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塔拉苏木落实“四权四制”村治模式推行工作相关配套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村民参与村务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畅通民主渠道,集中民主意见,切实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村民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苏木实际,制定如下以“四权四制”为核心内容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第一条村民代表会议由各村民小组民主选举出的村民代表组成。民主选举村民代表应遵循以下原则:1.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在广泛听取和征求党员、人大代表意见基础上,根据村民血缘关系、居住地域等实际,按照5-15户产生一名代表的比例,划分选区并确定代表名额。2.在村“两委”的组织领导下,按照选区、代表名额组织村民小组会议,在充分发扬民主,尊重民意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举手表决、表态发言等形式选举村民代表;村民代表产生后由被代表的村民户主签字确认,以保证代表的合法性。村民代表名单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并报苏木人民政府备案。第二条村民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常住本村村民。2.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为村民服务,敢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3.坚持党的领导,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4.尊重百姓,办事公道,作风正派,通情达理,平易近人,坚持原则,主持正义,热爱集体,关心群众,有较高的群众威信,有带头致富和带领村民共同致富的本领,能够代表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有一定的文化和参政议政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不能推选为村民代表:1.一年内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2.正在被立案侦查、服刑的。3.近年内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超生的。4.从事封建迷信、宗派活动的。5.拖欠或侵占集体财物的。第三条村民代表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涉及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决策和协商的各类会议,并代表村民发表建议、意见和要求。2.监督村“两委”成员对党在农村牧区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村级公务和事务公开以及集体财物的使用情况;每半年听取一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3.参与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协会组织的建立。4.向村级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反映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5.组织所代表的村民会议,制定切合实际的村规民约。6.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享有所代表村民授予的其它权利。第四条村民代表应有以下义务:1.向代表区域内村民宣传党在农村牧区的各项方针政策。2.及时向上级组织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3.协助村组办理代表区域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4.向代表区域内的村民解释涉及村民相关利益的事项,宣传、落实村民代表会议或本组村民代表会研究决定的各项决策。5.调解民事纠纷,维护邻里团结,实现社会和谐。6.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7.按照村民代表会议的要求,组织召开代表区域内的村民会议。8.维护村民代表会议及本组村民代表会的权威性,保证所代表村民的思想和行动的统一。第五条村民代表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第六条村民代表在任期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或不能履行代表权利、义务的,应当撤换,并从原被代表农牧户中补选。第七条村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由村党支部组织召开,就村民代表会议的工作程序及相关事项等问题进行培训,发放村民代表证和代表印章,同时由选举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常设机构“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党支部负责组织召开,村党支部书记为召集人和主持人。第八条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审查批准村务、财务公开方案;2.研究制定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3.研究决定村级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4.研究决定集体经济的立项、承包方案和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村级财物管理使用;5.研究决定征用土地及收益分配方案;6.研究决定社会救济对象、扶贫开发资金、评比表彰活动、慰问困难户、资助贫困生等事项;7.研究决定计划生育、地企纠纷、邻里矛盾等事项;8.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对上述条款中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村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村民代表的条件,经全体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以制度形式加以确定并组织实施,实现村民向村民代表的授权,确保村民代表会议作为常设机构代行村民会议对村务事项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职能(除“民主选举”村委会成员职能)的合法性。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召集制度1.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2.村民代表会议议题由村党支部书记根据村党支部或村民委员会意见提出,也可以由10名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村民代表提出的议题需填写议题表,所提议题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体现大多数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具有代表村民整体利益性。3.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提前3-5天向村民代表告知会议内容,以便代表充分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4.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策问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必须服从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并在决议上加盖印章。5.建立会议签到制度。每次会议必须登记参会的实到人数、缺席人数和列席人数。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并要立卷存档。6.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和决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中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7.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要向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负责向所代表的农牧户宣传、解释和说明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的各项决策。