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茂公积金管委会〔2006〕3号印发《茂名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茂名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二ОО六年七月五日-2-茂名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市管理中心设立的各县(市、区)管理部,根据市管理中心的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支付手续由市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第二章提取条件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个人帐户内的-3-住房公积金: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㈡离休、退休的;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㈣出境定居的;㈤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㈦职工下岗失业,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㈧租用房屋居住,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的;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㈩职工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1、患有医疗机构确定的重大疾病;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3、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5、经济困难的职工,其子女考取国家、省(自治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录取计划内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6、其他符合规定的突发事件。-4-职工依照以上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相应的凭证和材料,按规定取得批准后,方可到受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第六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归入本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第七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㈠、㈤、㈥、㈧、㈨、㈩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后的余额最少保留10元。依照第㈡、㈢、㈣、㈦项及第六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第八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㈠、㈤、㈥、㈧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其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第三章提取申请时间、额度、凭证和相关规定第九条购房提取㈠职工购房,未使用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购房贷款),需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向市管理中心申请购房提取。-5-职工购买二手房需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在办理好房产证后(以房产证发证日期为起算点)一年内申请提取。购买以他人名义建造的楼房,视同购买二手房。㈡购房提取额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第十条建房、大修提取㈠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建设管理部门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农村的以镇村建办的准建证或国土规划部门的用地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起算点)一年内,向市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原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建房,集资建房者在办理好房产证后(以房产证发证日期为起算点)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㈡建房、大修提取金额为职工个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能超过建房、大修总价。第十一条还贷提取㈠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自贷款之日起,每满一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已还贷本息,累计提取还贷额不得超过此前已还本息;提前还贷的,不得提取现金,受托银行应将用于还贷的住房公积金划入职工的住房贷款帐户。㈡职工向商业银行申请的住房贷款,是专指住房按揭贷-6-款,住房贷款合同的签订时间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字日期一年或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的交款时间。符合以上条件,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的,自贷款之日起,每满一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已还款额,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金额;需提前还贷的,由商业银行开具提前还贷证明,受托银行以划帐方式将用于还贷的公积金转入职工的住房贷款帐户,不得支付现金。㈢已还清贷款,但未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或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额仍不足其已还贷款本息的,允许其在还清贷款半年内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但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已还贷额。㈣非用于购房的商业贷款,如个人综合类消费贷款、住房装修贷款等,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第十二条租房提取㈠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的职工,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㈡职工租房提取额为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20%部分。房租的计算以租房有关规定及申请时本市房屋租金为依据,家庭工资收入以职工及配偶双方工资总额之和为计算依据。第十三条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5000元。-7-第十四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如下证明材料:㈠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房产证;㈡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材料清单;㈢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大修合同、结算清单、付款凭证、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或其他证明房屋需要大修的有效材料;㈣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县(市、区)级以上医院证明或者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㈥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出境证明和护照及签证;㈦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证明。㈧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提供《茂名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㈨租房居住,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户口簿、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机关登记备案)和交房租的收据或证明;㈩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下岗或失业职工,-8-提供下岗证或失业证;(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证明或遗赠证明;(十二)重大疾病的,提供县(市、区)级以上医院证明材料及费用单据;(十三)家庭严重困难的,提供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证明。依照前款规定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供职工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委托他人办理提取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十五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八条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除按本人提取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夫妻关系的有效证明、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可为本单位职工代办提取审批手续,但提取现金的,必须由本人持审批件到受托银行办理提款手续。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还贷超过三期(含三期)以上的,申请提取公积金时,应先清偿逾期贷款本息。-9-第四章提取程序第十七条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茂名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单位不为职工出具《茂名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市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第十八条职工凭提取证明材料及单位出具的《茂名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到市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市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证明材料直接到市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第十九条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或其委托代理人凭居民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和市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的《茂名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市管理中心应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10-的存储余额的,依法追回违法所提款额;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市管理中心及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严格管理,秉公办事,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故意刁难职工或者索贿受贿,产生严重社会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月6日发出的《茂名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茂房管〔2003〕1号)同时停止执行。主题词:城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茂名军分区,茂名武警支队,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中央、省驻茂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各新闻单位。茂名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2006年7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