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刑事诉讼制度 - 白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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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刑事诉讼制度专题主讲人:计拓政法学院2010级引言•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的资本主义类型的国家,是英美法系的发源地。原因:英国的殖民地扩张不同的理念个人利益至上判例是英国司法中的特色之处英国刑事诉讼法•英国法的体系•英国法律的发展时期和历史沿革•英国刑事诉讼的特色制度与程序•刑事诉讼发展的最新动态英国法体系•狭义的英国法:我们通常所说的英国法(EnglishLaw)系指适用于英格兰地区的法律。(theLawofEngland)。•威尔士法律:1936年《威尔士法》规定,英格兰与威尔士的法律制度实现完全的统一。•苏格兰法律苏格兰法律:源于法国,以罗马法为基本依据,不属于英美法系,更确切地说,是带有两大法系混合性质。•北爱尔兰法律也有属于自己相对独立的司法体系。英国地图•英美法体系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英国殖民地图英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一)雏形期1.1066年以前处于初创阶段。古罗马大约从公元1年到450年侵占了英格兰,但罗马法却并未坚固地在英格兰的土地上立足。2.公元450年居住在北欧西海岸的日耳曼部落开始穿越英吉利海峡移民至英格兰。这些盎格鲁—撒克逊人在英格兰建立数个王国,古罗马文化被扫荡,当时这些王国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法律。雏形期的法律特点:•实体方面:习惯法为主,遵循不同地方的习惯。(日耳曼神判法)罪名:杀人、伤害、通奸等。刑罚:死刑、断肢、鞭刑、罚金等。•审判程序上(极端原始)公诉方式:领主、地方官、司法委员会。自诉方式:受害人本人取证证明方式:被告人自己提供证人证明自己无罪、受火水刑考验、对天起誓、决斗。•法律渊源:基督教文献、遗嘱、土地转让证书以及历代盎格鲁—撒克逊历代国王的命令或判决。(教会势力强大、教会法院)(二)形成发展期时间:1066年至17世纪历史事件:诺曼底公爵威廉(DukeWilliamofNormandy)于1066年征服英国的同时,将封建制度带入英国。解决纠纷的方式(封建色彩浓厚)首先,中世纪英国法院就是领主庄园(庄园法院)同时是重大会议、重要仪式举行地。缺点:没有警察执行逮捕行为,每年只开庭两次或四次。多元的审判权•自治体法院(communalcourts)英格兰基本政治区域单位。•封建的或领主法院(feudalorseignorialcourt)土地分封为媒介建立的。(特权法院)•教会法院(ecclesiasticalcourt)处理宗教事务,涉及民族信仰、婚姻、道德、遗嘱效力和继承。•其他的地方法院有时也承认在定期集市开设的商人法院独立的审判权。其次,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的启动都是被动的,由当事人提出,众人协助诉讼。•重罪的案件:不仅要求自己寻找,而且“大声喊叫”邻村的居民协助寻找,自己告发。(罪犯或被指控的人被关押在贵族城堡的地牢)•轻罪的案件:bohr制度,征什一税。(与现代警察和保释金的只能相似)(秦朝连坐)•审判方式:11世纪将罪犯提交审判的程序,提交审判的主体是被害人,被指控者的“征什一税”负责找。12世纪起,大陪审团制度。专门负责案件审判,它是指控犯罪的机构。指控—逮捕—保护公民免受诉讼的机构。(初审?审查证据、是否提起诉讼,无权决定实体问题)13世纪,审判陪审制度(也称小陪审团)。为巩固其统治,国王一方面对原有的法律、制度和习惯准予保留和沿用,以维持起码的秩序和稳定;另一方面大力加强君王的中央集权,不失时机的采取一切措施统一全国的司法制度。国王法庭(CuriaRegis)(中央的司法机关)•对所有涉及国王利益的案件都毫无条件地具有管辖权,认为一切罪行都是“危害国王的安宁、王位及其尊严”的。•意义:国王法庭是英国刑事审判史上的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以后的王座法庭、刑事法庭以及巡回法庭都是由它发展起来的。