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著作权技术措施保护制度研究——以利益平衡为视角姓名:邓淑梅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学指导教师:丁丽瑛20080901著作权技术措施保护制度研究——以利益平衡为视角作者:邓淑梅学位授予单位:厦门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谢爱芳保护著作权技术措施的法律问题研究2007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始终存在着这样一个矛盾:作者私人利益和公众利益的矛盾。这一矛盾使得各方利益的平衡成为著作权法考虑的主要问题,著作权及其相关制度成为关于利益平衡的协调器。依循着这一原则,本文展开了对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的讨论。所谓技术措施,一般是指权利人为了防止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邻接权等相关权利受到侵害而采取的用于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控制他人未经许可接触、复制或传播受法律保护的作品等受著作权法或相关法律保护之标的的有效技术措施,该技术措施可能是一种设备、组件,也可能是某种程序。从该定义可以看出,著作权人采取了在自己的作品上增加技术措施这一把锁的办法,来保护其著作权不受到非法侵害。也因此,著作权人的利益得到很大程度的保护。但是,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的广泛出现,使得著作权人通过技术措施保护著作权的目的落空,著作权人的权利再度受到侵害。于是著作权人开始寻求对技术措施进行立法保护。许多国家也逐渐认识到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的危害性,开始对技术措施进行法律规制,以期平衡著作权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对此,本文紧接着简要地介绍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和《欧盟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和相关权某些方面的指令》关于技术措施的立法。这些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技术措施的定义、技术措施的有效性,禁止规避行为的范围、规避设施的判断标准、技术措施的例外,规避技术措施的法律责任等。美国和欧盟关于技术措施的立法强化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使得数字化环境下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容易受侵害的局面得到很大程度的扭转。但由于著作权人获得了比在传统著作权法下更大程度的对作品的控制权,技术措施的立法与传统的著作权法的一些重要制度产生冲突,包括:与合理使用的冲突、与公有领域公有性的冲突等;还带来了一些别的社会问题如滥用技术措施侵犯公众的言论自由等。如此,破坏了作者私人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对此,本文在第二章中专门对保护技术措施带来的问题进行分析,以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精神为指导,通过技术措施的立法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的人权利义务,来适应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要求。本文最后一章对我国技术措施的立法现状尤其是新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进行分析,指出其中仍存在的不足之处。最后,在前面两章关于美国、欧盟的技术措施立法的分析以及对技术措施立法保护所引发冲突的根源分析和对策思考的基础上,本文对我国技术措施的立法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包括:完善技术措施的定义、增加规避设施标准的规定、增加提供保障技术措施例外规定的受益人得以实现其利益的相关规定、增加采取技术措施之权利人的标示义务、增加关于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等著作权法规定的例外与限制关系的规定、增加关于禁止滥用技术措施的规定、完善关于规避技术措施法律责任的规定,特别是在刑事责任方面引入“个人关联性考虑”等。2.期刊论文杨宏绚试论我国的著作权技术措施保护-新世纪图书馆2004,(3)网络环境给著作权带来许多新的问题,技术措施保护就是其中比较突出的一个.我国立法已将其纳入著作权保护体系,但还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尤其是对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没有明确的规定.论文在借鉴国外相关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的著作权技术措施保护提出了一些建议。3.学位论文张宏强著作权技术措施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2007为因应数字时代日益严重的著作权侵权现象,作为著作权保护的有力手段,技术措施受到了著作权人广泛的青睐和使用。针对技术措施的各种规避手段和工具也随之而生,极大削弱了技术措施对著作权的保护效果。有鉴于此,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立法,对技术措施予以公力救济。自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了涉及技术措施立法的“互联网条约”(WCT和WPPT),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有关技术措施的立法已经比较丰富,其中美国和欧盟在法律制定和司法实践方面均走在前列。美国的《千年数字版权法》(DMCA)堪称关于技术措施的典型立法,其将技术措施区分为阻止接触作品和阻止使用作品两类的做法已成为技术措施的经典分类,DMCA中设立灵活的行政豁免程序以便及时应对数字技术未来发展不确定性的做法也值得我们借鉴。但是,技术措施的立法还谈不上成熟与完备,其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均存在许多尚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第一部分介绍了国际上有关技术措施的立法现况,第二部分则集中分析了技术措施立法带来的消极影响。可以看到,虽然技术措施的立法本意只是用于著作权的保护,但它的作用范围却远远超出了著作权领域。除去其对合理使用、首次销售(权利究竭)等著作权领域的传统原则的影响外,还在公民权利(言论与学术自由)、市场竞争、契约自由、消费者保护等领域显示了始料未及的负面效应。第三部分,通过两条不同的进路分别探讨了给予技术措施立法保护的正当性问题。采用财产权理论论证技术措施的本质是权利人行使排他权以实现著作财产权排他性、保护著作财产权完整性的体现,从而证成立法保护的正当性;采用经济学产权理论论证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技术措施对于著作权制度在网络空间的稳定存续具有重大意义,从而证成立法保护的正当性。第四部分就我国当前关于技术措施的立法进行了分析,并与国外做法进行了对比,最后着重讨论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涉及技术措施的相关规定,指出其中存在的不足,并给出了相应改进建议。本文主要创新之处:采用财产权理论论证技术措施的实质是权利人保持著作财产权完整性、使著作财产权具备排他性的体现;采用经济学产权理论论证,规避技术措施行为侵犯了著作财产权,技术措施对于网络空间中的著作财产权制度的稳定维持具有重大意义;上述结论表明了技术措施提供立法保护具备了正当性。