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例分析期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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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吹灯之九层妖塔》侵权案例分析2016年新年伊始,知名网络平台新浪网等纷纷爆出张牧野(着名网络小说《鬼吹灯》作者,笔名天下霸唱)以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为由,将陆川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一事。此案的诉讼文件已经提交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目前尚未正式立案。但是其中的知识产权纠纷我们可以拿来进行分析。诉状中具体有三: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所有途径对侵权作品的发行、播放和传播。2.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万元。虽然并没有最后的宣判结果,但是作为当前一大热门的“鬼吹灯”系列电影和作者,我们可以借此机会对此事件中出现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简要的分析。着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根据中国《着作权法》的规定,着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根据已经公开的材料和张牧野的说法,《九层妖塔》的电影中和海报上并没有给张牧野署名,而电影情节与小说内容相去甚远。张牧野也认为《九层妖塔》的改动范围过大,这两点分别侵犯了人身权中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张牧野的代理律师王韵表示:“我们认为这已经完全背离了原着,并且影片改编出来以后也有一些霸唱的书迷批评霸唱,影响到了霸唱的声誉,也侵犯了霸唱原着的完整性”。两位被告为中影和陆川,并没有同为出品及发行方的乐视影业。因为在广电总局查到的相关备案材料里,出品方只有中影股份一家公司,而陆川作为编剧自然也是被告人之一。张牧野的律师欲诉《九层妖塔》的原因是,电影和海报上并没有给天下霸唱署名,只是标着“根据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改编”。而且故事情节、人物设置、故事背景均与原着相差甚远,已经超出了法律法规允许的“必要的改动”的范围,这两点分别侵犯了人身权中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从细节出发的案例,虽然版权卖给你了,编得不好,离题万里,改动不必要,也要告你。两年前的琼瑶于正案曾今吸引了无数人的双眼,着作权的争议愈加深入人心。《九层妖塔》虽然改编自《鬼吹灯》系列第一部《鬼吹灯之精绝古城》,但是故事和原着大相径庭,不仅引入了一万多年前“鬼族曾经占领了地球”这样的背景,女主角杨萍也被设定为鬼族后羿。电影上映时曾引来很多“灯丝”的不满,更被观众调侃为“中国式打怪片”。当事人天下霸唱表示他是看到影片之后才知道被改成这样子的。今年10月26日,天下霸唱也曾经发表过公开声明,当时就曾经强调自己对《鬼吹灯》系列1-8册享有“完整的着作人身权”,并且“任何机构及个人都不得在未经本人允许的情况下对该作品肆意修改或改编”。根据着作权法的规定,制片方合法获得电影改编权并不意味着就可以不尊重原着,不意味着可以肆意改动;不意味着可以在公开的盈利活动中省略着作者的署名;在改动以及发展的过程中不能损害原作者的名誉。而授权方也有义务提醒改编者不要侵犯作者的人身权利。维护自身着作权的方法有二,其一是在着作权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是当事人在签订着作权合同时,就解决争议的方式在合同中预先约定愿意把将来在履行合同时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一项内容。其二是以其他方式单独订立的仲裁协议。它是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专门签订的愿意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无论是仲裁条款还是以其他方式单独订立的仲裁协议,也无论是涉及未来的争议还是既存争议的仲裁协议,其作用是相同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上看,应从“过错”与,“无过错”,两方面来分析,在适用过错归纳原则的场合,其构成必须同时具备行为的违法性:(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过错四个要件。就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认定的侵权行为而言,由于不考虑为人是否有过错,因而过错不再是该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违法性。造成损害事实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质,行为人才负有赔偿责任。否则,即使有损害事实,也不能使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活动是否侵犯了着作权人的利益还是其实施的活动对着作权的利益构成重大威胁,在将来必然损害着作权人的利益,都构成了侵犯着作权的行为。2、损害事实。它通常是指侵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客观上给受害方带来了伤害。如果侵权人的行为给着作权人造成了损害且无法定的负责理由,则侵权人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而未对着作权人造成实际损害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呢?如某人未经着作权人许可非法大量复制其作品,但未分行,这是否属于侵犯版权行为?又如某出版者,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出版但支付给作者稿酬的。我认为这些都是侵权行为,因为他们未经作者许可又无法律许可,侵权人行使了本应由着作权人所控制的权利或妨碍了着作权人权利的行使。3、因果关系。即是只有当侵权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时,侵权人才承担责任。如果加害人虽然侵权违法行为,但受害人的损害与此无关,就还不能令其承担赔偿责任。4、主观过错。在侵犯着作权的行为中,在适用过错责任的场合,主观上有过错的要承担责任。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并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到来的叫故意过错,例如明知投于人群会伤人而仍然投者属于故意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预见或者能预见但未预见到或虽预见到而轻信不会发生,以致发生损害结果的称过失过错。如汽车司机明知车辆刹车不灵,但自信技术好,仍然驾驶出车,途中因刹车不灵而撞伤人的。在适用无过错的场合,主观上有无过错,就不应成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基本相同的法律性质,当然也该有基本相似的法律后果。但由于知识产权的性质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基本特征有别于一般的民事权利和侵权行为,故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也有别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其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征,其客体是一种非物质性无形体的精神财富,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空间、其被占有也非实在而具体的占据。且知识产权的存在与其他财产权(特别是所有权)相比,有其独有的专有排他性、地域效力性和时间限制性特征。由于知识产权的这些性质和特征,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基本上都具有双重性,这就是既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物权,也同时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债权;既有对独立物权的侵犯(着作人身权),也有对单一债权的侵犯(商业秘密权);既有故意侵犯的有过错侵权行为,也有善意无过错侵权行为(邻接权);既有行为发生即侵权,也有行为结果为侵权。这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双重性,决定了该侵权归责原则的双重性。案例中,电影公司的行为确实损害了原告一定的利益,但是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违法性质,因为在改编原着的过程中,电影公司将《九层妖塔》的主要故事背景改成了“鬼族”的“侵略”,而不是原着中故事的发生背景,对于剧情的大量改动违背了原着本来故事的完整性,使得观众反应强烈,对原作者的原着精神具有很大的损害。案例中的作者采用了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这是在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必要的做法,也提醒了每一个出版者注意去保护自己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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