巡回审判制度•检查行政、财政、司法--专门针对司法活动•亨利八世划分若干巡回区,建立法官巡回审判制度•1166年赋予法官审判所有重大犯罪案件的权力,并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统一的刑法。•13世纪重罪+轻罪(轻罪是指除叛逆和重罪以外的其他应予起诉的罪行)•一切刑事案件的最高监督权属于王座法院•巡回法官办案法律依据:国王的诏书和敕令当地的习惯办案结束后,互相交换意见,将各地遵守的习惯逐步加以统一形成判例。“法官造法”14世纪中叶地方各郡相继设立了治安法院和治安法官,负责处理破坏治安的案件。16世纪英国刑事法律在制度中,将罪行分为公诉罪(公罪)与简易罪(私罪)公诉罪-----正式起诉的审判程序私罪------适应的简易审判程序•普通法在这一时期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并成为世界上独立的法系之一,即英吉利法系,以后成为英美法系。(三)发展改革期(18世纪)•背景:英国犯罪数量的增加(死刑数量从1660年到18世纪末增加了大约200件。)18世纪早期,普通法法院大陪审团负责指控嫌疑人,并为大多数重罪罪行的审判质量,规定对死刑案件被告人享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证据)1836年英国才保证被告人享有律师辩护的权利(但不保证律师参与审判)18世纪早期,对于复杂的刑事案件,被指控人更需要律师帮助18世纪后期被害人聘用专业人士帮助办理不同法律业务手续的现象。18世纪末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进行辩护的理念已经被司法界广泛接受。•私人起诉制度使起诉人不堪重负诉讼成本过高导致警察起诉制度应运而生,刑事法律方面出现了大量的单行法律。但是,直到现在,英国始终没有一部完整的、系统的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20世纪50年代末,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刑事审判制度1949年主要针对治安法院进行改革,完备了治安法官及书记员资格、活动方式等方面的程序1952年设立了简易程序、预审程序20世纪60年代后,进一步对预审制度进行改革1971年废除了巡回法院,取而代之的是刑事法院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侦查规范化、明确警察的权限1985年《犯罪起诉法》,明确起诉权归属检查机关1987年《刑事审判法》----针对性起诉机构严重诈骗案件调查局刑事诉讼的特色制度与程序•英国刑事诉讼程序可分为侦查起诉、预审、审判三个阶段。•英国的刑事法院系统由治安法院、最高法院(包括刑事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和上议院组成,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对英国各级法院都有法律效力。•对于一般案件,英国实行三审终审制。英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最受人瞩目的是:警察不仅具有广泛的侦查权,而且对某些案件享有起诉权;检察机关起步较晚,在起诉中扮演着次要角色;治安法院的预审法官代替大陪审团负责审查起诉;治安法院可以采用简易审判程序;刑事法院审理一审案件时采用职业法官与陪审团共同审理的方式;传统的验尸官法院专门负责尸检。(一)警察具有侦查权和起诉权英国的刑事侦查任务主要由警察负责完成。私人侦探可以在“夹缝”中发挥作用。(有些案件警察不便介入)(“以民为主、以官为辅”)1986年检察院收回对部分案件的起诉权。对抗制模式使在英美法系中侦查活动刑事诉讼中地位不是特别重要。(二)检察官在起诉中扮演次要角色英国起诉制度的背景英国起诉制度是“土生土长”的产物。警察起诉是带私人性质、地方性和自由裁量性,没有统一的标准。担负的是侦查与起诉的双重任务。警察依靠律师的帮助。在大城市,建立了起诉管部门,有专门的起诉官律师可以提出法律意见,但警察无义务照办起诉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侦查和起诉职能不清,违背了基本诉讼原则。警察承担侦查和起诉两项职能,部分案件在没有证据情况下即进入起诉程序。起诉人认为应当放弃,但警察强行起诉。起诉问题存在的地方差异导致起诉标准和行为存在差异由于侦查权的单一性,导致证据不可避免的带有一种偏见。而且由于侦查人员的局限性,警察的起诉必然存在不真实性因素。1985年起诉制度的变革全国建立统一的起诉制度,形成一个单独的中央级部门。