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__衡平法与信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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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衡平法与信托制度宋娟云南大学回顾英国法主要渊源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主要内容衡平法的概念衡平法的产生及历史背景衡平法的主要内容早期衡平法及特点早期衡平法的历史地位信托制度一、衡平法的概念衡平的含义:广义上的衡平指公道、正义、公平,是古典伦理学中经常使用的概念,可引申为“自然正义”的原则。狭义的衡平是法学概念,指的是根据“自然正义”原则,为匡正主体法律的缺陷和不足而由此衍生出的一批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以理性、良心为标准,以自由裁量权为补充的法律原则的总和。英国衡平法:专指英国法和英美法系中的衡平法,它是继普通法之后,为补救和修正普通法的不足和僵化,通过大法官的司法实践而产生的一种法律体系。衡平思想萌芽于古希腊时期;柏拉图最早看到了法律的刚性及其不足;柏拉图认为: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行为准则,应该是公道和正义的标志、理性的体现。法律所处理的是一般的案件,它通过自身的运转,为社会提供一种基本的道德规范,使不按理性行动的人约束自己。但法律原则性强,因而不可能普遍的适用于每一个具体的特殊事例。亚里士多德继承了柏拉图的正义论;柏拉图重人治;但亚里士多德更重视法治。他认为,法律是不受主观影响的理性,是最高的权威。《尼各马可理论学》亚里士多德的衡平就是:“当法律因其太过于原则化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补正。”罗马人对衡平法的实践罗马人是最先将衡平原则和方法应用于司法实践的—“罗马裁判官法”。古罗马人的衡平思想和实践被欧洲大多数国家继承下来。但只有在英国,衡平法才发展为一个拥有自己的诉讼程序和机构的独立体系,与普通法并存。1873年,英国司法改革取消了衡平法庭的独立存在,但是衡平法仍然作为英国实体法的有机组成部分继续发挥着自己应有的作用。二、衡平法的产生及历史背景时间:13—14世纪目的:通过大法官的司法实践发展起来的旨在对普通法的不足进行补救的一整套独立的原则、规范和法院系统。英国衡平法的产生是与大法官的司法活动密不可分的。英国大法官庭诺曼底征服者带入英国;王室的秘书机构;非司法专属性;签发与普通法有关的王室令状13世纪中叶;从王室中独立;属于大会议相当于政府的一个部门;与衡平法无关;13世纪晚期,大法官作为代表处理民事案件14世纪中叶,作为衡平审理机构初见端倪;1340年,正式列入英吉利的法院系统1390,训令规定可直接处理案件;不必通过御前会议;具备了衡平法院性质1474年,大法官首次以自己的名义发布命令;标志着独立衡平法院的产生。1873年《司法法案》;取消衡平法院;但衡平系统依然存在。衡平法产生的原因与背景1066年诺曼底征服后,国内局势稳定,经济得到有利发展;到13世纪中叶,英国的封建经济已经发展到相当高的水平,特别是羊毛业的兴旺,有力地促进了英国手工业、商业和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于是,产生许多前所未有的经济关系。而普通法对此无能为力。(一)经济原因——内在原因(二)政治背景14-15世纪是英国历史上变动最频繁、动荡最剧烈的时期之一。如,黑死病、百年战争(1337年–1453年)和农民起义接踵而来。进入15世纪,私人间的战争此起彼伏,最后酿成了长达30年的蔷薇之战。大贵族通过控制陪审团,冤假错案层出不穷,法律的权威受到的严重的损坏。人们的权利无法得以保障。(三)普通法的僵化:(直接原因)到14世纪时,普通法体系已经丧失了旧日的生机和活力,变得越来越僵化、保守、落后和不思进取,出现了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1)程序上的形式主义。英国的普通法素有“程序的奴隶”之称,“先程序、后权利”是普通法最重要的格言这一。有令状才有诉讼。