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重点整理劳动法一、劳动的概念与特点1概念: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劳动者为获取劳动报酬而从事的、履行劳动法律义务的社会劳动。2特点:(1)主体为劳动法中的主体;(2)目的为获取劳动报酬;(3)性质为履行劳动法律义务的行为;(4)形式为社会劳动。二、劳动关系的概念与特征(重点)1概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若干称谓:雇佣关系;劳资关系;劳工关系;劳使关系;产业关系2特征:(1)主体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2)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从属性(3)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4)兼有平等和不平等性质,但不平等性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点;(5)内容以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相结合;(6)兼有对抗性与非对抗性。3类型:(1)所有制类型的劳动关系(2)劳动者身份类型的劳动关系(3)产业类型的劳动关系(4)工作时间类型的劳动关系(5)劳动合同方式的劳动关系三、劳动法的概念、地位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重点)1、劳动法的概念(广义和狭义之分):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特征(1)公法与私法的结合;(2)保护法与管理法的结合;(3)协调法与标准法的结合;(4)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3、性质劳动法是兼有公法与私法双重性质的法律,属社会法范畴。社会法(广义和狭义)4、劳动法的体系(重点)(1)劳动法总则(2)劳动关系协调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法、职工民主管理法、劳动争议处理法(3)劳动基准法:工时法、工资法、劳动保护法、劳动安全卫生法(4)劳动保障法:促进就业法、职业培训法、社会保险法、劳动福利法、劳动监督法5、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重点)(1)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保护弱者;倾斜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协调劳动关系原则劳动法在调整劳动关系及其附随关系时,通过各种机制和方式对劳动关系进行协调,促使劳动关系实现和保持稳定。6、劳动法的作用(重点)(1)劳动法对生产力发展具有促进作用:a.劳动法保障劳动力市场配置机制,使劳动力在社会范围内的配置趋向高效率,从而提高全社会的生产力水平;b.劳动法保护劳动力扩大再生产持续进行,促进劳动力资源开发,从而为生产力系统的运行和发展提供劳动力资源条件;c.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物质利益和政治权利,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从而发挥劳动者在生产力系统中的能动作用;d.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要求不断完善劳动条件,从而使劳动者在生产力系统的运行中能正常地发挥作用;e.劳动法要求合理组织劳动过程,巩固劳动纪律,从而为提高生产力系统的运行效率创造组织条件。(2)劳动法对劳动力市场的作用a.确认劳动者为劳动力的所有者,使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劳动力供方主体的法律地位;b.要求劳动关系必须以合同作为其法律形式,为劳动力供求双方通过市场相互选择和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在市场上自由流动提供法律条件c.实行统一的劳动标准并确立全面的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力在使用和流动过程中得到基本保障,并且使劳动力再生产不论劳动力供求状况如何变化,也不论劳动力使用是否中断,都能正常进行,从而保障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力资源供给;d.建立职工参与、集体谈判、调解仲裁等劳动关系协调制度,为保障劳动力市场顺利运行提供一套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矛盾的有效机制。(3)劳动法对人权保障的作用a.劳动立法在一定意义上是对人权理论的落实b.劳动法是人权保障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4)劳动法对构建和谐社会有作用四、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点1、概念: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义务关系。2、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1)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2)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3)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性3、主体:政府、代表组织、企业和劳动者五、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所属范围不同意志关系上层建筑范畴生产关系组成部分经济基础范畴形成依据不同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范围内以劳动为前提依据发生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内容不同法定权利义务双方必须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形成劳动力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六、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客体主体的三个层次:政府(劳动行政主体);代表组织(劳动者团体、用人单位团体、劳动服务主体);企业、劳动者(市场主体)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基本客体---劳动行为;辅助客体---劳动条件(生产资料、安全生产、工资、福利、保险、休息、培训等)七、劳动者及其团体1广义劳动者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并不一定参与劳动关系)的公民例:就业人员----《就业促进法》职工----《工会法》2狭义劳动者劳动者(狭义)----《劳动法》《劳动法》规定的狭义劳动者的范围(重点)(1)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与个体工商户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3)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4)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5)新增:民办非企业劳动法排除的劳动者范围公务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民;现役军人;家庭保姆。