在各地成立完全地方化的起诉体制,即每个管区设立法定的起诉机构。一旦警察决定起诉,皇家检察官要为警察提供一般法律咨询,为开庭准备起诉材料和向出庭律师介绍情况。检察官只能在治安法院出庭支持公诉,而不能在刑事法院出庭。对于需要经过刑事法院审判的重罪案件,检察官不能出庭,必须另行聘请大律师出庭支持公诉。1985年《犯罪起诉法》《犯罪起诉法》规定,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建立了由检察长领导的全国性起诉机构。机构按地区分社,每一个起诉机构都由国家起诉官领导。决定起诉权在警察,而进一步审查起诉是否符合条件的权力在检察官。检察官重要的权力--中止案件权•法院还没有开始审理有关案件的证据,可以撤回或放弃案件。•如果案件开始审理,可以要求法院允许以不提出证据的方法撤回指控。1994年《皇家检控官规则》为英国提供了一个全国统一的起诉决定标准和制定了一种更为开放和透明的原则。•所有的起诉决定或审查起诉的决定必须首先满足证据标准。•达到证据标准,皇家起诉管还必须决定是否为了公众利益而起诉。检察官的公诉职能体现在:涉嫌凶杀,破产欺诈等有起诉权。对警察移交的刑事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是证据的充分性和是否为了公共利益,无权自行进行补充侦查或者收集新证据。(三)预审法官负责审查起诉凡是正事起诉程序由刑事法院审判的案件,都要经过治安法院的预审。起源:英国的大陪审团制度。任务: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起诉的法律条件是否齐备,起诉理由是否合理,但不审查被告人是否有罪。预审的形式:1名治安法官独任,也可由7名以内的治安法官组成合议庭。被告人必须出庭,公开审理,但不许新闻媒体报道。预审形式1.书面预审•定义:预审法官只根据书面陈述和其他书面证据材料,无须当事人进行口头提证或辩论,符合起诉条件的,被告方无异议的,案件将移送刑事法院适用正式起诉程序审理。•程序来源:《1976年刑事审判法》第一条规定。(“第一条预审”)书面预审程序:(1)起诉方告知治安法庭,全部证据均以书面陈述的刑事提出,副本已交被告知方。(2)治安法庭向被告方宣读控告内容,询问被告方对起诉方的控告和书面陈述是否提出异议,如无异议,法庭将正式接受起诉方的控告和书面陈述。如果被告方愿意提供证据或要求传唤证人,法庭则改为言辞预审。(3)法庭告知被告人若提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则必须在预审结束后一周内提供其细节。(4)法庭不经口头提证和辩论,不审查证据内容而移送起诉。言辞预审•定义:预审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经过口头辩论,然后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刑事法院以正式起诉程序审理。•来源:《1980年治安法院法》的规定•适用情形第一、被告人没有律师出庭第二、治安法官收到的起诉方提交的书面陈述中,要求把被告人提交正式审判的证据材料不充分。•适用程序(1)起诉方提证,然后进行主询问、交叉询问、再询问。(2)预审法庭询问被告人是否做“罪名不成立”的抗辩。(3)预审法庭向被告人宣读控告书,并对控告的性质等加以解释。(4)预审法庭向被告人提出告诫,如作陈述或答辩,将制成笔录作为证据使用,然后询问被告人是否作答辩。(5)被告人如果愿意自己作证或提供证人,应允许其提证,对被告方的证人同样进行主询问、交叉询问和再询问。(6)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告方提证之前或之后代表被告方陈述,起诉方有权答辩。(7)双方可作第二次陈述。(8)预审法庭根据双方的提证和陈述,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刑事法院,对此预审法庭只能作驳回起诉或者移送起诉的决定。(四)律师在刑事诉讼中非常活跃英国特色的律师制度特点(一)法官几乎全部来源于律师(二)皇家检察官的起诉活动离不开律师的帮助(三)英国律师制度保留了许多封建传统,行会气息、等级制度气氛比较浓厚。律师的分类初级律师(Solicitor,或称为事务律师)从事一般性法律服务,法律咨询,制作法律文书(订契约、立遗嘱等)起草书信、调节纠纷以及办理转移不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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