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台等临建设施搭建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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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行业标准《展台等临建设施搭建安全标准》(试行)2010年12月1日实施1前言本安全标准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充分考虑展览行业临建设施搭建安全特点的基础上编制而成。《展台等临建设施搭建安全标准》拟发布以下二个部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本标准由中国展览馆协会组织编写。本标准由中国展览馆协会负责解释。2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会展产业的蓬勃发展,从事临建工作的企业飞速发展,大大小小的布展工程公司遍布全国。由于缺乏完善的规范性管理及技术标准,致使急速增加的展台搭建施工公司在素质管理、质量管理、材料管理及安全管理上参差不齐,展览管理部门也无章可循,引发了展览工程管理中出现一些混乱,甚至安全事故,成为我国蓬勃发展的会展行业中的不和谐因素。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2010年北京市对施行多年的《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以及国内其他地区有关法规、管理规定的相继出台,为有效地规范市场,强化搭建安全管理,加快展览安全社会化进程,降低临时搭建场所的事故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本标准在此基础上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意识为理念,具体规范了临建设施搭建及相关作业的流程,对减少和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常见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搭建安全顺利的进行将起到指导和监督作用。编制小组广泛征询业内建议、意见,查询了大量的相关资料,研究临建设施的制作及搭建过程,抽样分析部分国内外临时搭建设施中的事故案例,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借鉴、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本标准的要求暂定为推荐性。未涵盖的内容,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程执行。本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对于临建设施的设计、搭建、展期及拆除全部过程是必不可少的,但本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不能替代安全教育、预防措施和安全监管等其它安全工作。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相关资料寄送至中国展览馆协会(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6号,邮编:100028,电话010-86400961),以供修订时参考。3《展台等临建设施搭建安全标准》1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展台等临建设施搭建安全标准。1.2本标准适用于会展行业临建设施设计、现场搭建、验收、展出、值班和拆除的全过程。1.3本标准对临时搭建设施安全管理、通用规程、技术标准的范围做出明确规定。1.4本标准适用于广场、体育展馆、展览馆、博物馆、商场、厂房、公园、景区等临时搭建的场所。1.5本标准不适用于由于不可抗力等自然灾害出现的情况,不可抗力等自然灾害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2规范性使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9517-2004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50168-2006电器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T50054-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17-2003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3专业术语及定义3.1展览会:exhibition;fair在一定地域空间和有限时间区间内举办的,以产品、技术、服务的展示、参观、洽谈和信息交流为主要目标的,有多人参与的群众性活动。3.2承办单位:co-organizer受主办单位委托,承担、协助、参与展览会策划或运营的组织。3.3展览场所:exhibitionground;venue可供举办展览活动的场地及建筑物。(注)3.4主场服务商:officialserviceprovider由主办(或承办)单位指定并委托,为参展商提供现场服务的组织。3.5参展商:exhibitor签订参展合同,履行合同义务,拥有展台使用权,展示产品、技术和服务的组织。3.6搭建单位:contractor为展览会光地展位提供现场搭建工程服务的供应商,一般由参展商自行选定。3.7特装展位:specialdesign展览场所内标准展台以外的参展商自建展台。3.8标准展位:packagestand;shellscheme展览场所内主办(或承办)单位按统一样式和尺寸、采用统一材料搭建的展台,尺寸一般为9、12、15平方米。注:包括独立的永久性场地或建筑物,博物馆、图书馆等永久性场所为展览活动提供的专门场地,以及临时搭建的用于举办展览活动的场地。4第一部分管理标准1措施1.1临建设施的设计搭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1.2临建设施的设计搭建单位应当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搭建工作。1.3临建设施的设计搭建单位应确保临建设施设计合理和搭建安全。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及管理要求,承办单位应本着对展会安全负责的原则,对临建设施的设计搭建单位的设计和现场施工进行安全监督和管理。2通用规范2.1展览分类2.1.1一类展览:日观众流量:30000人次以上;展位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特装展位面积50%以上;参展商数量400个以上;安全评估风险系数:二级风险以上(中上及高风险)。2.1.2二类展览:日观众流量:30000人次以下;展位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下;特装展位面积50%以下;参展商数量400个以下;安全评估风险系数:三级风险(中风险)。2.1.3三类展览:日观众流量:10000人次以下;展位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下;特装展位面积30%以下;参展商数量150个;安全评估风险系数:四级风险以下(中下及低风险)。2.1.4四类展览:日观众流量:4000人次以下;展位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特装展位面积20%以下;参展商数量100个以下;安全评估风险系数:四级风险以下(中下及低风险)。注:含上述条件之二的或符合最后一条的即可认定为其所在类别。2.2关于搭建(进场)和拆除(撤馆)时间的建议:2.2.1一类展览:搭建时间建议不少于5天,拆除时间建议不少于3天;机器设备类展览搭建时间建议不少于9天,拆除时间建议不少于3天(24小时)。2.2.2二类展览:搭建时间建议不少于4天,拆除时间建议不少于2天;机器设备类展览搭建时间建议不少于7天,拆除时间建议不少于3天(24小时)。