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宜宾学院文件宜学院学发[2010]42号宜宾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第四条宜宾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具体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第五条各二级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办公室成员组成,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第六条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2第三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当年《贫困证明》,并加盖所在地乡、镇、街道行政公章或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第八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参照宜宾市当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0%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的上限,同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进行认定。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第四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工作部(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第十二条学校每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新生报到立即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新生将该表和当年《贫困证明》交本学院保存,作为认定的依据之一。第十三条在每学年上期结束之前,对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和当年《贫困证明》到家庭所在地加盖乡、镇、街道行政公章或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第十四条每学年下期开学时,启动下一学年的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宜宾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贫困证明》。第十五条各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宜宾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贫困证明》,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3的有关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民主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评议后认真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第十六条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组织学生填写《宜宾学院贫困学生档案表》,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学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部(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第十七条各二级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及时更新。第十八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宜宾学院贫困学生档案表》、《宜宾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贫困证明》,于每学年下期第14周之前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第五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第十九条学生工作部(处)和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有下列情况者,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1、谎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2、生活不节俭,有高消费或不当消费行为;3、外出租房,参与赌博;4、学习不努力,一学期有一科挂科者。5、拒绝参加集体活动或公益劳动;6、因各种原因休学或退学及自费出国者;7、受学校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4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二级学院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作出调整。第二十一条学生工作部(处)和各二级学院应对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二O一O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宜宾学院二零一零年七月二日5附件一: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校:院:专业:年级:学生本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入学前户口□城镇□农村家庭人口数毕业学校个人特长孤残□是□否单亲□是□否烈士或优抚对象子女□是□否家庭通讯信息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区号)-家庭成员情况姓名年龄与学生关系工作(学习)单位职业年收入(元)健康状况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家庭人均年收入(元)。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家庭成员失业情况:。家庭欠债情况:。其他情况:。签章学生本人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经办人签字:单位名称:(加盖公章)年月日民政部门信息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区号)-注:本表供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用。可复印。请如实填写,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后,交到学校。6附件二:宜宾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本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家庭人均年收入元学院级班在校联系电话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学生签字:年月日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民主评议推荐档次□A家庭经济一般困难陈述理由评议小组组长签字:年月日□B家庭经济困难□C家庭经济特殊困难□D家庭经济不困难认定决定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意见经评议小组推荐、本学院认真审核后,□同意评议小组意见。□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工作组组长签字:年月日[加盖二级学院公章]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经学生所在学院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加盖部门公章)7附件三:宜宾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表学院级班学号:姓名性别民族籍贯本人照片政治面貌出生年月宿舍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家庭主要成员及工作单位称呼姓名工作单位家庭困难情况简要介绍学习情况品德表现情况接受资助和奖励的情况二级学院意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意见(盖章)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