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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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肇庆市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事制度改革后市场主体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明晰市场监管职责,推动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形成宽进严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肇庆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第四条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取得主体资格,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从事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应当经批准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须凭有关审批部2门的批准文件、证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第五条对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责权对应、多方联动和协调统一的原则。第二章监管职责第六条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与行业监管有机结合的要求,建立健全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相协调的市场监管机制,遵循权责一致、审批与监管相统一的原则,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登记机关负责市场主体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指不需经许可的经营项目或不涉及行业监管特殊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下列情形,由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二)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借用、租用、受让他人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3(四)持伪造的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五)违反其他工商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经营行为。第八条许可部门负责市场主体从事审批经营项目(指需经许可方可经营的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下列情形,由许可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二)依法无需办理工商登记,但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行政许可或者其它批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以及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九条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及行业特殊监管要求的监管,规范市场主体或行业的经营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查处其违法违规活动。(一)对国家和政府明令禁止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二)许可审批事项是上级机关,对应属地的监管部门需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三)市政府已协调明确的监管事项,应按确定的职责分工落实监管。第十条经营项目、经营场所需许可审批涉及多个审批4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许可部门、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对于取消行政许可的原许可经营项目,若涉及行业监管特殊要求且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由原许可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第十一条登记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监管。(一)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情况由登记机关进行监管。(二)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或违反有关许可规定的,由规划、住建、国土、安监、公安、消防、环保、城管执法、文化、人防等部门依法监管。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和许可事项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加强经营证照的管理,规范亮证照经营行为。第十四条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完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优化执法监管工作流程,提高监管效能。5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对其登记的市场主体按一定比例进行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公示信息抽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第十六条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当采取建议、辅导、提醒、示范、公示、约谈、规劝等行政指导行为,辅助进行监管,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守信经营。第十七条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时,按照“谁先发现、谁先受理”的原则,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通报或移交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查处;发现违反本部门管理权限的违法经营行为时,还同时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理权限的其他违法经营行为,先行处理后,再及时移交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查处,并依法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不得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进行推诿;确有正当理由的,应与移送部门沟通协调,并商定后续监管事宜;无法商定的,应按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处理。第十九条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对市场主体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部门可视其违法程度及所关联事项予以相应的惩戒。第二十条登记机关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6应依法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一条强化信用管理,完善以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核心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对“黑名单”企业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应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或高管人员采取重点信用监管,对其参与国有资产涉及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第二十二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指导、监督、发挥其自律作用,扩大行业协会参与度,提高行业协会自治功能。(一)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二)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三)培育和鼓励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企业资信信息。第四章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7第二十三条政府建立统一的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平台,做好平台建设、应用和保障。市信息部门负责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平台的研发、运维和管理。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通过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平台公示市场主体登记、许可和监督管理信息,实现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信息的互联共享。第二十四条登记机关通过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平台公示市场主体的登记信息,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跟进市场主体申办审批情况,加强行政指导,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第二十五条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或接收申报事项信息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上传到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平台。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平台接收信息。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作出审批或确认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事项或确认事项信息上传到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平台。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确认发送、上传至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平台的信息存在遗漏、错误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及时勘误。第二十七条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认为所接收的信息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列明具体理由,在1个工作8日内通过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平台进行回退,并按规定重新确定信息接收部门。第二十八条属于国家、省级审批部门作出审批的信息,由市级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录入上传至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平台;市级没有对应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的,由登记机关依申请录入上传。第五章信息管理和公示第二十九条登记部门、许可部门、监管部门应制定信息公示内容、准备和程序,并将信息予以公示。第三十条登记部门、许可部门、监管部门应加强信用约束管理,督促市场主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相应的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等相关生产经营信息。市场主体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的年度报告,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第三十一条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平台公示下列信息:(一)市场主体基本登记信息和备案信息;(二)市场主体提交的年度报告信息;(三)市场主体监督检查信息;9(四)市场主体受到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第三十二条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平台公示下列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市场主体监督检查信息(含年检信息);(三)市场主体受到行政处罚信息;(四)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第三十三条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通过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平台公示市场主体涉及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污染、违法用工和拖欠税费等需要公示的信息。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各级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的内设监察机构依法对商事登记、审批事项、信用信息管理和日常监管的行政效能实施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工作推诿导致监管缺失、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10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启动责任追究程序;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拖延提供共享信息、公示信息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接收,或拖延接收应当接收的信息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处理,或者拖延处理应当处理的信息的;(四)违规使用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平台,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泄露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和监管清单,制定与商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对未列入监管清单事项或调整监管职能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有明确规定的,相关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11第三十九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企业集团、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年日起实施。附件:1、肇庆市市直市场主体许可经营项目监管清单;2、肇庆市市直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许可监管清单1附件1肇庆市市直市场主体许可经营项目监管清单(送审稿)说明1.“综合类”序号1所列的许可(审批)事项不涉及行业准入,监管部门履行对应许可(审批)事项的监管职责。2.本目录所列事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的,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管。3.本目录的梳理范围是企业经营许可(审批)事项,登记类事项没有纳入(如:营业执照登记、税务登记等);对于登记类事项,登记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4.本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如因行政审批改革、法律法规修订废止、部门撤并等原因引致的职能改变,依照“谁负责审批,谁负责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原则相应调整监管职责分工。5.对不是由本级职能部门许可的项目,监管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行业管理分工确定2的监管职责依法进行监管。—3—国民经济分类序号事项(项目)许可(审批)证件名称监管部门法律法规依据备注一、综合类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市商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市商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设立外资企业市商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海运业、海运代理商)批准文件、登记证市交通运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会计师事务所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自用物品进出境核准肇庆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代表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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