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委托租赁管理合同模板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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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XXXXXXXXXX商铺委托租赁管理合同合同编号:2商铺委托租赁管理合同受托管理人:XXXXXXXXXX(以下简称“甲方”)住所: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X委托人姓名:(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邮编:___________联系电话/手机:传真:________________鉴于:1、甲方为一家XXXXXXXXXXXXXXXX公司之附属公司,具有专业、成熟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管理运营经验、管理模式和资源优势。2、乙方通过受让商铺经营权方式成为XXXXXXXXXXXXXXXXXXX区栋号商铺经营权所有人。3、为实现洛阳宏进农副产品国际物流中心项目整体市场培育和规范有序经营,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将商铺物业全权委托甲方统一租赁、经营和管理,甲方亦同意接受此项委托,按本合同约定对商铺物业进行统一租赁、经营和管理。甲、乙双方依据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现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委托租赁管理商铺概况1.1乙方拥有经营权商铺:XXXXXXXXXXXXXXXXXXXXXXX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区栋号商铺(下称“该商铺或商铺”)。该商铺建筑面积平方米。1.2该商铺用途: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商铺。1.3该项目系统一规划、开发及管理的农副产品专业市场项目,乙方受让3该商铺经营权时已知悉、了解该商铺的用途及规划,该商铺为项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乙方自愿接受并遵守该项目市场的整体规划、布局。第二条委托租赁管理事项2.1乙方同意将拥有经营权商铺租赁、招商、经营和管理等权利全权委托予甲方行使。甲方依授权按照该项目的统一规划、布局,对该商铺进行对外租赁、招商、经营使用、代收租金、物业管理等行为。2.2甲方依据乙方授权,可用甲方名义与承租方直接签署《商铺租赁合同》及相关文件,对外进行租赁、招商,并以甲方名义并直接收取租金及其他费用。2.3商铺的对外租金价格、租赁期限由甲方依据经营管理需要自行决定,乙方不进行干涉。商铺对外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委托期限,如租赁期限超过委托期限的,需事先取得乙方的许可。2.4乙方委托甲方管理商铺期间,因使用该商铺而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管理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由租赁客户,与乙方无关。如租赁客户拖欠前述费用的,由甲方负责追讨;如因租赁客户拖欠前述费用而产生的滞纳金、违约金等被追回产生的收益,由甲方享有。第三条委托租赁管理期限3.1委托租赁管理期限为叁年(36个月),自乙方与甲方签订《商铺经营权转让合同》,并缴清购买商铺经营权全部转让款之日起计至满叁年(36个月)止(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商铺经营权转让款的,则自最后一笔转让款付清之日起计)。3.2乙方应在委托租赁管理期限起始日前,付清购买商铺经营权的全部款款。如乙方未付清全部款项的,则委托租赁管理期限起始日自动顺延至乙方付清全部款项之日起计。3.3委托租赁管理期限内,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必须支付守约方一切经济损失。3.4委托租赁管理期限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3.5委托租赁管理期限届满,如任何一方欲续约的,应于委托租赁管理期限届满前60日向另一方提出续约请求。4第四条委托商铺约定租金、支付及酬金4.1乙方将商铺委托甲方租赁管理,并授权甲方代收租金,甲方代乙方收取租金后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和方式及时支付给乙方。4.2乙方委托甲方租赁管理商铺,乙方应收取的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元整/年。4.3商铺租金按一年(12个月)缴付一次方式支付,第一年租金自乙方缴清购买该商铺经营权转让款之日起满3个月时(90日)一次性付清,第二年租金自第一年租金发放之日起计满12个月时一次性支付,第三年租金自第二年租金发放之日起计满12个月时一次性支付。4.4特别约定:因乙方购买该商铺经营权时,与商铺经营权转让方甲方约定,乙方商铺的第三年租金人民币元用于直接抵扣商铺经营权部分转让款,乙方特此确认,在委托经营管理期限内,甲方只需支付乙方第一、二年(合计24个月)的商铺租金合计人民币元整,第三年的商铺租金甲方无需再支付给乙方。4.5乙方指定租金收款帐户如下:开户银行:开户名称:银行账号:4.5甲方租赁管理酬金以实际管理效益计,自行承担管理盈亏。如商铺对外实际租金收入高于本合同4.2条约定租金标准的,超出部分为甲方的管理酬金,归甲方所有;如商铺对外实际租金收入低于约定租金标准的,不足部分由甲方负责按照本合同4.2条约定租金标准给予乙方补足。第五条税费承担乙方收取租金收入而产生的营业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依法由乙方承担;因甲方收取的管理酬金而产生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依法由甲方承担。5第六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1为确保甲方对商铺的统一管理,委托租赁管理期间,甲方享有对商铺进行独立统一租赁、经营、管理的权利,该权利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6.1.1根据实际情况,有权决定并实施对商铺的经营范围、经营业态、经营品牌、经营品种进行变更及调整的权利;6.1.2根据实际情况,享有将商铺承包、租赁、联合经营、许可他人进行经营的权利;6.1.3决定并实施将商铺内经营设施设备进行变更、添置的权利,决定并实施对商铺进行装饰装修的权利,决定并实施将商铺与其他商铺之间进行贯通,以及变更使用功能、使用方式的权利;6.1.4有权实施任何有利于商铺增值、保值的经营、管理行为;6.1.5向承租方收取租金、市场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6.2委托租赁管理期间,乙方不向甲方或承租方主张对商铺的自行使用及经营权利,并实施影响甲方租赁、经营、管理的行为。6.3按照甲方之要求,乙方向甲方出具商铺租赁管理授权委托书。