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关技术措施的规定存在缺憾,并给出改进建议。4.期刊论文杨静.马华论著作权技术措施及法律保护-法学杂志2008,29(2)本文通过阐述技术措施的发展状况、概念、性质,提出独立意义上的技术措施是私力救济,从属意义上可构成软件作品、商业秘密.通过比较,对技术措施侵权行为进行了界定.对技术措施与传统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调和进行了观点分析、评价,指出我国技术措施立法存在的缺陷与不足,进而提出改进立法的建议.5.期刊论文吕彦昌著作权合理使用与技术措施的法律冲突-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8,31(2)技术的进步给著作权人保护其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手段,著作权人也利用技术不断扩张自己的利益范围.传统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给广大公众划定的可以自由使用的范围被日益侵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空间在日益缩小,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形同虚设.技术措施的滥用已经破坏了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破坏了著作权法原有的利益平衡机制.6.学位论文钟少琳论技术措施的著作权法保护2007新兴技术的蓬勃兴起,使得技术措施日渐成为维护著作权人利益的重要方式,继而引发了对技术措施予以著作权法保护的立法热潮。众所周知,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其中的技术措施条款作为法律对新生事物的及时反馈,当然需要随着这种发展着的密切关系作进一步的探讨和完善。著作权立法应当遵循:保护工业发达国家相对知识产权优势和保留发展中国家合理发展空间的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1,既要避免规避技术措施导致的著作权利受损,也要防止滥用技术措施而给社会公益带来妨害。所以,如何趋利避害,对技术措施进行有效的规制,这是当前著作权法所急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试图探讨如何通过进一步的运用和完善技术措施条款,较好地解决现实的问题。本文第一部分就技术措施做了概括的介绍,阐述了对技术措施寻求法律保护的原因,并且立足我国现实情况,对现有法律条文做了梳理。本文第二部分着重介绍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国外的技术措施著作权立法状况,并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就其中若干问题做了比较和归纳,以期为后文的论述做好铺垫。本文第三部分联系相关法学理论和实践经验,对诸多热点问题做了研讨,指出技术措施的实质是著作权行使的方式,探讨了运用不同的法律来调整控制接触措施,探索了在间接规避行为中引入侵权诱因理论去判断责任,还探究了格式转换、与技术措施有关的合同效力和技术措施滥用等热点问题,也借此指出了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借鉴意义。本文第四部分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对技术措施法律保护进行了研究,指出了技术措施条款的有待完善之处,并提出了引入侵权诱因理论、技术措施应符合“兼容性”要求、建立专业性机制等立法思路。总之,期望通过本文的思考和探索,在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健全我国的技术措施著作权法保护制度,于促进著作权产业发展的同时,调整好著作权人、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进而有助于推进社会的和谐平衡。7.期刊论文陈兰钦.Chenlanqin论网络时代著作权的权利限制-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4)由于互联网的横空出世,昔日作为作者权利和社会利益的最佳协调器、并屡屡为受到挑战的著作权制度化解危机的著作权权利限制,此刻却成为使得公众权利和作者利益冲突并激化的原因所在.显然,纸介质时代的著作权权利限制已不能完全适应网络时代的版权纠纷,那么在网络时代,著作权的权利限制是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囿于此,研究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权利限制的问题,并提出了若干应对措施,则显得尤为必要.8.学位论文孟佳论规避技术措施与间接侵权2006技术措施是高科技时代著作权人为保护作品著作权而采用的技术手段。随着规避技术措施现象的出现,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也成为著作权法的研究课题。美国十余年以来的司法实践表明:必须既保护技术措施,又防止著作权人过分扩张权利,造成技术垄断。美国的最近立法成果——《千禧年著作权法》规定了禁止规避访问控制措施的原则和诸多例外情形,同时对用于规避技术措施的产品和技术予以限制,较好地在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维持了利益平衡。为了正确评价反规避技术措施的法律是否可以归在著作权法之下,首先需要了解著作权侵权的原则和相关理论,尤其是与反规避技术措施密切联系的“间接侵权”理论。著作权法理论中的“间接侵权”是指那些本身虽未直接侵犯著作权专有权利,但却与他人直接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我国目前立还未从立法上承认“间接侵权”这一理论,但该理论却实实在在地对数字时代研究知识产权的保护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本文梳理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美国及欧盟等有关“间接侵权”的立法体例,指出对我国间接侵权立法的借鉴意义。在著作权法中对“间接侵权”规则加以具体规定,即实现“间接侵权”规则的法定化已成为国际趋势,这也是我国未来在修订《著作权法》时应采取的立法策略。谈及“间接侵权”规则法定化,笔者着重探讨了间接侵权行为独立性和归责原则两个问题,这也是目前学术界存在争议较多的两个主要问题,笔者望能借由本文对我国日后对间接侵权理论的相关立法提出一些建议。在明晰了间接侵权的相关理论之后,笔者将其引入反规避技术措施的立法领域,引征国外关于反规避技术措施的立法及案例对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的性质作一番探讨,并从侵权行为法的原则角度阐述将其归入间接侵权行为的法理依据,及认定此种行为构成侵权的四个法律上的构成要件。本文还对我国在反规避技术措施立法的现实状况进行研究,指出其中存在的疏漏,并粗略地提出了笔者对完善我国著作权法体系法律制度的构想。9.学位论文卢海霞著作权法中技术措施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200620世纪90年代以来,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给著作权法律制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数字技术的发展一方面扩展了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使著作权的内容日益多样化。另一方面,数字技术的发展又不断削弱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力,原有的著作权理论遭到质疑,著作权领域的利益平衡机制发生倾斜。为了在信息时代加强对作品的控制,著作权人纷纷采取技术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并全力推动将其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