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主要内容和本市贯彻落实的主要措施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处杨珏菁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一、《社会保险法》主要内容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这次出台的《社会保险法》,是自1951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后,整整60年后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社会保险领域的纲领性文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与以前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起,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整的顶层架构。《社会保险法》的实质,简而言之,应当是明确权利和赋予权利。即确认劳动者和公民有哪些社会保险权利,赋予他们什么样的社会保险权利。从《社会保险法》中可以看到法律已经确认和赋予劳动者和公民在养老、疾病医疗、职业伤害、失业、生育等方面的社会保险权益,并有相关的规定来确保这些权益得到实现。十二章九十八条A总则部分涉及第1章(9条)B五大社会保险部分涉及第2、3、4、5、6、12章(50条)C社会保险费、基金、机构和监督部分涉及第7、8、9、10章(27条)D法律责任部分涉及第11章(11条)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和城乡全体居民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农村居民城镇未就业居民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法》主要亮点1、养老保险●城乡统筹、全面覆盖●可转移接续●以能领取待遇为设计原则(老遗残、不足15年继续缴费)●理清责任●全国统筹2、医疗保险●城乡统筹、全面覆盖●可转移接续、异地结算●非职业群体缴费补贴●待遇直接结算3、工伤保险●扩大基金支付范围(新增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基金先行支付(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费、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4、失业保险●失业人员医疗待遇处理●可转移接续5、生育保险●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相应待遇6、社会保险费征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通报情况。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时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或者不足社保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6、社会保险费征缴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二、上海社会保险制度的现状1、上海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历程1993年,建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将统筹范围扩大到本市所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1995年,建立了覆盖所有企事业单位劳动者的失业保险制度。1996年,在全市企业中实施了大病医疗保险制度。2001年实施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1年,建立了生育保险制度。2004年,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1、上海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历程1996年,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4年起,对老年农民实行养老金托底补贴。2002年,建立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制度。2003年,建立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2006年,将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2009年,建立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制度。2008年,建立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2010年,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2、上海已经实现了广覆盖、保基本的目标三、《社会保险法》确定的制度框架与上海现行制度的异同1、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含农民工、外国人、事业单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型)《社会保险法》●职工分别参加城保(含公务员、事业单位、外国人)、镇保、综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乡镇企业、农村居民)●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非缴费型)上海现行制度2、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含大学生)《社会保险法》●职工分别参加城保、镇保、综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含大学生)上海现行制度3、工伤保险●城保和综保的工伤保险政策有一定差异●老农保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覆盖所有职工《社会保险法》上海现行制度4、失业保险●失业保险覆盖所有职工《社会保险法》●城保、镇保中的失业保险政策存在一定差异●农民工未参加失业保险上海现行制度5、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覆盖所有职工《社会保险法》●城保、镇保、本市户籍自由职业者参加生育保险)●农民工未参加生育保险上海现行制度四、本市贯彻落实的主要措施2011年6月以前城保镇保农保综保居保城保2011年7月起居保农保镇保(适用征地农民)本市贯彻《社会保险法》把握的三条原则有明确规定的,而本市制度规定明显不适应的,应抓紧调整。规定原则、国家正在制定配套规定的,待相关规定出台后再与之衔接。已明确方向,但近期尚难以出台具体办法的,暂维持本市现行办法。(一)综保、镇保过渡到城保政策的基本思路1、明确目标。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逐步将外来从业人员纳入本市城保;镇保现有参保人员一分为二,企业从业人员直接向城保过渡。现行的镇保制度暂定位为被征地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障制度,待国家制度明确后再与之接轨。2、统筹设计。综合考虑各险种的不同要求、各方承受能力及外来从业人员流动性强等因素。