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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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全面规范业务操作,严格控制业务风险,促进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第三条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依《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要求取得监管部门的业务许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要求,按照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实施细则操作。第四条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各项风险控制工作应遵循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制度,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规模应符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第五条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是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规范,公司应根据本制度融资融券相关业务环节,制定2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业务流程。第二章业务管理基本原则第六条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在组织体系、制度建设、征信授信、业务流程、技术实现、运营结算、财务管理及风险控制等业务环节上由公司总部进行集中管理。第七条业务隔离原则。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实行独立封闭运行。第八条内部制衡原则。融资融券业务前、中、后台相互制衡,主要业务环节通过建立不同部门和岗位职责各自分工负责,完善复核、审核机制。销售、交易职能的履行与核算、清算、监控等职能的履行相分离。监督部门不从事业务操作等活动,业务运作与技术支持保持相互独立,从而实现信用交易业务前中后台分离和制衡。第九条风险防范原则。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与操作流程的建立遵循风险防范原则。涉及业务相关风险点应建立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对业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风险管理,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第十条强制留痕原则。涉及融资融券业务各操作环节如征信、授信、交易、逐日盯市、强行平仓、清算、核算、监控等均应实现系统操作留痕和数据的集中统一备份,禁止非法修改。所有融资融券业务文档资料应当3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办法妥善保管。第十一条客户资产安全原则。客户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三方存管为前提,同时通过加强对业务流程、技术系统的管理,防止出现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制度与流程漏洞、员工道德风险等可能影响客户资产安全的问题,以保障客户资产的安全。客户信用账户相对独立透明,建立客户通过存管银行查询账户资金、通过登记结算公司查询账户证券等另路查询机制,公司应向投资者提供相应账户查询服务,并按照约定方式为客户提供对账单。第三章组织架构第十二条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授权体系,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审计的部门和岗位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兼管风险监控部门和稽核审计部门。第十三条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融资融券业务组织机构,确定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第十四条经纪业务管理委员会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小组(以下简称“融资融券决策小组”)是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决策的专业机构,融资融券决策小组独立于各职能部门,直接对公司经营班子负责,成员由公司总裁、4分管副总裁、经纪管理总部、投资研究总部、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及融资融券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第十五条融资融券决策小组在经营班子领导下和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具体包括:(一)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二)确定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营业部选择标准,选择可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部;(三)确定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审定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客户授信额度申请;(四)确定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标准;(五)确定并调整保证金比例、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平仓维持担保比例;(六)确定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及相关管理制度;(七)确定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种类;(八)审议确定融资融券业务其他重大决策事项。第十六条融资融券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操作进行复核、审批和监督。第十七条营业部在公司总部的集中监控下,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定和决定,具体负责投资者教育、客户征信、签约、开户、保证金收取和交易执行等业务环节的操作。第四章部门职责5第一节总部各部门职责分工第十八条融资融券部的主要职责融资融券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严格遵守监管部门的规定,对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具体职责为:(一)负责制订融资融券合同等有关客户的标准法律文本。(二)及时了解和分析分支机构及客户融资融券业务需求,制订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经营计划并负责执行。(三)负责公司融资融券客户征信、信用评级和授信等日常业务管理,对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操作进行复核、审批和监督。(四)负责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提出保证金比例、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平仓维持担保比例管理建议。(五)负责提出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及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及其管理建议。对影响担保品和标的证券价格波动的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对该品种的影响程度做出及时评估。(六)负责标的证券与担保品的日常管理,做好逐日盯市与平仓处理工作。(七)负责融资融券业务总部端客户档案管理及维护。(八)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并制定投资者教育方案。