(2)内容上的保守主义。普通法对新产生的社会关系不能调整;(3)审判制度陈旧过时。如证人宣誓法,证人多的可胜诉,可花钱买证人。(4)救济方法过于单一,不能对当事人的人身或合法权益提供前面、彻底、有效的保护。一般只有金钱赔偿。(5)其他,普通法对长期积存的诸如陪审团受贿、治安法官徇私枉法,一般人一般平民百姓很难在普通法法庭上获得他们所期待的公平和正义,于是,他们把希望转移到了国王身上,衡平法由此获得了生存的契机。三、衡平法的内容1)衡平法的格言(Maxims)(1)衡平法不允许有不法行为而无补救。(2)衡平追随法律。(3)请求衡平救济者须公平行事。(4)请求衡平救济者必须自己清白。(5)衡平法注重内容而非形式。(6)衡平法寻究履行债务的原意。(7)衡平法将应做之事视为已经做完。(8)衡平法不帮助怠于行使权利者。(9)衡平法力求完全公平而非部分公平。(10)衡平法可对人为一定行为。(11)两种衡平法上的权利相等时,时间在前的权利优先。(12)平等即衡平。2)衡平法的主要权利(1)以用益(Use)或信托(Trust)为依据的受益人权利。到15世纪末,英国有一半以上的土地都采用了受益制。(2)衡平法上的赎回权(Equityofredemption)。平法上的权利回赎权由于普通法极为注重形式,忽视当事人的实际权益,因此,它规定只要过期不赎,抵押人就永久失去对抵押物的所有权,而不问抵押人是否遇到了不可抗力或者抵押权人有无欺诈行为。衡平法院从15世纪中叶开始干预这种抵押关系中抵押物“所有权”的转移制度,规定如果抵押人不能如期清偿债务是由于抵押权人的诈欺行为或其他非人为灾祸,那么虽然他已在普通法上失去了对抵押物的赎回权,但仍然可以在一段“合理期间”享有衡平法上的赎回权3)衡平法的救济方法(1)特别履行(SpecificPerformance)。当受害人不能依照普通法取得赔偿,或虽能取得赔偿但仍显“不公”时,就可以援引这两种方法得到衡平法上的救济。特别履行的使用范围主要限于契约关系,目的是保证契约当事人根据契约规定履行各自的应作为义务。(2)禁令(Injunction)。法院禁令是大法官应原告的请求而颁发的要求被告作为或不作为的强制性司法命令,因此,它在普通法束手无策的制止侵权行为方面尤其有用。随着商品生产和交换关系的进一步发展,这两种救济方法在私这两种救济方法在私有权的保证方面日趋重要。4)程序方面在诉讼程序方面,为了克服普通法诉讼中存在的严重形式主义弊端,衡平法作了重大创新。它完全摒弃了令状制度,原告可以直接以“控诉状”、“请求书”甚至口头申请的方式向大法官提起诉讼。大法官还专门制作了一种称作“传票”的召集令以传唤被告出庭应诉,如果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则以蔑视法庭论,判处监禁。在审判制度方面,大法官取消了陪审制,也不援引普通法判例,而是通过询问当事人和质询证人认定案件事实,然后根据“公平”、“正义”原则作出判决。衡平法院是没有陪审制度的。另外,衡平法法院审理案件役有开庭期的限制,开庭地点也很灵活,不拘旧例。衡平法灵活、简便、快捷、经济的诉讼程序和结案方式是与商业活动中迅速解决争端的要求相吻合的。四、早期衡平法及特点(1)作为封建社会内部早期资本主义性质的商品经济关系在封建法律领域中的反映,衡平法本身具有两重性。(2)衡平法是英国法受罗马法影响的重要表现。(3)大法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衡平法产生的特殊性及其在早期发展中没有现成的体例可循,也由于它更注重“公平”、“正义”等抽象的原则而缺乏详细、严密、富于操作性的适用规范,因此大法官在司法活动中享有比普通法院法官大得多的自由裁量权,且权限的范围变动不居。正如衡平法院的反对者塞尔登所说“衡平是靠不住的东酉,就象大法官脚步的步幅一样,不断发生着变化。”这种极富主观性且没有任何制约的自由裁量权为衡平大法官滥用权力提供了条件,最终导致了1875年的改革。五、早期衡平法的历史地位社会经济的发展角度:早期衡平法通过它所保护的用益制(信托制),有力的冲击了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和等级制度。英国法律制度的角度:首先,衡平法的产生与发展创立了许多新的权利、程序和救济方法,对于僵化的普通法起了填空补缺、纠偏补弊的重要作用,推动英国法律制度逐步走向完备与成熟。其次,衡平法的产生和发展在客观上造成了两种法律体系的并存与竞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普通法的自我改革和进步。