2.2.3三类展览:搭建时间建议不少于3天,拆除时间建议不少于1天;机器设备类展览搭建时间建议不少于5天,拆除时间建议不少于2天(16小时)。2.2.4四类展览:搭建时间建议不少于2天,拆除时间建议不少于1天;机器设备类展览搭建时间建议不少于4天,拆除时间建议不少于1天(8小时)。注:已经连续举办三届以上,并未发现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管理较为成熟的例展,可仍按照现有搭建和撤馆时间。3资质要求3.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临建设施搭建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推荐由中国展览馆协会根5据相关标准予以认可和颁发。3.2安全监督员、报馆员应经过相应的培训,取得资格证书。推荐由中国展览馆协会组织开展。3.3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特种作业人员(电工和焊接工等)应持有国家相关机构颁发的有效证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3.4临建设施的电检需由消防局认定的有资质的专业验收机构进行。4管理要求4.1主承办单位安全职责4.1.1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规及管理规定要求,展会等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由承办单位负责。承办单位应负责牵头组织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主场设计搭建、场馆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消除。4.1.2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4.1.3指导主场服务商和参展商委托的搭建单位按合理可行的工作方案实施搭建工作。不应为降低展馆费用而压缩布、撤展时间,确保工程质量和人员安全。4.1.4承办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展馆施工管理规定,监督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工作。4.1.5对参与展会临建设施搭建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在搭建、展中及拆除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负有监督和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4.1.6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并做好现场秩序的疏导和安全管理。4.1.7根据各项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4.1.8协调展馆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保证布、撤展工作顺利安全进行,对展览会全过程的安全防范、观众管理、展品财产保护等各方面工作制定详细的安保措施。4.2展馆单位安全职责4.2.1展馆可设立专门的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协助主承办单位对展台搭建进行监督和指导。4.2.2按合同的约定向承办方(承租方)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一切涉及展馆使用的资料、数据、证明。4.2.3展馆的消防设备、器材应时刻保持性能良好,可安全使用,应按照规定位置放置并有明显标志,保持展馆通道安全畅通。根据消防安全规定,设置人数与展馆面积相匹配的、专职消防负责人员。4.2.4搭建、拆除期间,展馆方应在现场按规定配有保安人员进行巡视(5000平方米不少于1人),各出入口要有专职保安人员负责值守。4.2.5将展会的施工图纸、结构图、用电和相关技术数据及施工人员情况进行备案。4.2.6认真管理施工证件。4.2.7根据展会情况制定供电方案,并对所提供的电源的安全负责。64.2.8与承办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方所负职责。4.3推荐主场负责制,如果有主场服务商的,应履行以下安全职责4.3.1应具有搭建资质。4.3.2积极协助承办方开展搭建安全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4.3.3协助承办方对搭建单位进行资质审核,对于不具备搭建资质的公司不得给予批准,并及时报与承办单位。4.3.4严格监督各搭建单位在搭建过程中按国家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严格核查设计施工图纸、结构图和技术数据,审核过程中,应严格按本标准制定的各项技术指标执行。4.3.5对参展商委托的搭建单位现场搭建所用搭建工艺、搭建原材料及辅料是否符合本标准的技术要求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标准的应及时督促其进行整改,并记录备存。4.3.6对发现的搭建安全问题,及时向承办方汇报并督促问题方整改。4.3.7每天定时进行全场安全检查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4.3.8参加由承办、展馆和监理机构组织的各项安全会议。4.4参展商安全职责4.4.1参展商委托的设计搭建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4.4.2参展商委托的设计搭建单位需在进场前20日前,向大会指定的主场施工单位和场馆施工管理机构报审展架设计图纸,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实施过程中不得对展架的结构设计进行修改,如确需对结构设计进行修改应报请上述部门批准。4.4.3需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义务安全员,配合大会做好本区域的安全工作。4.4.4对其展位在搭建和展览期间的用电安全负责。4.4.5督促所委托的设计搭建单位遵守本规定,落实用电安全工作。4.4.6督促所委托的设计搭建单位落实展馆方提出的整改要求,消除安全隐患。4.4.7偕同所委托的设计搭建单位签署并提交《安全责任书》。4.4.8每日闭馆前应切断本区域的用电(需24小时供电请提前申报)。4.4.9所制作的模型及带电实物展品应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4.4.10电气线路、设备的安装应由电工持证上岗操作。4.4.11禁止私拉电线,禁止私自安装射灯、太阳灯等照明灯具。4.5设计单位安全职责4.5.1按照国家相关设计规范及标准进行设计工作。4.5.2结构设计符合安全力度,无施工隐患。4.5.3符合展馆相关规定。4.5.4材料使用符合消防法规的要求。4.5.5对展架结构设计安全负责。4.6临建设施搭建单位的安全职责74.6.1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展台等临建设施搭建安全标准》要求进行施工,自觉采取有关部门要求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4.6.2须加强安全意识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切实做好施工人员进场前的安全教育工作,对搭建中存在的事宜和问题,要进行“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4.6.3100平方米以上的特装展位进场前应对主体结构进行预搭建,并应详细记录从预搭建到进场搭建的全过程记录,随时接受检查。4.6.4做好现场安全自检工作,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4.6.5不得擅自更改结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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