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莆田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贷款资金管理,合理有效使用贷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按时足额归还开行贷款本息,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莆田市人民政府与开行签订《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政府信用贷款项下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第三条莆田市综合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是市政府指定的借款人。第四条市政府和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共同组成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成员另外行文)。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市财政局。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第五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审定贷款项目;(二)审批建设项目贷款资金的额度和使用计划;(三)监督管理建设项目过程和资金运用;(四)协调各有关部门安排和落实还贷资金。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一)审核贷款项目,提出贷款项目计划,报请领导小组审定;(二)拟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贷款额度和资金使用计划,提交领导小组审批;(三)汇总、上报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偿还和工程进度等信息,分析执行情况;(四)协调《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借款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以及借款人、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计划、财政、开行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五)督促落实项目资金到位及贷款本息的偿还;(六)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重要事宜。第七条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一)履行对借款人承诺的财政补贴,并对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二)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三)履行对县、区政府(管委会)、下级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贷款资金使用单位不履行还款承诺时的扣款;(四)监管项目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参与项目的立项、可研、初设及工程招标书等的审查。第八条借款人主要职责:(一)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贷款计划,负责与开行签订借款合同;(二)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书》;(三)负责贷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偿还等工作;(四)跟踪检查项目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五)办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一)严格按照合同、协议及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借款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二)上报贷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偿还和工程进度等信息;(三)确保按时足额还本付息;(四)对重大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签证等应事先报告市发改委、财政局核实后按有关程序报批;(五)办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借款人交办的其他事宜。第三章贷款项目管理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并具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等合法的项目审批手续。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竣工验收制。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实行报告制度。第四章贷款资金管理第十三条项目贷款由领导小组下达建设项目年度贷款计划文件。借款人根据下达的年度贷款计划文件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并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县、区政府(管委会)、财政部门作为监管部门共同签订。《资金使用协议》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四条借款资金的使用(一)借款资金使用实行领导小组审批制度。(二)借款人应及时将与开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贷款资金到账证明等相关资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资金到账证明,及时汇总政府负债等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三)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资金使用协议书》约定及工程进度等提出用款申请,经县、区政府(管委会)或市直项目主管部门初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借款人按审批予以拨付。(三)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资金必须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条款、实际完工量及工程监理情况结算,设备材料货款的支付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办理。(四)项目建设单位支付项目工程款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经办人审查、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单位领导核准签批。(五)借款人和项目建设单位的借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时拨付并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六)利息及其相关税费的承担——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借款人资金的利率按开行规定进行计算,计息时间自开行向借款人计算利息之日起,遇到利率调整根据开行通知相应调整;——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借款人资金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和实际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五条为保证按时归还开行贷款本息,确立如下还款机制:(一)项目借款实行“谁借、谁用、谁负责归还”的还款机制。(二)借款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在开行设立专用帐户并组织好还本付息资金,及时归集到该专户,接受开行监管,统一管理。(三)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借款人的要求开立专户办理结算,不得以任何理由多头开户、转户存储;同时,要按期将还本付息资金划入借款人的指定账户,保证还款需要。(四)市财政应按承诺每年安排财政资金对借款人或项目建设单位予以补贴,其中归还本息部分直接拨入偿债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归还开行贷款本息;上述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五)项目建设单位无法按时归还借款本息时:——借款人有权启动担保人的承诺或担保人的担保程序,实现债权;——借款人有权单方处置抵押或质押的资产权益及政府偿债补贴;——对所欠本息市财政部门可根据主管部门、县、区政府(管委会)、下级财政部门承诺函,直接通过财政结算扣款归还借款人。(六)项目建设单位提前还款付息,应报经领导小组审批,由借款人报开行同意后执行。第十六条借款人对该项目的日常运作费用,采取每年按贷款余额的0.1%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管理费。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厉行节约,努力降低工程成本,不得挪用或随意提高开支标准。第十八条担保或承诺函设置和承担(一)指定借款人以其“政府补贴受益权”向开行提供质押,并在质押合同签订后的十日内向财政部门办妥质押登记手续;(二)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借款人提供由县、区政府(管委会)、财政部门或市直项目主管部门出具不可撤销还款付息承诺或担保函。同时项目建设单位用其所拥有的土地收益权、房地产、经营收入、财政补贴等权益作为担保。项目建设单位无法还本付息时,担保人和承诺人都应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三)若项目建设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等产权变更和体制变动,应事先征得借款人的书面同意;并签订《资金使用协议书》及重新办理相关的担保或承诺函等手续。第五章监督检查及处理第十九条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门、借款人有权通过现场与非现场方式,检查借款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内容有:(一)项目资本金是否按合同约定到位;(二)资金使用用途是否改变,是否流入到有价证券交易、期货交易、房地产经营、风险投资等贷款人禁止的领域;(三)项目进展是否顺利,有无出现重大事故,重大设备是否及时安装到位,有无建设期延长情况;(四)项目累计完成工程量和工程进度与项目累计财务支出是否相当,费用开支是否符合规定;(五)预计总投资能否控制在概算范围内。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由于项目建设单位资金使用不当而影响项目顺利建成的,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第二十条进一步加强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机构建设力量,配足评审人员,强化事前、事中评审工作,对项目建设和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管。第二十一条审计部门试行项目单独审计制度,定期对各项目建设单位使用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度审计。第二十二条监察等职能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监管。重点对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等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检查。第二十三条市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行为的,按规定进行处理。(一)项目建设单位不按时偿还项目贷款本息的,市财政局在年度结算时直接扣缴其转移支付额度或其他资金,并按协议中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理。(二)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用款计划、信息资料严重失真、会计核算不规范、资金使用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未按规定做好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的,责成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三)项目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突破项目概算的,责令其进行整改,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暂缓拨付贷款资金。(四)项目建设单位弄虚作假、虚报项目骗取、截留、挪用贷款资金的,除追回被骗取和挪用的贷款资金外,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五)对发现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违纪问题的项目,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暂缓拨付贷款资金。(六)对暂缓拨付贷款资金的项目,其整改情况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合格,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可恢复拨款。(七)对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责成责任者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比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