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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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1总则1.0.1施工组织设计是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工程投资概(估)算的主要依据和编制招、投标文件的主要参考,是工程建设和施工管理的指导性文件。认真作好施工组织设计对正确选定坝址、坝型、枢纽布置、整体优化设计方案、合理组织工程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周期、降低工程造价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提高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水平,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实用性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编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招、投标文件可参照执行。编制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可参考使用。1.0.3施工组织设计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结合实际,因地、因时制宜,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妥善协调枢纽工程各部位的施工,结合国情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1.0.4施工组织设计应重视基础资料的收集。施工组织设计工作的依据和所需资料见附录A。1.0.5施工组织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198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198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GBJ146—1990);《防洪标准》(GB50201—199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287—1999);《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1988);《浆砌石坝设计规范》(SL25—1991);《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施工技术规范》(SL47—1994);《水利水电工程防火设计规范》(SL278—1990);《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试行〕》(SL251—2000);《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水工隧洞设计规范》(SL279—2002);《混凝土拱坝设计规范》(SL282—2003);《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5021—1993);《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DL5061—1996);《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L/T5099—1999);《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5110—2000);《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1989);《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01—1997)。3施工导流3.1一般规定3.1.1施工导流设计应充分掌握基本资料,全面分析各种因素,选择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并能使工程尽早发挥效益的导流方案。3.1.2施工导流设计应妥善解决从初期导流到后期导流施工全过程中的挡、泄、蓄水问题。对各期导流特点和相互关系应进行系统分析,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处理洪水与施工的矛盾。对大型或有特殊要求的水利水电工程可进行风险度分析,风险度分析方法见附录B。3.1.3水力条件复杂或在运用中有通航、引水、冲沙、排冰等综合要求的大型工程,应进行导流水工模型试验。3.2施工导流标准3.2.1导流建筑物应根据其保护对象、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工程规模划分为3级~5级,具体按表3.2.1确定。表3.2.1导流建筑物级别划分导流建筑物规模级别保护对象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年)围堰高度(m)库容(108m3)3有特殊要求的1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淹没重要城镇、工矿企业、交通干线或推迟工程总工期及第一台(批)机组发电,造成重大灾害和损失>3>50>1.041级、2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淹没一般城镇、工矿企业、或影响工程总工期及第一台(批)机组发电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1.5~315~500.1~1.053级、4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淹没基坑、但对总工期及第一台(批)机组发电影响不大,经济损失较小<1.5<15<0.1注1:导流建筑物包括挡水和泄水建筑物,两者级别相同;注2:表列四项指标均按导流分期划分,保护对象一栏中所列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系按《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划分;注3:有、无特殊要求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均系针对施工期而言,有特殊要求的1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系指施工期不应过水的土石坝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注4:使用年限系指导流建筑物每一导流分期的工作年限,两个或两个以上导流分期共用的导流建筑物,如分期导流一期、二期共用的纵向围堰,其使用年限不能叠加计算;注5:导流建筑物规模一栏中,围堰高度指挡水围堰最大高度,库容指堰前设计水位所拦蓄的水量,两者应同时满足。3.2.2当导流建筑物根据表3.2.1指标分属不同级别时,应以其中最高级别为准。