其中,养老保险与本市城保政策一致;医疗保险突出保障住院大病;工伤保险与本市城保政策相同,同时待遇领取方式体现灵活性和多样性。3、逐步过渡。实行两个逐步过渡。一是缴费水平过渡,充分考虑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分别设置5年和3年的过渡期,以较低的缴费将其纳保,再逐步调整至城保标准。二是险种过渡,考虑在现行综保的基础上,先将外来从业人员纳入养老、医疗、工伤保险。1、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的政策要点实施范围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仍按面上政策(沪人社养发【2009】22号),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项保险。本市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农村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与本市城保规则一致的养老、医疗和工伤等三项保险。(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办法)外省市户籍来沪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另行研究。综保5年过渡办法过渡时间段缴费基数(元)缴费比例缴费金额(元/月)与综保比增长比例过渡期前上平工资*60%=233812.5%单位:12.5%292.3单位:292.3—2011年7月—2012年3月上平工资*40%=155837.5%单位:28.5%个人:9%584.3单位:444.1个人:140.2200%2012年4月—2013年3月上平工资*45%=175337.5%单位:28.5%个人:9%657.4单位:499.6个人:157.8224.9%2013年4月—2014年3月上平工资*50%=194837.5%单位:28.5%个人:9%730.5单位:555.2个人:175.3249.9%2014年4月—2015年3月上平工资*55%=214337.5%单位:28.5%个人:9%803.6单位:610.8个人:192.8274.9%2015年4月起按本人上平工资确定上平工资60%-300%=2338—1168837.5%单位:28.5%个人:9%876.8—4383单位:666.4-3331.1个人:210.4-1051.9300%—1500%注:1、缴费比例一步到位(养老:单位22%,个人8%;医疗:单位6%,个人1%;工伤:单位0.5%),缴费基数逐步提高。2、上平工资暂按3896元测算。1、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的政策要点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务院《暂行办法》,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本市的,其各项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养老金计发和调整等,均按本市现行统一规定执行。领取地确定为外省市的,按转移办法将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和12%的统筹基金转往待遇领取地,后由领取地按统一规则计发养老金。1、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的政策要点医疗保险待遇住院。住院待遇提高到与本市城保在职职工完全一致。门诊。适当提高日常医药费补贴标准,从目前的20元/人/月,提高到30元/人/月(相当于社平工资40%的2个百分点),用完为止。日常医药费补贴标准随着缴费调整,逐步提高。不设门诊大病医保项目。参保人员退休后按规定在本市领取养老金的,按照本市现行的折算原则,折算缴费年限,累计缴费达到本市规定年限的,享受本市城保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1、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的政策要点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中因工致残1-4级的伤残待遇按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可以在按月长期领取和一次性领取两种方式中选择。选择一次性领取的,由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的政策要点养老、医疗保险转移衔接外来从业人员在本市参保后发生跨省市流动就业的,养老和医疗保险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转移衔接。1、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的政策要点综保老年补贴的处理问题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已经领取了老年补贴凭证的部分,按照现综保办法规定,到期后一次性兑现。二是综保调整时仍参保的人员连续缴费未满12个月,尚未领取补贴凭证的,按照缴费月数进行折算,对当前仍有参保信息的,发放相应月份的老年补贴凭证,到期后一次性兑现;对于暂时无法联系的,保留参保信息,以保障参保者合法权益。1、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的政策要点综保缴费年限问题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保后,缴费年限从参加城保开始计算。外来从业人员原在综保缴费时,个人不缴费,待遇及时支付,不计缴费年限,因此,其年限不再折算为城保缴费年限。2、郊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城保的政策要点实施范围按照“人员锁定、新老分开”的原则操作,即:1、6月底前仍在镇保缴费的企业从业人员,实行过渡办法;2、根据区县新农保试点方案由老农保整建制转入镇保的企业从业人员锁定,实行过渡办法。调整政策实施后企业新录用的人员,统一按城保现行规定参保缴费,不属于过渡范围。镇保3年过渡办法险种现行(2011年6月前)第1年(2011年7月—2012年3月)第2年(2012年4月—2013年3月)第3年(2013年4月—2014年3月)单位个人单位个人单位个人单位个人养老17%—17%5%19%8%22%8%医疗5%—7%1%9%2%12%2%失业2%—1.7%1%1.7%1%1.7%1%工伤0.5%—0.5%—0.5%—0.5%—生育0.5%—0.8%—0.8%—0.8%—比例小计25%—27%7%31%11%37%11%比例合计25%34%42%48%缴费小计584.5—631.2163.7724.8257.2865.1257.2缴费合计584.5794.99821122.3增长比例—136%168%192%注:1、缴费基数锁定,缴费比例逐年提高。(3年过渡期内缴费基数维持上平工资的60%)2、上平工资暂按3896元测算。2、郊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城保的政策要点享受待遇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与城保政策一致。养老保险。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作过渡,参保人员符合城保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其养老待遇按照城保相关规定执行;如不符合城保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可按城保规定继续缴费,满足领取条件后领取城保养老金。医疗保险。①住院与门诊大病待遇与城保办法归并。②门诊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