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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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学习目标:1、理解和掌握合伙企业法的基本概念;2、掌握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变更和终止的有关内容;3、掌握合伙企业的权利与义务,熟悉合伙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4、结合所讲授的内容,学习查阅法律法规,学习分析案例。课时安排:3学时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及合伙企业概述(一)合伙的概念和分类1、概念: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结合。2、分类:合伙分为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⑴普通合伙,就是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和共负亏损,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个人合伙都属于普通合伙。⑵特殊合伙,是部分成员不参加经营并且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合伙。特殊合伙主要包括两种;一为隐名合伙,二为有限合伙。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预定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营业所得收益及分担其营业所受损失的契约。其特点是:隐名合伙无独立的合伙财产,隐名合伙人的出资归入营业人的营业财产;隐名合伙人只分享营业利润和分担营业损失,并不参加营业。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只按出资比例享受利润和分担亏损,并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其优点是:第一、由少数普通合伙人经营管理并承担无限责任,可以保持合伙组织的结构简单,管理费用低、内部关系紧密和决策效率高等特点,这是它优于公司之处;第二、能够以有限责任吸引他人入股,有利于广开资金来源,扩大企业规模,这是它优于普通合伙之处。所以,有限合伙有利于在保持合伙企业原有内部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吸收新的投资,扩大经营规模,同时也可以鼓励那些不愿承担无限责任的人向合伙企业投资,是一种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企业形式。(二)合伙企业的概念1、什么是合伙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有相对独立的人格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允许法人及其他组织以合伙人的身份兴办合伙企业特殊的独立法律主体2、分类: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类。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以合伙协议为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基础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内部:合伙人之间利害相关、休戚与共(三)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注释:合伙企业作为一种以合同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经营组织。它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合伙企业的成立以订立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合伙企业从法律上讲,属于人合性质。也就是说,合伙本质上是人的结合而不是资本的结合。合伙的信用基础是全体合伙人而不是合伙财产。因此,合伙企业的设立,必须由各个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合同,没有合伙协议,就不可能成立合伙企业。2、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即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关系。3、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团体人格与合伙人的个人人格紧密联系,合伙企业的债务,归根结底是合伙人的债务。所以,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该不足部分的清偿责任。二、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定义合伙企业法:是调整合伙企业设立、组织、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997年2月23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并于1997年8月1日起实施。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二)《合伙企业法》的适用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企业性质的(营利)合伙企业均适用。应注意:1、采用合伙制的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人承担责任形式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用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适用《合伙企业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是指不采取企业形式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以自己专业知识提供特定咨询等方面服务的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2、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问题。《合伙企业法》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外国企业是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企业。外国个人是指外国自然人。我国《合伙企业法》没有禁止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二)特征:1、由2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但需注意:我国法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无限连带责任包括:一是连带责任;二是无限责任。二、合伙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1、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涉及两方面:一是合伙人的资格。要求合伙人必须是依法承担责任者,即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二是合伙人的人数,法律规定,合伙人应有2人以上,对上限没有规定。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⑴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⑵合伙协议应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事务的执行办法;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上述为合伙协议不可缺少的部分。除此之外,合伙协议还可以载明合伙期限、合伙争议解决方式。⑶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⑷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法律规定。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⑴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⑵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期限,履行出资义务。⑶合伙人以非货币出资的,依法应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应依法办理。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合法性:不侵权;结合合伙企业类别,在合伙企业名称中使用“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有两个以上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有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的必要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必备条件(二)设立程序即办理合伙企业的注册登记设立合伙企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以全体合伙人为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合伙企业登记的具体事务,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1、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申请书、生效的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其他法定证明文件,需要批准的应提交批准文件,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和合法代理证明)。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不齐,应补正。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不予当场登记,但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事务,否则,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的非经营性,与设立合伙企业有关的活动,其后果由以后成立的合伙企业承担。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订立合伙协议依约定出资进行设立登记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地点;2、合伙企业的目的和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4、出资的方式、数额、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的分担办法;6、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解散与清算;9、违约责任;10、争议的解决方式(三)补充说明:1、依照法律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2、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合伙企业的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合伙企业的登记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的登记。三、合伙企业的财产(一)合伙企业财产构成和性质1、构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由两部分构成:即合伙人的出资财产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未分配收益(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购置的动产和不动产、其他收入)。2、性质: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属于共有财产的性质。合伙财产的共有属于共同共有。对合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应当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因此合伙企业的财产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3、理解时应注意:第一‌,‌合伙人的出资财产‌。在合伙人出资财产中‌,‌不同的出资所反映的性质是不完全一样的:以现金或明确以财产所有权出资的‌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出资人不再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由全体合伙人共有;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因出资行为而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权和管理权‌。第二‌,‌合伙积累的财产‌。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同所有‌。‌这种共有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按份共有关系‌,‌但只在分配利润、退伙以及解散清算时‌,‌份额比例才具有实际意义‌。在其他情形下‌,‌合伙人既不得以份额比例要求分割财产‌,‌也不得按份额大小决定合伙人管理使用合伙财产以及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等权利的多少‌。(二)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1、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3.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⑴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⑵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4.合伙企业财产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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