我国劳动者范围存在的问题:范围还较窄且不明确;劳动者缺乏分类:高级管理人员与一般劳动者八、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重点)1、劳动者的权利:(1)参加劳动的权利(2)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6)享受劳动福利的权利(7)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8)参加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9)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2、劳动者的义务:(1)劳动给付义务(2)忠实义务:服从管理;遵守劳动纪律;保守商业秘密等;(3)派生义务:因违反上述义务所承担的义务PS:劳动权(≠劳动者的权利)的体系工作权、团结权、集体协商权、集体行动权、社会保险权、工作环境权劳动三权,又称劳动基本权:团结权、集体协商权和集体行动权。九、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重点)1、用人单位的权利:录用劳动者方面的权利;劳动组织方面的权利;劳动报酬分配方面的权利;劳动纪律方面的权利。2、用人单位的义务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安全卫生义务;帮助义务;使用义务;培训义务;制度保障义务。十、劳动就业权与劳动权的区别劳动就业权劳动权概念不同公民享有的使自己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实现职业劳动的权利公民享有的使自己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内涵不同包含劳动权和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表现形态不同职业劳动可以是职业劳动也可以是非职业劳动外延不同劳动权的一种表现方式比劳动就业权外延广十一、就业与失业的概念及促进就业的原则就业:指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参加国民经济中某个部门的社会劳动,从而获得劳动报酬或劳动收入作为其生活主要来源的状况。公民的就业资格:年龄、劳动能力、就业愿望就业的界限:合法、社会劳动、达到一定的量。失业:指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未能实现就业的状态。劳动就业的原则(重点)(1)平等就业原则国家保障劳动者享受平等的就业权,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在就业方面歧视劳动者;平等就业指社会对公民的劳动能力要以同一尺度和标准衡量;通过公平竞争择优吸收劳动力就业。(2)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相结合把市场调节作为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配置机制,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力市场上自主的双向选择;国家依法运用政策、计划、经济杠杆、行政监督等手段,对劳动力资源市场配置实行间接调控为主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力争充分实现就业目标以及与其他宏观目标相协调。(3)城乡统筹就业原则以城乡统筹发展为目标,以城乡劳动者就业为对象,以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为空间,来制定就业政策、法规和规划,实施就业调控,追求城镇就业稳定发展与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业产业和城镇转移的协调。(4)照顾特殊群体就业的原则《劳动法》第13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14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十二、就业歧视我国关于消除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定《宪法》第33条第1款:“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42条第2款:“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第12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国际关于消除就业歧视的公约:国际劳工公约《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其效果为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我国消除就业歧视立法存在的问题:《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过窄;现有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救济途径;缺乏法律责任的规定《就业促进法》的新规定及存在的问题完善劳动力市场,改革城乡二元户籍管理体制;完善立法,扩大就业歧视的界定范围;加强司法救济;加强执法监督十三、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点1、概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2、特点(1)主体特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2)从主体之间的关系看,劳动合同具有从属性的特色。(3)从合同的持续时间看,劳动合同是继续性合同。(4)从合同性质看,劳动合同具有公私法兼容的性质。(5)从合同内容看,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围绕着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来展开。十四、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1、订立的原则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反对歧视原则2、订立的程序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如实告知义务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提供担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签名盖章;合同文本各执一份3、劳动合同的效力(1)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排除用人单位义务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内容低于国家和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的;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无效合同的处理慎重认定无效,特别是全部无效劳动合同关系消灭,但劳动报酬的处理不能与民事处理等同追究责任和对劳动者的赔偿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处理(报酬、期限)4、劳动合同的变更(一)变更的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二)变更的情况1用人单位的原因2劳动者的原因(三)变更的程序5、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单方解除(1)劳动者预告辞职: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2)劳动者即时解除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3)劳动者立即解除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1)过失性解除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多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采用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的(2)非过失性解除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3)经济性裁员A裁员的条件:用人单位濒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