(九)接受客户的查询,处理有关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诉及纠纷等工作。(十)负责融资头寸及融券券源的日常划拨申请。6(十一)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研究分析。(十二)负责制定融资融券推荐人制度,建立推荐人队伍,以及推荐人的日常管理(十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市场营销及业务培训的整体规划。(十四)按规定定期汇总业务统计报表,按要求上报业务监管部门。(十五)就融资融券重大事项向分管领导和“融资融券决策小组”汇报工作,并负责向“融资融券决策小组”提交决策事项。(十六)公司赋予的其他业务管理职责。第十九条投资研究总部的主要职责投资研究总部负责对保证金比例、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平仓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种类及折算率、标的证券种类等事项提供独立评估建议,供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参考。第二十条经纪管理总部的职责经纪管理总部负责制订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质标准并提交融资融券决策小组审定,具体负责营业部资格审核;协助制定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筛选标准;结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与客户需求,协助融资融券部制定分支机构融资融券业务客户营销方案;监督检查证券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防范操作风险;协助组织开展融资融券客户投资者教育,协助处理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纠纷与投诉。第二十一条投资管理部、衍生产品部的主要职责7负责在董事会通过的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内,依据本部门的投资策略,负责融券券源的管理。第二十二条信息技术部的主要职责负责建立由公司总部集中管理的融资融券技术支持系统,对融资融券业务的主要流程实行自动化管理。负责技术系统的需求分析以及系统设计、开发和完善。负责融资融券技术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提供日常技术支持并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拟订和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流程。第二十三条结算管理部的主要职责结算管理部负责调剂、管理融资融券业务所需信用交易专用交易单元;归口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系统的权限、参数;归口管理客户信用交易账户;按规定开立并管理公司在存管银行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信用交易相关资金、证券交收账户和专用备付金账户;管理公司为分支机构建立的信用交易二级资金、证券交收账户;对公司信用交易的清算交收进行集中管理,及时准确完成信用交易的清算、交收工作,并对突发情况做出合理有效的应急安排;对公司托管信用交易证券进行集中管理,准确记录托管的信用交易证券变动及余额数量;及时完成与信用交易相关的资金、证券内外部数据的核对;为公司相关部门提供信用交易结算基础数据。第二十四条计划财务部的主要职责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融资融券财务数据信息披露;根据业务部门需求及公司资金预算、净资本预算等,拟定融资融8券业务额度规模的建议报告,进行业务规模控制;动态监控净资本风险控制指标。负责向公司融资融券决策小组提交该项业务的客户融资融券利率和费率建议;负责在董事会授权的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内,筹集所需资金、进行资金计划调度,并建立相关的制度和流程;拟订和完善以上相关的制度和流程。第二十五条风险管理部的主要职责负责汇总相关部门风险信息,评估和测算融资融券业务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法律合规风险,对融资融券业务的信用评级模型进行独立验证,审核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折算率等各类计算方法。拟订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流程。第二十六条法律合规部的主要职责负责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章制度、合同文本的合规审查,融资融券业务防火墙制度的订立、检查。通过集中监控系统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合规监控,组织融资融券业务合规检查。融资融券业务中公司资产保全事务及涉诉案件的处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合规教育、培训和咨询,组织实施融资融券业务涉及反洗钱相关工作。拟订和完善与其相关的制度和流程。第二十七条稽核审计部的主要职责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全面稽核审计,向公司提交稽核审计报告,对发现问题的相关部门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第二节证券营业部职责分工9第二十八条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证券营业部的主要职责证券营业部作为分支机构,在公司总部的集中监控下,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定和决定,具体负责投资者教育、客户征信、签约、开户、保证金收取和交易执行等业务环节的操作。具体包括:(一)了解客户对融资融券业务需求,负责推荐和申报合格客户。(二)客户征信、签约、开户、保证金收取和交易执行等业务操作。(三)按照业务制度和要求履行包括追加担保物在内的各项客户通知义务,负责客户咨询与服务、进行客户回访、债务追偿等工作。(四)按照公司规定履行定期报告、备案义务,发生异常情况时,按规定路径及时上报。(五)制定本营业部融资融券投资者风险教育方案,履行投资者教育职责,负责接受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六)妥善保管客户开户资料、征信资料及其它业务等相关纸质文档。第二十九条公司对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营业部实行资格管理。未获得资格的证券营业部,严禁开展任何形式的融资融券业务。第三十条禁止证券营业部未经总部批准向客户融资、融券,禁止分支机构自行决定签约、开户、授信、保证金收取等应当由总部决定的事项。第三十一条营业部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上年度合规管理执行情况良好,内控制度严密,岗位职责明晰;(二)至少有两名(含两名)以上人员具备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10资格;(三)过去二年未出现重大风险事故和违规经营行为;(四)客户账户管理符合公司要求;(五)投资者教育工作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六)公司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三十二条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审批程序(一)需要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部,由营业部根据申请条件向经纪管理总部提交业务申请,由经纪管理总部审核后报融资融券决策小组审定。(二)首批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名单由经纪管理总部根据规定条件筛选后报融资融券决策小组审定。(三)未通过审核的营业部,可在整改规范并符合申请条件后,再次提出申请。(四)已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部如发生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从发现起停止行新的融资融券业务,直至整改规范为止。第五章决策管理第三十三条融资融券业务的主要决策事项包括:(一)融资融券业务基本管理制度;(二)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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