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全村村民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的,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第十二条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将所有村级重大事项决策都按照党支部履行决策组织权、村民(代表)会议履行决策表决权、村委会履行决策实施权、村民监督委员会履行决策监督权进行科学配置,按照决策启动机制、民主表决机制、组织实施机制、监督评议机制进行民主管理。1.党支部履行决策组织权。村党支部负责对整个决策、管理、监督等活动的组织领导,参与活动全过程。决策前负责组织提出需要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的议案,决策中负责对村民会议决策表决活动进行指导,决策后督促村委会抓好决策事项的贯彻落实,并领导村民监督委员会搞好对执行情况的监督。2.村民(代表)会议履行决策表决权。村民会议对村内重大事务进行决定,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村民代表会议对村级重大事务进行决策表决,向全体村民负责,受全体村民3.村委会履行决策实施权。村委会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管理日常性村务,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经济,鼓励和引导村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促进本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同时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广大群众监督。4.村民监督委员会履行决策监督权。村民监督委员会负责决策议题征求意见、组织表决和村委会对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参与村务的管理及决策活动,有权审查村委会的工作情况及财务单据,有权督促村民会议决议的实施,享有检查、质询、否决等权力。5.决策启动机制。村民代表会议的启动应遵照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九条有关规定方可进行,每次会议参加人数必须达到代表总数的2/3以上。不是代表的村民也可列席旁听。6.民主表决机制。村民代表会议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等多种方式进行表决,2/3以上的到会村民代表通过后方可形成决议。7.组织实施机制。村委会贯彻执行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决议事项,并随时向全体村民公开实施内容、进度和结8.监督评议机制。村党支部和村民监督委员会对决策过程、执行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问责,并按规定程序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报监督情况。村务监督制度一、基本原则各嘎查村在党支部的领导下,设立村民监督委员会,开展对村务公开工作、民主管理及村民代表大会决策事项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下设民主理财小组,属于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二、村务监督组织机构及职责(一)村民监督委员会设主任1名,一般由5—9名人员组成,可与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交叉任职。成员应由村民代表中选出的政治素质好、政策法律意识强,热心为村民服务,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敢于监督的村民代表和村党支部委员会纪检监督员组成。(二)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受村民代表监督,对违规违纪,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严重失职的成员,经村党支部提议,村民代表会议予以撤换。(三)主要职责1.对村委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落实村级各项制度情况实行监督。2.监督村“两委”干部的履职、党风廉政建设及廉洁自律情况。3.列席村委会召开的重要村务会议,按村民代表会议或村务会议作出的决定为依据,启动监督程序。4.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务会议所决定的事项,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5.对不按村务管理规定做出的决定或决策提出变更建议,并建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6.村民监督小组应结合年度村“两委”班子成员“勤廉双述”工作一并报告村务监督工作,报告作为村务档案归档保存。(四)主要监督事项:1.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本村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2.村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立项和进展情况,重要集体资产的租赁承包和收益分配政策制定情况。3.村庄建设规划,集体和村民建房用地计划及审批情况。4.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5.民政救济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殡葬改革等政策的落实情况,村民集体经济福利享受情况。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落实情况。7.精神文明创建和“遵纪守法户”评选及结果情况。8.村干部误工报酬的人数及标准情况。9.村公益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承发包情况。10.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其他事项。民主理财制度一、嘎查村建立民主理财小组,属于村民监督委员会的下属工作机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在村民代表或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一般由3–5人组成,设组长一名,成员报苏木村财民理苏木代管办公室备案,与村委会换届选举同步进行。二、民主理财小组人员名单应在村务公开栏上常年公示。村“两委”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理财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人员应定期接受业务培训。三、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当选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热爱集体、关心本村的经济、社会发展事业。(三)有较强的民主意识,能联系群众,责任心强。(四)有较强的协调能力、政策文化水平和相应的财务会计知识。四、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一)监督本村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公开村务和公开财务,提出落实情况。(二)听取村财务人员对本村上月财务活动情况的汇报。(三)对情况不明或有疑问的财务活动情况提出询问,对不适当的收支问题提出纠正或改进意见。(四)检查、审核财务公开内容,查对财务账目。(五)反映村民对本村财务活动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六)对未被村委会采纳的财务问题、意见作出民主决议。(七)参与本村的财务预算和重大投资、集体资产出租、收益分配等财务事项的决策活动。(八)对本村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九)监督村民代表会议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十)对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重大村务和财务活动,有权制止。五、民主理财的方法:(一)检查财务收支帐目,看收支是否真实合理。(二)检查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看是否有增收节支的办法。(三)检查现金、存款、固定资产、各种存货和有价证券的库存情况,看帐、物是否相符,是否有损失和短缺的情况。(四)检查各种承包合同、租赁协议的执行情况,看集体利益是否受到侵犯。(五)检查各种债权债务的变动和回收情况,看负债有无必要,是否有不良债权债务存在。(六)检查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看集体资产是否增值保值。(七)检查村干部报酬的支付情况,看是否存在超过审核数的情况。(八)检查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