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建立有效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增强高级管理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遵循的原则是:(一)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三)责任、权利相结合;(四)股东利益、公司利益、高级管理人员利益和员工利益相结合;第三条本制度的考核、管理对象是在公司领取薪酬的经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第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领取薪酬按实际任职月份计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确定的人员。第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由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具体负责。第二章业绩考核和薪酬确定第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薪收入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公司单项奖励以及各项风险抵押奖励等执行相关规定。基本年薪是年度经营的基本报酬,根据公司规模、员工工资增长水平及其它参考因素确定。绩效年薪是年度经营效益的及时体现,与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成果、工作业绩和贡献挂钩。第七条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根据行业特点和公司经营情况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按实际任职月份逐月发放。第八条扣减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的因素(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规、违纪受到党纪、政纪以致刑事处理者,按以下比例扣减基本年薪:1、受党内警告、行政警告、记过处分之一,扣减当事人基本年薪8%,扣减其他各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的1%;2、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之一,扣减当事人基本年薪15%,扣减其他各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的3%;3、受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之一,当事人不再执行年薪制,全年按员工平均工资计算,扣减其他各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的5%;4、受党内留党察看、行政留用察看、刑事责任及以上处分之一,当事人取消执行年薪,其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高于职工平均工资),扣减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的10%。(二)生产安全事故考核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公司有关管理办法。(三)每发生一次对生产经营和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严重事件,扣减主管或分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的15%,扣减其他各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的3%。(四)违反上市公司运作相关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减年薪的50%,但累计扣除额不超过基本年薪的80%。1、因个人原因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或导致公司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2、因个人原因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导致公司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3、因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4、因个人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法律、法规,被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中当事人取消执行年薪,其待遇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标准不超过基本年薪的1倍,当年具体标准由薪酬委员会提出议案,由公司董事会确定。第十条绩效年薪的评价指标为:利润总额、售电量、售电均价、电费回收率、线损率、投资收益、行风评价。上述各项指标以公司董事会下达给公司经营层的考核目标为基础,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企业合并报表的数据为依据,因国家政策及不可抗力对相关指标产生的影响,经薪酬委员会认定的除外。绩效评价指标在业绩年薪中的权重分别为:1、利润总额40%2、售电量10%3、售电均价15%4、电费回收率15%(含当年电费回收率,历史欠费回收额)5、线损率5%6、对外投资收益10%7、优质服务、行风建设5%(区级行风评议合格)第十一条绩效年薪及考核办法如下:(一)完成董事会下达的考核指标:按标准计领基本绩效年薪;(二)超额完成考核指标:上述各项考核指标每超额完成1%,增加该指标权重业绩年薪1%,作为超绩效年薪,累计不能超过基本绩效年薪的50%。(三)未完成考核指标扣减业绩年薪:1、上述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额每低于考核值1个百分点,扣减该指标权重业绩年薪的2%;2、上述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额每低于考核值的20%时,扣除该项指标全部权重的业绩年薪。第十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薪的具体分配系数如下:(一)总经理的年薪收入为年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计算值,即系数为1;(二)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年薪收入系数为0.8;(三)董事会秘书年薪收入系数为0.7;第十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本公司(或控股公司)职务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在一个单位领取个人收入。第三章业绩考核和薪酬兑现第十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的机构是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兑现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进行,经营业绩考核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第十五条薪酬委员会在年度财务审计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评工作,具体程序为:(一)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二)薪酬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三)按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检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事件、重大违规事项中的责任,并扣减相关人员年薪收入;(四)根据绩效考核、评价结果提出相应议案,报董事会审议;(五)董事会审议、确认考核结果,并兑现奖惩。第十六条本制度实施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经营性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大幅度上升或下降,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收入影响较大时,董事会有权进行适当调整。第十七条董事会有权对寻找优质项目、融资、重大资产盘活等为公司持续经营和当年或以后年度经营业绩的提高有重大贡献的,或在提高公司经营业绩和经济效益、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建设、企业规范运作、防范和化解风险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另行决定奖励事宜。第十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本制度实行年薪制后,不得再领取本企业其他工资性收入,也不得领取本企业兼职报酬。对利用职权擅自给自己增加收入或领取年薪以外兼职报酬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将给予通报批评,责令纠正并退回不当收入,视情节给以党纪、政纪处分。地方政府(部门)决定给予企业或公司经营者的奖励,报董事会批准后,按要求进行发放。第十九条董事会按照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加强财务和审计监督,客观公正地开展绩效评价,考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第二十条经营层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重要事项,对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影响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的事项,经营层不得瞒报、漏报,不得弄虚作假。董事会要加强对经营层重要事项报告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由董事会给予扣减年薪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董事会决议取消其当年年薪考核资格。第二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违法乱纪、贪污受贿、弄虚作假及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若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则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取消其当年年薪考核资格。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作年度工资计划时要留有余地,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放年度绩效时相应发放员工年度绩效奖。第二十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得年薪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由企业实行代扣、代缴。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薪酬由股东大会确定。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请各位董事审议。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