第七条风险负担7.1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商铺,如出现保险责任事故的,先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乙方实际损失超出保险金额的,超出部分由事故责任人承担7.2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甲乙双方均无权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第八条商铺返还8.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应将该商铺返还予乙方:8.1.1委托租赁管理期限届满;8.1.2本合同提前解除、终止;8.2甲方返还商铺,应提前五日告知乙方做好接收准备。如乙方逾期接收商铺的,返还期限届满之日视为甲方已返还商铺,所有风险及责任转移至乙方。如商铺不符合返还标准的,甲方应予以及时维修达到返还标准。6第九条违约责任9.1如甲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付款超过30日的,乙方可解除本合同;如乙方不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按上述违约金标准计算违约金直至实际缴清之日止。9.2如乙方违约本合同,实施妨碍、影响甲方租赁、经营管理行为的,视情节予以承担一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租金的违约金。如情节特别严重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9.3双方均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迟延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均应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违约方由此给另一方所造成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损失)由违约方赔偿。9.4委托租赁管理期限内,如因乙方要求,解除《商铺经营权转让合同》,并要求退还商铺经营权转让款的,视为乙方未取得商铺经营权。办理商铺经营权转让款退款手续前,乙方须将已收取的租金全额退还甲方。第十条本合同变更、终止10.1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单方面变更、解除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内容。10.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10.2.1委托租赁管理期限届满;10.2.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10.2.3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10.2.4签署本合同后,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购买该商铺经营权的《商铺经营权转让合同》被解除的,视为乙方未取得该商铺经营权,本合同自动终止。第十条不可抗力如果出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中止履行的,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但遭遇不可抗7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尽可能的措施防止事件的影响及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否则,遭遇不可抗力的事件的一方应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及费用,并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且无法克服的自然事件及社会事件,包括地震、水灾、战争等。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因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通知12.1任何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对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甲方通讯地址:按首页所载地址及联系电话为有效联系方式;乙方通讯地址:按首页所载地址及联系电话为有效联系方式;;12.2若任何一方变更上述有效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确保送达,否则依据本合同发出的任何通知到达原通讯地址,即视为履行通知义务。12.3除本条第1款通知送达方式外,任何一方还可以通过登报刊登方式向对方发送书面通知,报刊发行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第十三条其它13.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即时生效。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持贰份,乙方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2特别提示:本合同内容双方已认真阅读,并准确理解条款含义,双方自愿签署本合同。甲方(盖章):XXXXXXXXXXXXXX乙方(签字):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8附件一:授权委托书商铺委托租赁管理授权委托书委托方:身份证号码:受托方:洛阳利宝置业有限公司委托方为洛阳宏进农副产品国际物流中心区栋号商铺经营权所有人,委托方现授权洛阳利宝置业有限公司为唯一受托方,独家管理委托方以上商铺的租赁、经营和管理事务。受托方享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限:1、委托期限内,受托方有权以受托方名义直接对外签订商铺租赁合同,自行确定商铺租金及租期,并直接向租户收取商铺租金及相关费用;2、委托期限内,受托方有权以受托方名义与承租方解除商铺租赁合同,并有权在租赁合同解除后将商铺另行出租;3、上述第1、2条所列权限委托方同意不自行行使且不再委托第三方行使;4、委托期限内,受托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商铺承租人的违约行为提起诉讼或仲裁,追究其违约责任,获得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归受托方所有;5、受托方享有对出租商铺进行全权全程管理的权利;6、委托授权期限以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商铺委托租赁管理合同》中约定委托期限为准,在委托期限内本委托书不可撤销。委托人(签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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