最后,衡平法的产生和发展,促成了英国法律体系独特的分支与结构方式。众所周知,欧洲大陆各国的法律体系普遍遵循罗马法的分类方式,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组成部分。在英国,公法和私法之间向来不存在明显的界限,而且由于衡平法的出现,形成了有普通法和衡平法组成的独特的双重结构。六、(受益)信托制度——衡平法最主要的贡献如果不夸张地说,衡平法除了一些有别于普通法的救济方式、一些格言、一些原则之外,唯一成形的具体法律制度唯有信托法。茨威格特和克茨教授即主张,在实践中,衡平法所发展起来的最重要的制度是信托,此外则是禁令、特定履行等救济手段。􀀁􀀁据统计,到14世纪末,英国有一半以上的土地都采用了受益制。对于这种广泛存在的新型财产关系,普通法没有给予全而而完善的调整。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协调受益制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衡平法对受益人的权利予以承认和保护,并在15世纪下半叶形成了较为确定的受益衡平规则。年以后,受益制逐步发展为信托制,显然这一发展与衡平法的努力是分不开的。受益(信托)制的发展定义:受益制是土地的占有人甲将地产交受托人乙代管,受托人乙享有对地产的使用、收益权,并将地产的收益交给土地占有人甲或他指定的土地受益人丙的一种财产制度。委托人:甲受托人:乙受益人:甲或丙土地用益制产生的两种情况一是土地所有者将土地献于教会,使教会成为秘密的受益人,借此求得教会的庇护;另一种情况是年老的土地所有者希望按自己的意愿处置死后地产,即先把自己占有的土地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把土地的受益交给他指定的受益人。在他死后,则有受托人按照他的遗嘱将土地转交给继承人(一般就是受益人)。在实行长子继承制、严格限制土地自由转移的封建英国,用益制使土地的转让更容易了,也使普通法禁止的遗嘱赠予不动产成为可能。为什么说衡平法的主要贡献在于信托制从原则上来讲,普通法对用益制是不予承认的,但在司法实践中,普通法法庭有时采取灵活态度,给予受益人的权利一定程度上的保护。例如:(1)当受益人就是委托人甲时,甲与受托人乙的关系类同于普通法上的转让关系,甲的利益受普通法的转让令状的保护;如果乙不按甲的指令或转让时的承诺事项,甲可以按照令状收回土地。(2)如果受益人是第三人丙,就超出了普通法令状的调整范围。由于趋于僵化的普通法已不再保护用益制,因此,一旦土地受托人违背基本的道德规范,拒不执行事先的承诺时,受益人的权益就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当遇到这种情况时,大法官将从“公平合理”的原则出发,强制受托人履行约定的义务,以保护受益人的权益。由此产生了衡平规则:委托人将土地交给受托人掌管,受托人就必须像对待自己的财产一样管好这些地产,并将土地的受益转给受益人。如果受益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可以向大法官起诉受托人。现代信托制度一、信托的概念与特征(一)信托的概念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二)信托的法律特征(1)信托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应有三方当事人参加,即必须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共同参加。(2)信托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基于信托财产之上的所有权、占有处分权和收益权三相分离。(3)信托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体现了专家理财的特点。(4)信托作为一种营业,最大诚信是其基本的业务行为准则。思考——信托与相关制度的比较信托与代理;信托与行纪;信托与寄存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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