但列为3级导流建筑物时,至少应有两项指标符合要求。3.2.3规模巨大且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特殊地位的水利水电工程,其导流建筑物的级别和设计洪水标准,应经充分论证后报主管部门批准。3.2.4应根据不同的导流分期按表3.2.1划分导流建筑物级别;同一导流分期中的各导流建筑物级别,应根据其不同作用划分;各导流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相同,以主要挡水建筑物的洪水标准为准。3.2.5下列情况导流建筑物级别可适当调整:1利用围堰挡水发电时,围堰级别可提高一级,但应经过技术经济论证;2当4级、5级导流建筑物地基地质条件复杂、或工程具有特殊要求采用新型结构的导流建筑物,其结构设计级别可提高一级,但设计洪水标准不提高;3当按表3.2.1和上述各条规定所确定的级别不合理时,可根据工程具体条件和施工导流阶段的不同要求,经过充分论证,予以提高或降低。3.2.6导流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级别在表3.2.2规定幅度内选择。对导流建筑物级别为3级且失事后果严重的工程,应提出发生超标准洪水时的预案。表3.2.2导流建筑物洪水标准划分导流建筑物级别导流建筑物类型345洪水重现期(年)土石结构50~2020~1010~5混凝土、浆砌石结构20~1010~55~33.2.7当导流建筑物与永久建筑物结合时,导流建筑物设计级别与洪水标准仍应按表3.2.1及表3.2.2规定执行;但成为永久建筑物部分的结构设计应采用永久建筑物级别标准。3.2.8在下列情况下,导流建筑物洪水标准可用表3.2.2中的上限值:1河流水文实测资料系列较短(小于20年),或工程处于暴雨中心区;2采用新型围堰结构型式;3处于关键施工阶段,失事后可能导致严重后果;4工程规模、投资和技术难度用上限值与下限值相差不大;5在导流建筑物级别划分中属于本级别上限。3.2.9当枢纽所在河段上游建有水库时,导流建筑物采用的洪水标准及截流设计流量可考虑上游梯级水库的调蓄及调度的影响,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选确定。3.2.10围堰修筑期间各月的填筑最低高程应以安全拦挡下月可能发生的最大设计流量为准。计算各月最大设计流量的重现期标准可用围堰正常运用时的标准,经过论证也可适当降低。3.2.11过水围堰的挡水标准宜结合水文特点、施工工期、挡水时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在重现期3年~20年范围内选定。当水文系列不小于30年时,可根据实测流量资料分析选用。3.2.12过水围堰级别应按表3.2.1确定,该表中的各项指标系以过水围堰挡水期情况作为衡量依据。3.2.13过水围堰过水时的设计洪水标准宜根据过水围堰的级别和表3.2.2选定。当水文系列不小于30年时,也可按实测典型年资料分析选用。并应通过水力学计算或水工模型试验,找出围堰过水时最不利流量作为设计依据。3.2.14截流时段应根据河流水文特征、气候条件、围堰施工条件以及通航等因素综合分析选定。宜安排在汛后枯水时段,严寒地区宜避开河道流冰及封冻期。3.2.15截流标准可采用截流时段重现期5年~10年的月或旬平均流量,下列情况截流标准及截流设计流量亦可按下列方法选取:1在有20年以上的水文实测资料的河道,截流设计流量可采用实测资料分析确定。2若由于上、下游梯级水库的调蓄作用而改变了河道的水文特性,则截流设计流量宜经专门论证确定。3.2.16当坝体填筑高程超过围堰堰顶高程时,坝体临时度汛洪水标准应根据坝型及坝前拦洪库容按表3.2.3规定执行。表3.2.3坝体施工期临时度汛洪水标准拦洪库容(108m3)坝型≥1.01.0~0.1<0.1洪水重现期(年)土石坝≥100100~5050~20混凝土坝、浆砌石坝≥5050~2020~103.2.17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如永久泄洪建筑物尚未具备设计泄洪能力,坝体度汛洪水标准应分析坝体施工和运行要求后按表3.2.4规定执行。汛前坝体上升高度应满足拦洪要求,帷幕灌浆及接缝灌浆高程应能满足蓄水要求。表3.2.4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坝体度汛洪水标准大坝级别坝型123洪水重现期(年)设计200~100100~5050~20混凝土坝、浆砌石坝校核500~200200~100100~50设计500~200200~100100~50土石坝校核1000~500500~200200~1003.2.18导流泄水建筑物的封堵时间应在满足水库拦洪蓄水要求前提下,根据施工总进度确定。封堵下闸的设计流量可用封堵时段5年~10年重现期的月或旬平均流量,或按实测水文统计资料分析确定。封堵工程在施工期间的导流设计标准,可根据工程重要性、失事后果等因素在该时段5年~20年重现期范围内选定。3.2.19水库施工期蓄水标准应根据发电、灌溉、通航、供水等要求和大坝安全加高值等因素分析确定,保证率宜为75%~85%。3.2.20导流建筑物封堵、水库施工期蓄水过程中,应满足下游必需的供水要求。3.3施工导流方式3.3.1施工导流可划分为分期围堰导流方式和一次拦断河床围堰导流方式,与之配合的包括明渠导流、隧洞导流、涵管导流、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坝体底孔导流、缺口导流和不同泄水建筑物的组合导流。施工导流方式应经过全面比较后拟定。3.3.2施工导流方式选择应遵守下列原则:1适应河流水文特性和地形、地质条件;2工程施工期短,发挥工程效益快;3工程施工安全、灵活、方便;4结合、利用永久建筑物,减少导流工程量和投资;5适应通航、排冰、供水等要求;6河道截流、围堰挡水、坝体度汛、封堵导流孔洞、蓄水和供水等初、后期导流在施工期各个环节能合理衔接。3.3.3采用分期围堰导流方式时,一期围堰位置应在分析水工枢纽布置、纵向围堰所处地形、地质和水力学条件、施工场地及进入基坑的交通道路等因素后确定。发电、通航、排冰、排沙及后期导流用的永久建筑物宜在第一期施工。3.3.4采用隧洞导流时,隧洞断面尺寸和数量视河流水文特性、岩石完整情况以及围堰运行条件等因素确定。当导流隧洞的使用经过不同导流分期时,应根据控制阶段的洪水标准进行设计。3.3.5下列情况下宜采用枯水期围堰挡水的导流方式:1一个枯水期能将永久建筑物(或临时挡水断面)修筑至坝体度汛标准的汛期洪水位以上时;2汛期虽淹没基坑但对工程进度影响较小且淹没损失不大时。3.4围堰3.4.1围堰型式选择应遵守下列原则:1安全可靠,能满足稳定、抗渗、抗冲要求;2结构简单,施工方便,易于拆除并能利用当地材料及开挖渣料;3堰基易于处理,堰体便于与岸坡或已有建筑物连接;4在预定施工期内修筑到需要的断面及高程,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5具有良好的技术经济指标。3.4.2不同围堰型式应符合下列要求:1采用土石围堰时应能充分利用当地材料,造价低,施工简便;2混凝土围堰宜采用重力式;当堰址河谷狭窄且堰基和两岸地质条件良好时,可用混凝土拱围堰;采用碾压混凝土围堰时应做到造价低、工期短、工艺简单;3钢板桩格型围堰或钢管桩格型围堰最高挡水水头宜小于30m;4低水头情况可结合材料、环境保护和施工队伍情况考虑采用木笼、竹笼、草土围堰等型式。3.4.3土石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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