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府〔2006〕56号关于批转苏州市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苏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16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五月十六日苏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决定》、《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和江苏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市政府设立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用以引导和促进全社会对服务业的投入,壮大产业规模,优化经济结构,提高服务业现代化水平。为加强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引导资金是专门用于促进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财政资金,每年在市财政年度预算内安排并视服务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逐年递增。各市、区应安排相应资金,共同促进我市服务业跨越发展。第三条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由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以项目管理为主;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提出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编制引导资金使用计划;提出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组织专家对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开展评审、论证工作;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引导资金安排计划,对引导资金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提出拨付意见,向市政府汇报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市财政局是引导资金的监管部门,以资金管理为主;与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共同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年度使用计划、项目评审论证标准、下达资金计划等,办理引导资金的拨付,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配合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做好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汇报工作。第四条引导资金遵循统一管理、集中使用、公开申请、规范操作、专款专用、科学监管的原则,实行按项目申报,科学评审,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管理方式。二、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五条引导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1.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新兴领域和薄弱领域中的投资和经营项目,优先扶持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含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内容的产业项目;2.符合促进我市服务业发展有关政策意见中扶持对象要求的项目;3.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配套资金;4.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的奖励资金;5.专家评审(评议)、项目后评价等的工作费用;6.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其它事项。第六条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有贴息、补贴两种,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使用方式:1.贴息。经批准扶持的重点建设项目,对其发生的中长期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贷款贴息采用全贴、半贴和定贴方式,贴息的计算时间与银行收取贷款利息的时间相一致,贴息额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法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贴息最长不超过两年。原则上按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正常贷款期限之外的加息、罚息不包括在内。2.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投资和经营项目给予一定资金的资助,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第七条对年度服务业目标考核的表彰奖励资金(考核奖励办法另定)以及专家评审(评议)、项目后评价等费用在引导资金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引导资金的10%。三、申报条件和程序第八条引导资金一般每年度申报两次,分上、下半年各一次。1.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通过网上发布和发文到各市、市有关主管部门的形式,发布引导资金申报的有关事项。2.符合条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根据申报要求,填写引导资金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通过项目所在地发改委(局)、财政局或行业主管部门逐级申报。3.项目所在地发改委(局)负责本区域内申报项目的扎口工作,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出具书面推荐意见。第九条引导资金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1.能够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2.带动性强、发展前景好且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目录和服务业布局规划要求的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3.具有一定规模和品牌知名度、先进理念和先进管理技术,能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形成较强竞争力,对行业发展具有示范或先导作用的项目;4.有利于吸引外来投资,提高服务业供给质量,增强集聚辐射力,提升我市经济质量和水平的现代服务业项目。5.符合规划要求的跨区域、跨行业、关联度大的服务业重大建设项目;6.有助于在扩大就业、增加地方税收等方面产生明显成效的项目;7.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思想,显著改善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并有经营性产出的项目。凡市级财政已设立专项资金或当年享受过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服务业领域和项目(国家要求配套的项目除外),不再安排引导资金。第十条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条件:申报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已经立项或已制定实施计划的项目。第十一条引导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要求:1.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二年以上;2.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财务制度,依法经营,照章纳税;3.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第十二条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1.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2.填写完整的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3.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的项目申请报告或具有资质的投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4.政府有权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5.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前两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和其它相关财务资料(复印件);6.当地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应提供同级财政部门的证明文件;7.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贷款合同文本(复印件);8.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第十三条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受理申请后,会同市财政局、市服务业重点推进工作小组牵头部门等组成联合审核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在完成申报项目材料的形式审查后,对初选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组以评审或评议方式,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风险性、市场前景、投资概算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咨询意见。第十四条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根据产业导向和布局以及评审(评议)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在通盘考虑、突出重点的前提下提出引导资金的扶持项目及额度安排建议,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由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联合下达扶持项目的资金安排计划,并明确重点扶持内容。四、项目和资金管理第十五条凡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均纳入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服务业重点项目考核,按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各市、区发改委(局)或有关主管部门要协助做好引导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1.贷款贴息和补贴的项目,符合招投标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2.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应于每季度上旬,通过各市、区发改委(局)或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季度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的书面材料。3.获得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特别是引导资金重点扶持内容不得变动。4.建设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5.对未按建设期如期竣工或开业又不具备后续条件的项目予以取消。第十六条各市、区发改委(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将引导资金项目同重点项目考核结合起来,加强跟踪管理,对引导资金使用效果每年要进行分析总结,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和市财政局。第十七条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于当年尚未安排的引导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安排。第十八条各市、区应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当地服务业发展和与上级服务业引导资金配套,配套资金不低于下达额度的50%。第十九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抓紧做好兑现工作。1.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苏州市服务业引导资金兑现申请表。2.贴息项目要提供当期银行贷款的结息凭证;补贴项目:工程类项目应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经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财政局认可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基建审计报告(意见),补贴金额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可由项目所在市、区财政部门确认的资金使用明细说明替代审计报告;营业类项目应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它可资证明项目建设内容已完成的相关资料。各市、区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应提供资金到位证明。3.各市、区发改委(局)或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兑现条件的项目,向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提出书面兑现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必要时,由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会市财政局对项目组织抽检。4.经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审验同意后,出具相关函件,由市财政局核拨资金。各市、区所报项目,资金将拨至各市、区财政局,各市、区财政局应及时、足额拨付至相关企业;有关主管部门所报项目,资金直接拨至项目单位。第二十条引导资金原则上自资金安排计划下达后两年内要进行兑现,特殊情况经申请可延长一年。过期将不再兑现,资金另行安排。如该项目仍需引导资金扶持,则需另行申请。第二十一条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不定期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以及各地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如有需要,可委托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项目单位应公开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以确保专款专用。五、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引导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或移作它用。一旦发现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收回拨付资金、取消申报资格(两年内不予安排新的项目)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资金。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引导资金的;2.转移、截留或者挪用引导资金的;3.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特别是引导资金重点扶持内容的;4.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或竣工完成的;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四条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得到引导资金的,一经查实,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各级引导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所报送材料审查不严、造成引导资金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引导资金申请报告。第二十五条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审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出具严重失实报告的,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承担引导资金咨询评估和审计任务资格的处罚。第二十六条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财政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2.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3.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六、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计委市财政局《第三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1997〕45号)同时废止。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财政局二○○六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