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致遠管理學院推廣教育實施辦法96年1月8日行政會議通過96年3月5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98年12月16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一條本要點依據教育部「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大學辦理推廣教育計畫審查要點」訂定之。第二條本校為推廣終身教育,提升大眾學識技能及社會文化水準,特開辦各類推廣教育班次。第三條本校推廣教育班次分為學分班與非學分班,不授予學位證明書。學分班每一學分必須修滿十八小時,學員經考試及格,核發學分證明書。非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經考核及格,核發結業證書。第四條本校推廣教育得採面授教學、校外教學、遠距教學及境外教學等方式。境外教學依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五條之二、之三款規定辦理。第五條推廣教育地點得採校內及校外教學。校外教學場地以洽借學校或公務機關(構)現有合格場地為原則,應檢具借用協議書報部備查;其他校外教學場地應檢具合格建管(使用分配符合教學使用)、消防及衛生檢查等相關證明及設置計畫,報部核准。第六條本校各類推廣教育班次由各系、所、中心及推廣教育中心或委外辦理者,由推廣教育中心統籌辦理行政事宜。本校各推廣教育學分班由系、所、委外辦理者開班,由推廣教育中心擬定開班計畫,送本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辦理。第七條審查推廣教育計劃需含班次名稱、招生人數、學員資格、入學辦法、師資條件、課程規劃及經費預算。一、班次名稱:推廣教育各班次,招生計畫及各項證明書均應冠以推廣教育字樣,並載明學分班或非學分班。二、招生人數:各開辦單位應考量師資、課程及教學品質,審慎規劃各班次招生人數。三、學員資格:由各開班單位依課程內容審慎訂定。四、入學辦法:各班次辦理招生,除委辦及建教合作班次外,應符合公開、公平原則。修讀人員經審查合格後,由本校推廣教育中心通知其入學。學分班修讀人員其註冊按本校一般學生規定辦理。五、師資條件:推廣教育師資應符合大學法教師及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聘任資格。六、課程規劃:依據本校各相關系所課程大綱規劃之。七、經費預算:應列出經費來源與各項主要經費之用途。第八條有關本校推廣教育之經費另訂推廣教育經費管理要點規定之。第九條學分班招生對象,應配合所開設課程之程度,屬研究所碩士班課程者,招生對象限大學畢業或具備報考研究所同等學歷資格者;屬大學部課程者,招生對象限高中(職)畢業或具同等學歷者。但基於特殊需要開設之班次,經專案報教育部核准者,不受此限。境外學分班招生對象應為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之台灣地區人民或華僑。非學分班招生對象資格伊開班性質訂定之。第十條學分班每班以不超過五十人,並以專班方式辦理為原則,其情況特殊者,得招收隨班附讀學員,其隨班附讀人數:大學部原學系修讀人數在六十人以下者,隨班附讀人數得補足至六十人,原學系修讀人數超過六十人,隨班附讀人數以原學系修讀人數百分之十為限,研究所原所修讀人數在二十人以下者,隨班附讀人數得補足至二十人,原所修讀人數超過二十人者,隨班附讀人數以原所修讀人數百分之十為限。2第十一條學分班學員經參加本校系、所公開招生錄取者,得依本校抵免學分要點申請抵免。第十二條學分班學員之成績,學士班以六十分為及格,碩士班乙七十分為及格。非學分班學員之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推廣教育各班次學員修習期間缺席及請假達上課時數三分之ㄧ以上者,成績不予計分,且不發給學分證明書或結業證明書。第十三條本校推廣教育學士程度學分班學員,每學期累計修習之學分至多以修十八學分為原則;碩士程度學分班學員,每學期累計修習之學分至多以修九學分為原則。每一學分至少須修讀十八小時,並避免以短期密集授課方式進行。實習或實驗課程,學分之計算由各系所訂定之。第十四條各推廣教育學分班次師資,為本校專、兼任教師,但本校專任教師不得少於三分之ㄧ為原則。惟境外教學,本校專任教師則不得少於二分之ㄧ。屬實務性課程之講授,經報請校長核定後,得聘請非學術性實務專家擔任。第十五條為維持本校推廣教育班之教學素質,進修推廣部在每期應舉行教師評鑑,並將結果送交各相關學系、所、處、中心,以作為師資續聘之依據。第十六條本推廣教育教師發放鐘點費依本校推廣教育經費管理要點辦理。第十七條本校推廣教育各班次之退費金額,均採無息方式退還。第十八條報名繳費後,除下列因素外,其餘概不受理退費:一、重大疾病(公、私立醫院證明)。二、因報名人數不足而無法開班者。三、於開課日起二週內辦理轉班者。四、經本校推廣教育中心認定為重大或特殊原因者。第十九條符合本要點第十八條之規定者,得依下列標準申請退費:一、自報名繳費日起至實際上課日前,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七成,報名費不退還。二、自實際上課之日起未逾全期三分之ㄧ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半數,報名費不退還。三、自實際上課之日起已逾全期三分之ㄧ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四、符合本要點第十八條第二款者,該課程所繳費用全額退還。五、符合本要點第十八條第三款者,課程學費以多退少補方式辦理。第二十條因報名人數不足而採併班者,經學員本人同意併班後不得再要求轉班申請。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