1949年后台湾地区的保险立法三、新中国的保险立法(p42)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征求意见的通知(04-11-19)为了适应入世后新形势的需要,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了针对性的修改。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法律环境的持续变化,现行保险法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保险业发展和监管的需要。为此,中国保监会再次启动保险法的修改工作。现将本次修改工作的重点公告如下:1.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问题;2.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3.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重复保险;4.财产保险条款的规范;5.人身保险条款的规范;6.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相互保险公司、自保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定位及监管;7.保险公估公司、兼业保险代理机构、专属保险代理机构、个人经纪人、保险营销员的定位及监管;8.保险行业协会的定位及职能;9.保险资金运用模式的创新和投资渠道的拓宽;10.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科学分类及划分标准;11.快速发展的市场环境下保险条款费率的监管方式;12.监管机构对保险失信行为的处理;13.保险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及监管。新华社北京2008年8月1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会议认为,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加强和改善对保险市场的监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有必要针对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保险法进行修改。保险法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保险行业的基本制度和自律规定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并强化了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和监管手段,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保险法修订草案是由中国保监会组织起草,并经国务院法制办协调、修改,于8月1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8月5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保险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于8月12日对议案进行了审议。8月25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举行,受国务院委托,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作关于提请审议保险法修订草案的议案的说明。保险法修订草案共10章194条,与原法相比,新增了“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两章,并修改完善了相关内容。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保险合同法律规范。针对保险实践中存在较多保险纠纷和理赔难等问题,草案从加强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角度,进一步细化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1)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生效时间(第十五条第三款);(2)对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加以限制(第十八条第二、三款);(3)保险人对保险合同内容以及保险凭证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第十九条);(4)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第三款)。此外,修订草案还对保险人在理赔时的具体程序和时限、财产保险的赔偿计算标准、责任保险的赔偿程序等进行了细化规定。保险法修订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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