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致遠管理學院教師評鑑與績效獎勵辦法(草案)92-94學年教師評鑑試辦95.10.11通過致遠管理學院教師評鑑辦法96.06.13教師自評分數實施方式檢討會議(教師評鑑實施要點修正預備會議)96.09.01教師評鑑暨專業發展中心成立96.09.06各單位業務發展會議確定績效原則96.10.0396學年第一次教師評鑑辦法修正會議96.10.2496學年第二次教師評鑑辦法修正會議96.11.13與各學院院長及人事主任專案簡報第一條本校為提昇教師教學、研究、輔導暨服務之品質,促進教師專業成長,強化教師整體功能,並鼓勵年度績效優良教師,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之評鑑對象為本校專任教師(含借調教師)。試用教師(含新聘及初任教師)之評鑑考核與獎勵辦法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第三條本校教師應每年實施評鑑一次,每次評鑑之週期為自當學年度起(含)之前三學年度。成績計算方式為當學年度加權×3,前一學年度加權×2,前二學年度加權×1,總成績為採計各學年度加權分數後之加權平均數。服務未滿三年者以實際服務年資採計加權數。第四條教師評鑑之範圍包括教師教學、研究、輔導暨服務三個項目。教師評鑑項目與指標如下:一、教學:(一)教學經驗。(二)教學檔案。(三)教學意見調查。(四)課業輔導。(五)教學精進。二、研究:(一)期刊論文。(二)研究計畫。(三)學術專業書籍。(四)技術或實務研究成果(研發成果)。(五)研討會論文。(六)研究獎勵。2三、輔導暨服務:(一)行政服務。(二)輔導服務(生活輔導[含導師擔任]、活動輔導、體育輔導、就業輔導)。(三)專業服務。(四)政府服務。(五)其他有關提升校譽服務。第五條教師評鑑項目比重分別為教學項目佔40%;研究項目佔20-40%,輔導暨服務項目佔20-40%。惟研究、輔導暨服務項目中之比例可由受評教師在規定範圍內調整,但各項不得低於20%。第六條教師評鑑之教學、研究、輔導暨服務三項總成績達七十分者為符合標準,教學、研究、輔導暨服務三項評鑑之總成績低於七十分者為未達標準。第七條教師評鑑總成績符合標準,且總成績達符合標準人數前10%者為特優等。教師評鑑總成績符合標準,且總成績達符合標準人數前11%-25%者為優等。教師評鑑總成績符合標準,且總成績達符合標準人數前26%-75%者為甲等。教師評鑑總成績符合標準,惟總成績為符合標準人數後25%者為乙等。教師評鑑總成績為未達標準者為丙等,教師評鑑總成績未達標準且在總受評人員名額之後5%者為丁等。第八條教師評鑑總成績特優等者,發給3個月俸額(含本俸、學術加給及主管加給)之績效獎金。教師評鑑總成績優等者,發給2個月俸額(含本俸、學術加給及主管加給)之績效獎金。教師評鑑總成績甲等者,發給1個月俸額(含本俸、學術加給及主管加給)之績效獎金。免接受教師評鑑者之績效獎金另行簽辦。第九條教師評鑑成績為丙等者,受評人次年起不予晉薪(級),不得超授鐘點(若超授鐘點不予支領超授鐘點費)且不得在校外兼職兼課,另受評人應向各系所教師評鑑委員會提出改進計畫,並由各系所給予必要之輔導協助,惟受評人評鑑總成績連續三年以上結果為丙等者,得由系所教師評鑑委員會向系所教評會對3受評人提出停聘或不續聘之建議。評鑑成績為丁等者,系所教師評鑑委員得會向系所教評會對受評人提出停聘或不續聘之建議。第十條專任教師依規定時數連續兩年授課不足,自第三年起得不予續聘。教授每兩年須有一篇TSSCI、SSCI、SCI、EI、AHCI、國科會承認或同等級期刊(外審)發表之論文或兩篇研討會論文或專書一本,未達者不予晉級,連續五年均無論文發表者,次年得不予續聘。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在八年內皆須通過升等,未通過升等者,次年得不再續聘。第十一條講座教授、曾獲重要教學、研究、服務獎勵或其教學、研究、服務成果具體卓著之教師,經各系(所)簽請校長同意免接受評鑑者,得免接受教師評鑑。第十二條教師評鑑之實施程序如下:(一)教師自評、(二)系(所)初評、(三)學校複評。第十三條系所(含通識教育中心)初評事宜由系所教師評鑑委員會執行之,系所教師評鑑委員會由五至七位委員組成,系所主任為當然委員並兼會議主席,其餘委員由同系所專任教師推選產生,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惟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若必要時可邀請其他系所或校外學者專家擔任教師評鑑委員。第十四條學校複評事宜由校教師評鑑委員會執行之,校教師評鑑委員會由十三至十五位委員組成之,校長、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研發長、三院院長(每年輪流擔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聘請本校教授及校務發展諮詢委員擔任,任期兩年得連任,惟非行政主管之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第十五條教師評鑑暨專業發展中心應依本辦法訂定致遠管理學院教師評鑑實施要點及致遠管理學院教師自評試算表,敘明評鑑項目、評鑑方式、計分方式、評鑑程序、評鑑結果之處理方式等。第十六條各級教師評鑑委員會應將評鑑之結果通知當事人,如當事人對評鑑結果認為不妥時得在接獲通知八日內提出申請複查,如對複查結果仍有疑義可提出申4訴。校教師評鑑委員會之行政業務由教師評鑑暨專業發展中心兼辦。第十七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