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山瑶族乡“三项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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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山瑶族乡贯彻落实“三项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确保我乡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三项制度”的贯彻落实,便于监督各村委会、乡直各单位有效实施“三项制度”;推进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建立作风效能建设的长效机制,根据《钟山县首问责任制度》、《钟山县限时办结制度》、《钟山县责任追究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章首问负责制第一条各村委会、乡直各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挂牌上岗、按照“首问负责制”要求,根据各人岗位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事事有交代,件件有着落”。第二条首问负责制是指最先受理到本单位咨询、办事、来访的外部人员的工作人员,有责任为外来服务对象办理或引导办理有关工作事宜。第三条凡是外来者通过电话、传真等通讯工具或本人来访所接触的第一人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包括对自己最先接待的群众来访、办事、咨询等方面应负有的解答、办理或引导办理责任。第四条各单位干部职工都有当好首问责任人,方便基层和群众办事,维护本单位良好形象的义务和责任。第五条首问责任人要按照《公务员依法行政手册》的要求接待外来服务对象,做到文明用语、礼貌待人、态度诚恳、积极热情、有问必答、当办则办。坚持做到“四个一”,即“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座,一杯清茶解渴、一腔热情办事”,不以任何借口推诿、搪塞、拒绝或拖办。禁止使用伤害来办事人员感情、损害花山乡形象、影响服务效果的语气。第六条首问责任人要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和要求。对涉及本人工作岗位职责的事宜,首问责任人要做到依章按程序办理,对办理的事项,凡资料齐备、要件齐全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必须即时予以办理;对资料要件未齐备者,要向对方讲明理由和注意事项,协助指导其办理相关资料和文件。一次可办妥的,不让服务对象再来第二次。对当时不能办结的,要与对方约明办妥时限。对不符合政策和规定的事项,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第七条不属于本人工作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宜,首问责任人要向服务对象讲清由谁办理并引导到办事的具体单位。对有关人员出差或责任不明确的事宜,首问责任人应及时向领导汇报,由领导负责协调或给办事者明确答复;如果领导也不在,首问责任人应告知办事者下次来的时间或联络方式方法,下次来时首问责任人仍要引见到位;如所办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做好解释,并给予帮助。第八条对来自基层的服务对象,要尽可能将应办事项办结。对因特殊原因在节假日或休息时间来本单位办事的服务对象,任何工作人员不得怠慢,在问明情况前提下,要尽可能帮助其联系或为其办理有关事宜。第九条各村委会、乡直各单位具体负责首问负责制的实施。各单位负责人是部门落实首问负责制的第一责任人,既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又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推行首问负责制作为本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坚持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落实。第十条乡党政办负责首问负责制的督促协调,并建立“即办事项导办制、重要事项跟办制、其它事项预约办理制”,同时做好督查督办记录。督查督办组要利用公开投诉电话、设立意见箱,广泛征集各方面意见,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首问责任人因回避、扣压或忘记向主办人交待清楚,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对各类投诉或举报一经立案受理后,在7日内给予答复。第十一条将首问负责制落实情况列入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本年度内被举报或投诉的工作人员(经查情况属实的),当年不能评为优秀公务员或先进工作者;本年度内被举报或投诉在两人以上的单位,当年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对花山乡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当事人和该单位领导的责任。第三章限时办结制第一条各村委会、乡直各单位对“特急件”应按来文要求的时间内办结;一般公文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不能办理的,承办单位应书面或口头答复报文单位。第二条各单位办公室收到会签公文后,会签时限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因单位负责人外出或公文中的事项确需开会研究等原因无法按时限要求会签的,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第三条各单位办理各类督办件和批办件等有办理时限的公文或事项,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重大督办事项应通过书面反馈乡党政办公室或分管领导。第四条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在承办单位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视情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第五条对来函、来信,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若非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在当日内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第六条外单位要求出具有关证明的,根据有关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第七条执法机关处理违法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5日;需要继续延长的,应报上一级执法机关批准。第八条执法机关收到案件处理申请后,应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第九条本单位受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公示、招标、拍卖、挂牌、勘测或专家评审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单位要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在业务预受理回执中填写清楚,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第十条对特别紧急的事项,随到随办。分管领导应当亲自督办。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应填写《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说明原因,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经同意后方可延期。经批准延期的,单位在时限届满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第十一条属本单位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或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第四章责任追究制第一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加强对内部工作人员的严格教育和管理,积极主动地预防和纠正违反“三项制度”的行为。第二条各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办文办事限时制、首问负责制等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工作效能,妨碍优化发展环境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责任。第三条单位违反规定,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违反规定超过3次的,取消该年度考核单位和单位负责人评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责任。第四条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并视情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处室负责人责任。第五条乡党政办公室负责办文办事限时制的督促与检查;及时受理办理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工作效能行为的投诉或举报,并予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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