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第一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和制度第二章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第三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造价构成第五章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和依据第六章决策和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第七章建设工程招标与合同价款的约定第八章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与调整第九章竣工决算的编制与保修费用的处理第一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和制度第一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第二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一、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适用范围: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第一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一)建筑许可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①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②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③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符合要求;④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与资金比例)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3)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在建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建设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在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4)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2.从业资格(自习)(1)单位资质: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业绩(2)专业技术人员资质(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1.建筑工程发包(1)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招标发包与直接发包(2)禁止行为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发包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2.建筑工程承包(1)承包资质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2)联合承包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共同联合承包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3)工程分包除合同约定外,分包单位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4)禁止行为①转包;②肢解分包;③分包无资质;④分包再分包。(5)建筑工程造价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三)建筑工程监理1、定义:建设单位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建筑施工企业。设计不符合要求,应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改正;施工不符合要求,直接要求改正。2、书面合同3、监理单位的职责(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制度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办理保险,支付保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的责任。(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1、建设单位的责任2、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3、施工企业的责任:施工质量由施工企业负责。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5、质量保修制度二.合同法合同主体1.自然人2.法人3.其他组织(一)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合同的形式:(1)书面;(2)口头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2、合同订立的程序(1)要约1)要约及其有效的条件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2)要约的生效: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撤回:撤回通知在要约到达前或同时到达撤销: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4)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满,未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2)承诺1)承诺的期限: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2)承诺的生效: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3)承诺的撤回: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4)逾期承诺:除要约人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5)要约内容的变更新要约:对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处方方法的实质性变更。3.合同的成立(1)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生效时,签订确认书时(2)合同订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3)合同成立的其他情形:书面合同订立前,一方已履行义务,对方接受的4.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提供者的义务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方根权利的。格式条款的解释: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采用非格式条款。5.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有过错;有损害后果的发生;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二)合同的效力1.合同的生效(1)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依照法规定应办理手续的,手续完成时生效(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附生效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期限的合同:附生效期限的,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自期限届满时失效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效力能否产生尚不能确定的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①法定代理人追认,为有效合同;②纯获利益合同,为有效合同;③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为有效合同(2)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1)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如经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2)如果确实存在充分、正当的理由并足以使相对人相信有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则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效,即无权代理人通过其表见代理行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所谓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4)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的不具法律效力。3.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其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为法律承认和保护、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1)无效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形。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4.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属于相对无效的合同(1)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2)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3)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三)合同的履行1.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义务通知、说明、协助、保密2.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1)合同有关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问题的处理(解释见后)(2)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3)合同履行过程中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1)质量要求不明确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如按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2)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债务人未履行,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第三人未履行,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3)合同履行过程中几种行列情况的处理因债权人致使债务人履行发生困难的:提存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增加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增加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生效后合同主体发生变化的(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合同的变更:主体和或内容的变更(1)协议变更(2)法定变更:须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2.合同的转让:权利义务转让第三方(1)合同债权(权利)转让: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2)合同债务(义务)转移:应当经债权人同意(3)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让、因企业的合并而发生的债权债务的转移(五)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1)债务已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一人;(7)其他2.合同解除3.标的物的提存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期限为5年(六)违约责任1.违约责任及其特点(1)以有效合同为前提(2)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为要件(3)可由合同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4)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2.违约责任的承担(1)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继续履行:是承担违约责任的首先方式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违约金5)定金(2)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谁违约谁承担)合同当事人双方违约时违约责任的承担:各自承担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责任的承担: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承担3.不可抗力: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七)合同争议的解决1.合同争议的和解与调解和解,是在没有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自愿、互谅并达成一致协议;调解,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经第三者的说服与劝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调解有民间调解、仲裁机构调解和法庭调解2.合同争议的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机构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对仲裁效力作出裁定。仲裁或者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合同争议3.合同争议的诉讼(1)合同争议的当事人不愿和解、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